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建房政策解读

更新时间:2023-11-26 17:05:56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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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建房政策解读
2023年11月26日发(作者:培训后的心得体会)

集资建房政策解读

集资建房是职工享受房改政策的重要形式之一,凡参加单位集资

建房即享受了房改政策。

什么是集资建房?

答:集资建房是指,利用单位自有土地,按照职工自愿的原则,由职

工与单位签订集资建房协议合同,享受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各项

税费优惠政策,按照建房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的政策性住房。

2、单位集资建房购买对象有哪些?

答:单位集资建房购买对象是单位内无房户、危房户、住房困难户(人

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以及参加房改优惠购房但住房面积未

达标的职工家庭。

3、享受房改优惠售房和集资建房政策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

号)规定: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

一次,购房的数量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分配住房

的控制标准执行,超过标准部分一律执行市场价。

4、哪些情况属于重复享受房改政策?

答:《批转自治区建设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清理和纠正干部

职工住房工作意见的通知》(新政发〔200626号)规定: 凡参加

单位公房优惠出售、集资合作建房以及享受解危解困工程住房、经济

适用住房(安居工程)以及租住单位公房等均属享受了房改优惠政策。

对于已享受房改优惠售房政策,又参加单位或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集资

建房的,属于重复享受房改政策。

自治区纪委《关于清理纠正干部住房有关政策问题的答复》(新纪办

20045号)规定:单身职工双方在婚前分别按房改政策参加房改

购房的,结婚后应按照国发〔199443号文件精神清退一套住房;

夫妻双方参加房改购房后离异的,其已经享受了国家房改优惠购房

政策,不应再重复享受房改优惠政策;

丧偶职工重新组成家庭的(含单方丧偶),双方在婚前分别购买的房

改房不列入重复享受房改政策范围;

军队转业干部在部队领取了住房补贴的,到地方单位又享受房改政

策住房(包括享受福利租金、单位集资建房、单位优惠售房)属于重

复享受房改政策。已将部队领取的住房补贴交单位住房资金专户的除

外;

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已在地方享受了房改政策购房,军队干部又在部队

享受福利租金的住房或退役时领取住房补贴的,均属于重复享受房改

政策;

通过单位在土地、材料、资金等方面资助自建住房,又享受房改政

策住房的,属于重复享受房改政策。

5、集资建房的住房建设面积控制标准是多少?

答:自治区建设厅、发改委、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单位集资

建房工作的通知》(新建房〔20065号)规定:一般干部职工75

方米,科级干部85平方米,县(处)级干部100平方米,地(厅)

级干部130平方米。

6、规范清理集资建房的范围是什么?

答: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监察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关于

规范清理单位集资建房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08114号)

文件规定,具体为:

1)已参加房改优惠购房,又参加本单位或其他单位(包括政府统

一组织)的集资建房,重复享受房改政策的;

2)已将房改房或集资建房交易转让,又参加集资建房,重复享受

房改政策的;

3)原房改房拆迁,已领取拆迁补偿费或拆迁安置,又参加集资建

房,重复享受房改政策的(不包括将拆迁补偿费增值部分上缴单位,

又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4在原单位参加房改或集资建房,又在异地参加房改或集资建房,

重复享受房改政策的;

5)夫妻双方参加房改后离异,无房一方又参加集资建房,重复享

受房改政策的;

6)以集资建房名义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的;

7)以委托代建、联建等方式集资建房,变相降低集资建房价格的;

8)将单位集资建房变相转为商品房,以规避政策审查和相关税费

的;

9)单位在建设办公、住房等综合楼过程中,把部分成本摊入办公

楼,降低住房价格的;

10军队转业干部已领取住房补贴,本人或配偶又在地方参加集资

建房的。

7、规范清理集资建房的方式有哪些?

答: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监察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关

于规范清理单位集资建房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08114号)

文件规定,具体为:

1)重复享受房改房政策的,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建

设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清理和纠正干部职工住房工作意见

的通知》(新政发〔200626号)文件规定执行,即2006311

日之前已批准立项的单位集资建房,凡已参加房改购房又参加集资建

房的(含参加房改购房和集资建房分别在两地的),在此次规范清理

中,要退出原购住房,或将集资建房按竣工当年同地段社会开发的经

济适用房平均价格补足差价。其中,对集资建房中超出住房建筑面积

控制标准的部分按照竣工当年同地段相同结构普通商品房价格补足

差价。2006311日之后仍然继续集资建房的,要退出房改房,

对退房确有困难的,可将集资建房按照当年竣工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价

格补足差价。

涉及按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房补足差价的具体价格标准,由当地

建设(房改)部门会同发改部门选择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

信用好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统一确定。

2)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的集资建房项目,主要是指借单位集资建

房名义,将集资建房按商品房价格或高于集资建房价格对外出售的,

应将高于集资建房价格的部分全额上缴财政专户。隐瞒不报、查而不

纠的,一经发现,除按规定没收非法所得外,还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

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以委托代建、联建等方式集资建房,变相降低集资建房价格的,

要按照建设成本价由购房者个人予以补足。对个别领导干部和相关人

员从中谋取个人私利的,要按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予以处

理。

4)将单位集资建房变相转为商品房性质,主要是指单位为规避建

设(房改)部门审核和相关税费,以集资建房的形式建房,再由开发

商为其办理商品房房屋权属证书。在此次规范清理中,要认真自查自

纠,按照竣工当年相同地段、相同结构商品房价格由购房者个人补足

差价。隐瞒不报,从严查处。

5)在单位综合楼建设中,把成本摊入办公楼,以降低住房价格的,

应选择有资质的审价部门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其中:未参加房

改的,按照建设本价补足差价款;已参加房改的,按照重复享受房改

政策的规定执行。

6)军队转业干部已领取住房补贴,本人或配偶又在地方参加集资

建房的,按照房改政策规定,将在部队领取的住房补贴交单位住房资

金专户,或按照重复享受房改房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

8、清理纠正违规集资建房工作程序有哪些?

答:1)各单位组织每个干部职工填写《表一》,并将职工住房填报

情况进行公示后,由职工单位领导签署意见。这里要求每个职工都得

填写,包括离退休职工,而调出的职工在调入单位填报。同时要求各

单位应将调出的干部职工住房状况,主动发函告知调入单位。

2)各单位将《表一》及相关资料统一报属地房改办进行审核,房

改办主要是根据职工住房档案记载情况,对职工是否已购买过房改政

策住房情况进行审核。审核结束后由房改办签署审核意见,并依据规

定对重复享受房改政策的职工办理退房手续或按规定补交住房差价

款手续。

3)各单位对按规定需要补交住房的差价款的在房改办办理核算手

续,确定住房补交金额。由单位向职工统一收取后上交各级财政部门

的清理集资建房专户。

4)单位完成职工住房审核及补缴手续后,根据本单位摸底调查的

情况填写《行政事业单位集资建房情况汇总表》《表二》的内容,签

署清退结果,加盖公章,一并将《表一》《表二》及个人补交房款凭

证、单位统一上交专户的凭证、退房证明和规范清理情况的书面材料

报各级清理纠正违规集资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州州直行政事业

单位将以上资料报送自治州清理纠正违规集资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

具体地点在州机关事务管理局二楼。电话:2318744

9、集资建房与经济适用住房有何差别?

答:按照国家规定,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进行集资合作建房的企业

和单位,列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其建

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的审核等要严格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

关规定执行自治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集资建房与经济适用

住房有所区别的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面积标准不同。按照国家《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经济

适用住房建设标准为60平方米左右(小户型)自治区集资建房建设

标准仍然按照39号文件规定的房改建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执行,即:

一般干部职工75平方米,科级干部85平方米,县(处)级干部100

平方米,地(厅)级干部130平方米。职工购买控制标准以内的经济

适用住房,超出本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部分的,按市场价格执行

二是优惠政策不同。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利润控制在3%以内,而

单位集资建房是以建房成本价向职工出售,不存在经营销售利润。

三是购房对象不同。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主要是城市住房困难的低

收入家庭,单位集资建房购买对象是单位内无房户、危房户、住房困

难以及需要改善住房条件的且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职工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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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房改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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