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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四家班子宿舍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实施办法
为解决干部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市委、市政府决定对市四家班子
宿舍区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
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16
号)、自治区房改委《关于印发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有关问题的处理意
见的通知》(桂房改[2009]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市四家班子
各宿舍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如下:
一、危旧房改造范围和对象
(一) 市淡村路4号市政府宿舍区房改住房和公有住房(包括
宿舍区内的市政源印刷厂、第4栋一楼铺面)。
(二) 市新民路65号市委2号院办公用房、宿舍区房改住房
和公有住房。
(三) 市民主路45-1号市委泗壕塘宿舍区房改住房和公有住
房。
(四) 市东葛路28号原市人大办公用房和宿舍区房改住房(包
括南宁威宁公司出租给玉兴酒店的房产)
(五) 市新民路8号、10号、12号市政府宿舍区房改住房和
公有住房。
以上五个改造宿舍区简称为五个宿舍区。
二、房改房产权核实和认定
(一) 已办理个人产权证的核实和认定
1、 核实内容
房屋所有权证编号、房屋所有权人和共有人姓名(包括配偶姓
名)、建筑面积等。
2、 认定办法
由市四家班子办公厅、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对住户《房屋所有权
证》标明的内容及其家庭户口本进行核对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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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未办理产权证的核实和认定
1、 核实内容
房改房公摊面积、单位统一扩建面积、车库面积、杂物房及公
有住房、办公用房面积等。
2、 认定办法
(1) 公摊面积、扩建面积、车库面积、杂物房面积等,由市
房地产测绘队负责测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将测量结果统一报市房改
办确认。
(2) 公有住房和办公用房由市四家班子办公厅、市机关事务
管理局、市财政局审核确认。
三、房改房产权置换、货币补偿、安置补助
对还建户,原则上实行产权置换,并给予临时安置补
助费。
(一)房改房产权置换
1、以下面积列入还建面积范围:
(1)房改住房建筑面积(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
积,或根据《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标注面积、购房金额及《购
房者产权比例确定书》的产权比例确定)。
(2)公摊面积。
(3)单位统一扩建面积。
以上所列的房改住房建筑面积、公摊面积、单位统一扩建面积
按1:1.3置换还建新房。但公摊面积必须按购买房改房时的价格购
买。
2、还建户目前住房面积小于其级别住房标准的,如果选择住
房建筑面积大于还建面积,原住房面积与级别住房标准的差额部分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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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宿舍区改造成本价计算(已领取住房补贴的须退还市财政),其余
部分按非还建价格计算。还建户目前住房面积已达到或超过其级别住
房标准的,如果选择住房建筑面积大于还建面积,其超出部分按非还
建价格计算。
3、选择住房建筑面积小于原房改住房建筑面积的,其差额部分
由建设单位给予货币补偿〔补偿标准详见本实施办法第三部分第(二)
条货币补偿第1款〕。
4、公有住房处置。公有住房可先由产权单位将本宿舍区内公有
住房出售给本单位没有享受过房改购房政策的干部职工(价格按有关
规定办理),然后以个人名义参加危旧房改造。否则,将由市财政局
按国有资产处置。
(二)房改房货币补偿
房改房改造原则上在原地进行产权置换,经产权人同意也可以
实行货币补偿。
1、货币补偿标准。由南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统一称“建
设单位”)组织有资质机构对房改住房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
新、楼层等因素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2、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原房改住房产权人不得再购买非还建住
房。
(三)房改房装修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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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住房装修补偿按套内面积每平方米400元计算,如住户认
为超此标准装修的,由住户申请,建设单位统一聘请具备相应评估资
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按实际评估价补偿。
(四)搬迁安置和补助
在临时安置期内,原则上产权人自行安排住房,建设单位支付
临时安置补助费。
1、搬迁补助费按现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6元计算。搬迁误
工费500元;电话宽带迁移费360元;有线电视迁移费336元;窗式
空调迁移费每台100元;分体空调迁移费每台150元;柜式空调迁移
费每台200元;太阳能热水器迁移费每台250元;燃气热水器迁移费
每台50元,电热水器迁移费每台100元。
2、临时租房租金按现住房建筑面积,每户每月每平方米租金按
改造时所住地点的同类地段价格计算(最低按60平方米计算)。其
中:市淡村路市政府宿舍每月18元/m;新民路市委2号院宿舍、市
2
民主路市委泗壕塘宿舍、市新民路市政府宿舍、东葛路市人大宿舍每
月25元/m。租房租金从住户搬迁之月起到通知领取新房钥匙之日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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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内,由建设单位按标准支付,逾期自负;
异地选房置换的,分两种情况处理:由改造宿舍区选择到其它
宿舍区的,其临时租房租金自所选宿舍区改造时间计算起始时间,其
费用列入该改造宿舍区项目改造成本,由建设单位支付;由其它宿舍
区选择到该改造宿舍区的,其临时租房租金按所住宿舍区改造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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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起始时间,其费用列入原所住宿舍区项目改造成本,由建设单位
支付。
四、新建住房供应范围及申购程序
(一)购买非还建住房的范围和条件
属市四家班子办公厅干部职工(含离退休干部职工),且符合
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购买非还建住房:
1. 未享受过房改购房政策的;
2.享受过房改购房政策但住房建筑面积未达标的。
除用于还建和上述对象购买非还建住房后还有剩余住房的,由
市四家班子宿舍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商市房改办调剂。
(二)新建住房的供应:
1. 未享受过房改购房政策的干部职工,按非还建价格购买。
2. 五个宿舍区内的住户原则上在原地进行住房产权置换新
房,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在五个宿舍区内任选一个宿舍区进行住房产
权置换。房改住房已达标的,如能将其房改住房交由建设单位处置的,
可按房改住房的建筑面积1:1.3比例给予还建,如选择住房建筑面
积大于还建面积的,超出部分可按非还建价格购买;房改住房未达标
的,如能将其房改住房交由建设单位处置的,可按房改住房的建筑面
积1:1.3比例给予还建,如果选择住房建筑面积大于还建面积的,
原住房与级别住房面积的差额部分按本宿舍区改造成本价计算,已领
取住房补贴的须退还市财政,其余部分按非还建价格计算;如其房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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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不能交由建设单位处置的,不能跨宿舍区选房、选车位,待所在
宿舍区改造时,按还建户处理。
3.五个宿舍区以外的享受过房改购房政策但住房建筑面积未达
标的干部职工(含离退休干部职工),如能将其房改住房交由建设单
位处置的,可按房改住房的建筑面积1:1.3比例给予还建,如选择
住房建筑面积大于还建面积的,原住房与级别住房面积的差额部分按
本宿舍区改造成本价计算,已领取住房补贴的须退还市财政,超出部
分可按非还建价格购买;如其房改住房不能交由建设单位处置的,在
有剩余房源的情况下,可按非还建住房价格购买。
(三)非还建住房申购程序:
1.个人申请:干部职工根据购买非还建住房条件,向所在单位
提出购房申请。
2.房源分配:由市四家班子宿舍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领导小
组审定。
3.资格审查:由市四家班子办公厅和机关事务局初审,并报市
房改办审批。
4.购房手续:建设单位或其选定的代建单位与购房户签订购房
协议等。
五、选房、选车位顺序
(一)选房范围
还建户可在五个宿舍区选房、选车位,但原还建户优先选房、
选车位。先期开工建设宿舍区的还建户必须在不影响其宿舍区动迁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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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应先签订“同意改造意见书”并同意搬迁)的前提下方可在其它
宿舍区选房、选车位。
(二)选房、选车位顺序
1.第一批,原地还建户选房选车位。建设单位统一时间集中与
还建户签订改造补偿安置协议,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者优先抽签安
排选房、选车位。抽签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还建户统一抽取选房、
选车位序号,然后再按选房、选车位序号顺序选定房号和车位号。
2.第二批,在其余四个宿舍区内居住而选择至该改造宿舍区内
还建的住户,五个宿舍区以外未享受过房改购房政策的住户、住房建
筑面积未达标而原房改房能交由建设单位处置的住户。由建设单位组
织住户统一抽取选房、选车位序号,然后按选房、选车位序号顺序选
定房号和车位。
3.第三批,五个宿舍区以外享受过房改购房政策而住房建筑面
积未达标且原房改住房不能交由建设单位处置的住户。由建设单位组
织住户统一抽取选房、选车位序号,然后按选房、选车位序号顺序选
定房号和车位。
六、改造的组织实施
(一)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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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建设单位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通过规定的程序,选择一家有
相应资质、资金雄厚、业绩显著、无不良记录的市属国有企业作为代
建单位,在此基础上,按规定的程序选择施工单位。
(三)改造方式
利用5个宿舍区土地,以限价住房方式进行危旧房改造。以限
价住房方式改造的,还建住房和非还建住房属于限价住房,在取得《房
屋所有权证》后可以按照商品住房的有关规定上市交易。
(四)建设规划
1、建设规模
5个宿舍区建设用地面积97.25亩,计划新建21栋住宅楼,总
建筑面积约38.5万平方米,约2616套住房,配备停车位约3253个。
各宿舍区根据实际情况设物业办公用房、社区管理用房、文娱活动室
等配套设施。
2、新建住房户型
5个宿舍区住房户型分为以下五种:
①建筑面积70平方米(二房一厅一卫);
②建筑面积90平方米(三房二厅一卫);
③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三房二厅二卫);
④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四房二厅二卫);
⑤按1:1.3置换还建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不含144平方米),
根据实际还建面积设计户型(但只能办一本房产证)
以上五种户型的建筑面积均含公摊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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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容积率:在符合规划相应规定的前提下,充分考虑住房户型、
套数、停车位和成本以及沿街商铺等因素,适当提高容积率,5个宿
舍区容积率分别在4.6-9之间。
4、绿地率:5个宿舍区绿地率在29%-58%之间。
5、公摊面积:5个宿舍区新建住房公摊面积控制在18%以下。
6、计划投资:5个宿舍区计划投资10-12亿元人民币。
7、建设期:从2012年开始建设,计划用3-4年时间,到2016
年全部竣工(其中,淡村路4号市政府宿舍项目改造期为三年)。
建设规划由市规划局、市发改委、市建委等部门审定。
(五)资金筹措
通过下列方式筹措改造建设资金:
1、通过国家有关政策的扶持,争取减免部分有关城市建设配套
等费用;
2、销售非还建住房收入;
3、加强工程建设管理,节约成本,减少安置费用;
4、出售车库回笼资金。
(六)新建住房标准
新建住房参照现行商品住房的建设标准建设(包括入户铁门安
装;铝合金窗户安装;水、电、管道燃气、电话、电视、网络等线管
到位安装;安防系统安装;墙面天棚中级抹灰;地面初级抹灰;公用
电梯安装;小区绿化、节能等)。
(七)非还建价格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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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还建价格由以下款项构成:
1、土地出让金;
2、改造补偿安置费;
3、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4、建安工程费;
5、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
6、管理费;
7、利息;
8、代建公司利润;
9、税金等。
非还建住房价格由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审核,报市房改办确认并
公布,同时报区房改办备案。具体每一套非还建住房的价格,由建设
单位会同代建单位根据户型,朝向、楼层等因素计算确定,但平均价
格不得超过经审定的非还建住房价格。
七、其它事项说明
(一)还建户是指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宿舍区的房改住房产权人。
(二)非还建户是指有资格购买非还建住房的干部职工。
(三)非还建住房是指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宿舍区的不属于产权
置换的新建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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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
税金、利息、利润等构成确定的非还建住房的销售价格。
(五)房改房装修补偿和搬迁安置补助标准参照南宁市政府关
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
府发〔2008〕15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房屋
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南府发【2011】4号)确定。
八、本《实施办法》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市四家班子宿舍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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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11-26 17:19:0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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