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房改售房权属登记发证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年8月16日发布

更新时间:2023-11-26 17:19:27 阅读: 评论:0

每天早安问候语-班级鉴定

建设部关于房改售房权属登记发证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年8月16日发布
2023年11月26日发(作者:3的倍数有什么特征)

建设部关于房改售房权属登记发证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5816日发布)

国务院国发〔199443号《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中规定:“职工购买住

房,都要由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住房过户和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同时要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

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统一制订的产权证书,产权证书应注明产权属性,按标准价购买的住

房应注明产权比例。”为保证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保障产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房改

中公有住房出售后的权属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凭证出售公用住房

按照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的单位(以下简称售房单位),必须持有合法的《房屋所有

权证》,尚未登记确权的,不得出售。凡房屋所有权不清或有争议的,应当暂缓出售,待确

权发证后再行出售;已登记确权尚未发证的,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应当优先发证,凭证出售。

二、申请权属登记

(一)购房人按规定一次性付清价款的,从付款之日起(以开具发票日期为准)3个月

内凭有关文件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由购房人签章领

证。

(二)购房人以抵押贷款方式购买的,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同时提交抵押贷款协议(或

合同),并办理他项权利登记,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填注设定他项权利摘要,另发《他项

权利证》,交抵押权人存执。

(三)发证与权证注记

1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经登记核实后,发给《房屋所有权证》

产别为“私产”,注记:“房改出售的成本价房,总价款:××元”

2.职工以标准价购买住房,拥有部分产权。经登记核实后,也发给《房屋所有权证》

产别为“私产(部分产权)" ,注记:“房改出售的标准价房,总价款:××元,售房单位

××××,产权比例为××(个人); ××(单位)"

3.上述两款的“总价款”是指实际售价与购得建筑面积的乘积,不是指按规定折扣后

的实际付款额。

4.以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住房,应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记限定进入市场的时间,

以签发《房屋所有权证》的日期推算。

5.以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住房,产权来源为“房改售房”

6.数人出资购房并要求核发《房屋共有权证》的,经登记核实后,可发给权利人《房

屋共有权证》,并根据投资比例,注记每人所占份额。

(四)凡未按上述规定办理权属登记的,应采取有效步骤按本规定予以更正与规范。

三、房改售房的权属登记发证工作,只能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任何部门(或单

位)均不得以任何借口自行印制与颁发证明房屋权属关系、带有确权性质的任何证书。已经

颁发的,由当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公告宣布无效;颁发部门(或单位)应立即停止这一行

为,限期将已颁发证书收回、销毁;重新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和领证。

四、对于住房投资体制改革以来,所建造的各类房屋产权的确认,如集资建房、合作建

1

房、单位补贴房、解困房等,原则上应以建房时所订立的协议(或合同)中所规定的产权划

分条款为准。产权划分条款订立不明确的,应由当事人再行协商,补签协议予以明确,按补

签协议划分产权。今后,各类建房协议(或合同)凡涉及产权划分的,都应明确规定房屋建

成后的产权分配。

2

祝福学生-深圳电信dns

建设部关于房改售房权属登记发证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年8月16日发布

本文发布于:2023-11-26 17:19:2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zhishi/a/1700990367227173.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本文word下载地址:建设部关于房改售房权属登记发证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年8月16日发布.doc

本文 PDF 下载地址:建设部关于房改售房权属登记发证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年8月16日发布.pdf

标签:房改房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实用文体写作网旗下知识大全大全栏目是一个全百科类宝库! 优秀范文|法律文书|专利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