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建房政策解读
集资建房是职工享受房改政策的重要形式之一,凡参加单位集资
建房即享受了房改政策。
什么是集资建房?
答:集资建房是指,利用单位自有土地,按照职工自愿的原则,由职
工与单位签订集资建房协议合同,享受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各项
税费优惠政策,按照建房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的政策性住房。
2、单位集资建房购买对象有哪些?
答:单位集资建房购买对象是单位内无房户、危房户、住房困难户(人
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以及参加房改优惠购房但住房面积未
达标的职工家庭。
3、享受房改优惠售房和集资建房政策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
号)规定:“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
一次,购房的数量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分配住房
的控制标准执行,超过标准部分一律执行市场价。”
4、哪些情况属于重复享受房改政策?
答:《批转自治区建设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清理和纠正干部
职工住房工作意见的通知》(新政发〔2006〕26号)规定: “凡参加
单位公房优惠出售、集资合作建房以及享受解危解困工程住房、经济
适用住房(安居工程)以及租住单位公房等均属享受了房改优惠政策。
对于已享受房改优惠售房政策,又参加单位或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集资
建房的,属于重复享受房改政策。”
自治区纪委《关于清理纠正干部住房有关政策问题的答复》(新纪办
〔2004〕5号)规定:“单身职工双方在婚前分别按房改政策参加房改
购房的,结婚后应按照国发〔1994〕43号文件精神清退一套住房;
夫妻双方参加房改购房后离异的,其已经享受了国家房改优惠购房
政策,不应再重复享受房改优惠政策;
丧偶职工重新组成家庭的(含单方丧偶),双方在婚前分别购买的房
改房不列入重复享受房改政策范围;
军队转业干部在部队领取了住房补贴的,到地方单位又享受房改政
策住房(包括享受福利租金、单位集资建房、单位优惠售房)属于重
复享受房改政策。已将部队领取的住房补贴交单位住房资金专户的除
外;
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已在地方享受了房改政策购房,军队干部又在部队
享受福利租金的住房或退役时领取住房补贴的,均属于重复享受房改
政策;
通过单位在土地、材料、资金等方面资助自建住房,又享受房改政
策住房的,属于重复享受房改政策。”
5、集资建房的住房建设面积控制标准是多少?
答:自治区建设厅、发改委、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单位集资
建房工作的通知》(新建房〔2006〕5号)规定:“一般干部职工75平
方米,科级干部85平方米,县(处)级干部100平方米,地(厅)
级干部130平方米。”
6、规范清理集资建房的范围是什么?
答: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监察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关于
规范清理单位集资建房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08〕114号)
文件规定,具体为:
(1)已参加房改优惠购房,又参加本单位或其他单位(包括政府统
一组织)的集资建房,重复享受房改政策的;
(2)已将房改房或集资建房交易转让,又参加集资建房,重复享受
房改政策的;
(3)原房改房拆迁,已领取拆迁补偿费或拆迁安置,又参加集资建
房,重复享受房改政策的(不包括将拆迁补偿费增值部分上缴单位,
又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4)在原单位参加房改或集资建房,又在异地参加房改或集资建房,
重复享受房改政策的;
(5)夫妻双方参加房改后离异,无房一方又参加集资建房,重复享
受房改政策的;
(6)以集资建房名义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的;
(7)以委托代建、联建等方式集资建房,变相降低集资建房价格的;
(8)将单位集资建房变相转为商品房,以规避政策审查和相关税费
的;
(9)单位在建设办公、住房等综合楼过程中,把部分成本摊入办公
楼,降低住房价格的;
(10)军队转业干部已领取住房补贴,本人或配偶又在地方参加集资
建房的。
7、规范清理集资建房的方式有哪些?
答: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监察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关
于规范清理单位集资建房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08〕114号)
文件规定,具体为:
(1)重复享受房改房政策的,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建
设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清理和纠正干部职工住房工作意见
的通知》(新政发〔2006〕26号)文件规定执行,即2006年3月11
日之前已批准立项的单位集资建房,凡已参加房改购房又参加集资建
房的(含参加房改购房和集资建房分别在两地的),在此次规范清理
中,要退出原购住房,或将集资建房按竣工当年同地段社会开发的经
济适用房平均价格补足差价。其中,对集资建房中超出住房建筑面积
控制标准的部分按照竣工当年同地段相同结构普通商品房价格补足
差价。2006年3月11日之后仍然继续集资建房的,要退出房改房,
对退房确有困难的,可将集资建房按照当年竣工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价
格补足差价。
涉及按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房补足差价的具体价格标准,由当地
建设(房改)部门会同发改部门选择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
信用好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统一确定。
(2)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的集资建房项目,主要是指借单位集资建
房名义,将集资建房按商品房价格或高于集资建房价格对外出售的,
应将高于集资建房价格的部分全额上缴财政专户。隐瞒不报、查而不
纠的,一经发现,除按规定没收非法所得外,还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
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以委托代建、联建等方式集资建房,变相降低集资建房价格的,
要按照建设成本价由购房者个人予以补足。对个别领导干部和相关人
员从中谋取个人私利的,要按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予以处
理。
(4)将单位集资建房变相转为商品房性质,主要是指单位为规避建
设(房改)部门审核和相关税费,以集资建房的形式建房,再由开发
商为其办理商品房房屋权属证书。在此次规范清理中,要认真自查自
纠,按照竣工当年相同地段、相同结构商品房价格由购房者个人补足
差价。隐瞒不报,从严查处。
(5)在单位综合楼建设中,把成本摊入办公楼,以降低住房价格的,
应选择有资质的审价部门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其中:未参加房
改的,按照建设本价补足差价款;已参加房改的,按照重复享受房改
政策的规定执行。
(6)军队转业干部已领取住房补贴,本人或配偶又在地方参加集资
建房的,按照房改政策规定,将在部队领取的住房补贴交单位住房资
金专户,或按照重复享受房改房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
8、清理纠正违规集资建房工作程序有哪些?
答:(1)各单位组织每个干部职工填写《表一》,并将职工住房填报
情况进行公示后,由职工单位领导签署意见。这里要求每个职工都得
填写,包括离退休职工,而调出的职工在调入单位填报。同时要求各
单位应将调出的干部职工住房状况,主动发函告知调入单位。
(2)各单位将《表一》及相关资料统一报属地房改办进行审核,房
改办主要是根据职工住房档案记载情况,对职工是否已购买过房改政
策住房情况进行审核。审核结束后由房改办签署审核意见,并依据规
定对重复享受房改政策的职工办理退房手续或按规定补交住房差价
款手续。
(3)各单位对按规定需要补交住房的差价款的在房改办办理核算手
续,确定住房补交金额。由单位向职工统一收取后上交各级财政部门
的清理集资建房专户。
(4)单位完成职工住房审核及补缴手续后,根据本单位摸底调查的
情况填写《行政事业单位集资建房情况汇总表》《表二》的内容,签
署清退结果,加盖公章,一并将《表一》、《表二》及个人补交房款凭
证、单位统一上交专户的凭证、退房证明和规范清理情况的书面材料
报各级清理纠正违规集资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州州直行政事业
单位将以上资料报送自治州清理纠正违规集资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
具体地点在州机关事务管理局二楼。电话:2318744
9、集资建房与经济适用住房有何差别?
答:按照国家规定,“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进行集资合作建房的企业
和单位,列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其建
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的审核等要严格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
关规定执行”。自治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集资建房与经济适用
住房有所区别的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面积标准不同。按照国家《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经济
适用住房建设标准为60平方米左右(小户型),自治区集资建房建设
标准仍然按照39号文件规定的房改建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执行,即:
一般干部职工75平方米,科级干部85平方米,县(处)级干部100
平方米,地(厅)级干部130平方米。职工购买控制标准以内的经济
适用住房,超出本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部分的,按市场价格执行”。
二是优惠政策不同。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利润控制在3%以内,而
单位集资建房是以建房成本价向职工出售,不存在经营销售利润。
三是购房对象不同。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主要是城市住房困难的低
收入家庭,单位集资建房购买对象是单位内无房户、危房户、住房困
难以及需要改善住房条件的且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职工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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