个人住房转让税收相关政策及操作流程
一、税收政策
(一)个人将购买(de)住房对外销售
1、营业税:
(1)不足5年(de)按转让价格(房地产交易所(de)评估价)全额计征.
(2)超过5年(含)(de)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普通住房按东地税发[2005]
125号文规定(de)标准界定.
(3)超过5年(含)(de)非普通住房按差额计征营业税.
转让价格指市房地产交易所出具(de)东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证明书上注明
(de)价格,属于拍卖(de)按拍卖成交确认书上注明(de)价格.
“按差额计征”是指以转让价格减去购买价格(de)差额为计税金额,购买价
格指购房发票价格,不包括其他相关税费.
“按差额计征”必须凭发票或法院文书进行抵减.法院文书是指:法院判决
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可由人民法院执行(de)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2、个人所得税:
(1)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家庭生活用房取得(de)所得免征
个人所得税.
(2)若能提供购置发票原件(de),必须按税法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
个人所得税=(转让价格-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财产原值是指购置该房屋
时实际支付(de)房价款及交纳(de)相关税费(契税、印花税等),必须凭发票、
税票、财政票据减除;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de)住房装修
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中介费)、公证费、评估费等费用.以上费用必
须凭税务发票或财政票据按规定扣除.装修费发票不仅要求发票上所列付款人
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相一致,且发票上必须列明(de)装修房号(de)详细地址,
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才可按规定比例扣除.
(3)不能提供购置发票原件(de),按转让价格全额带征个人所得税,即:个
人所得税=转让价格带征率(目前为2%).
3、土地增值税:
(1)当购置原值大于等于转让价格时,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否则,可计征或
按%预征.购置原值必须凭发票确认.
(2)个人销售普通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普通住房按东地税发[2005]125
号文规定(de)标准界定.
(3)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地方税务机关
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de),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
年(de)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不满三年(de)全额征收土地增值税.征收方式为计
征或按%预征.
4、印花税:按转让价格(de)%分别对交易双方征收.
(二)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首次销售
“首次销售”是指:第一次销售.也就是说个人将自建住房继承、赠与或夫
妻财产分割给他人后,拥有人再销售,也是首次销售,也可享受自建自用住房销
售(de)优惠政策.
1、营业税:
市区(包括莞城、东城、南城、万江)(de)每户按占地面积减免50平方米,
其它各镇每户按占地面积减免60平方米.超出部分征收营业税.
2、个人所得税:
(1)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家庭生活用房取得(de)所得免征
个人所得税.
(2)若能提供自建发票原件(de),必须按税法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
个人所得税=(转让价格-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财产原值是指实际发生(d
e)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de)税费(契税、印花税等),必须凭
合法票据(发票、税票、财政票据)减除;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
际支付(de)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中介费)、公证费、评估费
等费用.以上费用必须凭税务发票或财政票据按规定扣除.装修费发票不仅要求
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相一致,且发票上必须列明(de)装修
房号(de)详细地址,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才可按规定比例扣除.
(3)不能提供自建发票原件(de),按全额带征个人所得税,即:个人所得税=
转让价格带征率(目前为2%).
3、土地增值税:
(1)当房屋原值大于等于转让价格时,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否则,可计征或
按%预征.房屋原值必须凭发票确认.
(2)个人销售普通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普通住房:按东地税发[2005]12
5号文规定(de)标准界定.
(3)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地方税务机关
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de),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
年(de)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不满三年(de)全额征收土地增值税.征收方式为计
征或按%预征.
4、印花税:按转让价格(de)%分别对交易双方征收.
(三)个人首次转让房改房
“首次转让”是指:第一次销售.也就是说拥有房改房(de)个人将房改房继
承、赠与或夫妻财产分割给他人后,拥有人再销售,也是首次转让,也可享受房改
房转让(de)优惠政策.
1、营业税:免征.
2、个人所得税:
(1)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家庭生活用房取得(de)所得免征
个人所得税.
(2)若能提供购置发票原件(de),必须按税法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
个人所得税=(转让价格-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财产原值是指:原购房改
房标准面积部分房价(标准面积部分房价=标准面积2000元/每平方米),加上
原购房改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de)房价款以及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
交纳(de)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契税、印花税等),必须凭财政票据、税票减除;
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de)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
手续费(中介费)、公证费、评估费等费用.以上费用必须凭税务发票或财政票
据按规定扣除.装修费发票不仅要求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
相一致,且发票上必须列明(de)装修房号(de)详细地址,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才
可按规定比例扣除.
(3)不能提供购置发票原件(de),按全额带征个人所得税,即:个人所得税=
转让价格带征率(目前为2%).
3、土地增值税:免征.
4、印花税:按转让价格(de)%分别对交易双方征收.
(四)个人将住房赠与政府社会福利单位
营业税:不征.
个人所得税:不征.
土地增值税:不征.
印花税:免征.
(五)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de)住房对
外销售
这种情况下,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前(de)购房时间确
定.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前(de)购房原价确定.根据上述
规定,明确如下:
1、各税种按照第(一)点(de)规定征收(个人将购买(de)住房对外销售).
2、计算其购买(居住)是否满五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前
(de)购房时间确定其购买(或自用(de)起始)时间.
3、对超过5年(含)(de)非普通住房按差额计征营业税,其购房价格按发
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前(de)购房原价确定.东地税发[2005]125号文中
第七点(de)第(四)小点(de)“个人将受赠或继承等非购置(de)住房在销售时,
应全额征收营业税”(de)规定停止执行.
4、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房屋原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前(de)
购房原价及交纳(de)相关税费确定.
(六)注意事项:
1、“个人”(de)类型包括:国内个人、外籍个人(含港澳台)、个体工商户
(国内)、个体工商户(涉外).
2、营业税时间(de)界定:(一)、购买时间: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de)房地
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de)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de)时间,房地产权证
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de)时间不一致时,按照孰先(de)原则处理.房地产权证
上注明(de)时间是指:房地产权证核准登记日期;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de)时
间是指:契税完税证填发时间.(二)、转让时间:以房地产交易机构受理该住
房转让申请之日作为其转让住房(de)时间.具体指东莞市房地产交易所出具(de)
东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证明书上注明(de)日期.
3、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自用(居住)时间(de)界定:(一)房屋自用(d
e)起始时间:以个人取得(de)房地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明或地税部门监制(de)
发票上注明(de)日期为准;对下列情况可出具相关资料确定房屋自用时间:(1)
对购买房改房(de),可按东莞市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申请审批书上注明(de)审批
日期为准;(2)对自建住房(de),可按房屋档案记载(de)竣工验收时间为准;(3)
对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de)住房,按发生受赠、继
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房地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明或地税部门监制(de)发票
上注明(de)日期为准.若上述证明文件上所注明(de)时间不一致(de),按照孰先
(de)原则处理.房地产权证上注明(de)日期是指:房地产权证核准登记日期;契
税完税证明上注明(de)日期是指: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de)填发日期;发票上
注明(de)日期是指:发票(de)开具日期.(二)房屋自用(de)终止时间:以房地
产交易机构受理该住房转让申请之日作为其转让住房(de)时间.具体指东莞市
房地产交易所出具(de)东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证明书上注明(de)日期.
二、操作流程
1、纳税人提出申请,并填写东莞市个体工商户、个人住房申报表,提供相
关资料,报分局经办人员审核.
2、分局经办人员对纳税人提供(de)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数据录
入电脑并打印审核表.
3、如有涉及减免税情况时,需经分局长审核并加具意见.
4、纳税人完税后,分局经办人员为其开具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和办证
证明.并将税票号码和办证证明号码填写在申报表上.
5、分局经办人员需将已办理(de)资料整理好并存档备查.
本文发布于:2023-11-26 17:23:2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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