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房改房上市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_百度文

更新时间:2023-11-26 16:58:38 阅读: 评论:0

举足无措-徐昌图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房改房上市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_百度文
2023年11月26日发(作者:刘备摔孩子歇后语)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房改房上市交易实施

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06.09

【字 号】市政规【202016

【施行日期】2020.06.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房改房上市交易实施细则的

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

事业单位:

现将《桂林市房改房上市交易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

落实。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2069

桂林市房改房上市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进程,开放

和发展房改房二级市场,规范房改房上市交易行为,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

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1999

74),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原建设部《关于印发<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

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9

113)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房改房包括:在我市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七星

区、雁山区范围内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桂林市房改政策所购买的全产权公有住房;

参加单位组织的以全额集资形式建造的住房;享受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所购买国家安居工程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房改房上市交易,是指房改房依法出售、交换、出

租、抵押、继承、赠与的行为。

第四条 职工付清了房改房完全产权的价款,并已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或

《不动产权证》后,即可申请进入市场交易,不受居住时间的限制。

对职工购买的部分产权、使用权的公有住房,在按上市当年我市公布的经济适

用住房指导价补足房价款,过渡为完全产权后,方予受理上市交易申请。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况的房改房不能上市交易:

()以低于房改成本价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住房面积超过规定的控制标准且超标部分未按房改政策规定补足房价款,

或者用公款装修住房且个人未按房改政策规定补交装修费用的;

()违反房改政策规定多处购、占住房的;

()已擅自改变了住房使用性质的;

()已列入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拆迁改造公告范围的;

()产权共有,且未经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

()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的;

()市人民政府认为暂不宜上市交易的其他房改房。

第六条 房改房上市交易后,原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不能再次按房改政策

购买公有住房、租用公有住房(含廉租房),不能再参加单位组织的职工集资建房,

不能再购买已减免土地出让金和国家有关税收的国家安居工程住房或经济适用住

房。政府有关部门也不得将其列入无房户的政策范围。

第七条 房改房上市交易后,原房改房售房单位缴交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

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余额,仍留存在维修基金管理机构,随房转移使用;个人缴

交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结余部分不予退还,随房屋产权同时

过户。新住户应当遵守原住房单位或住房所在地物业管理机构的物业管理规定。

第八条 房屋所有权人向市社会保障住房发展中心提出将房改房上市交易的书

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桂林市房改房上市交易申请表》;

()房改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正本;

()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或其他有效证明的

原件。

第九条 市社会保障住房发展中心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五条 第一、二、三项规

定,并对照相关房改政策,对房屋所有权人申请上市交易的房改房进行审核,同时

将房屋所有权人申请上市交易房改房的情况在市社会保障住房发展中心网站进行公

示。自收齐以上全部材料以及公示无异议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桂林市房改房上

市交易申请表》上签署是否符合上市交易条 件的意见。

第十条 我市按计价面积出售的房改房在上市交易时,应按原购房当年的价格

补交应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价款。

房改房在上市交易时按夫妻双方房改当年最高职级的面积标准,超标部分按评

估机构评估的上市当年同类地段商品房市场价补交超标房价款。

第十一条 房屋所有权人申请上市交易的房改房,经市社会保障住房发展中心

审核符合上市条件的,即可进行市场交易,并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委托具有房地产

评估资格的机构对上市交易的房改房进行市场价值评估。

第十二条 涉及权属变更的出售、交换、继承和赠与的交易行为,交易当事人

在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缴清有关税费、相关收益后,房屋所有权人持经市社会保障

住房发展中心审核并签有该房改房符合上市交易条件意见的《桂林市房改房上市交

易申请表》,到市不动产登记和房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

房改房出租,必须依法到市不动产登记和房产交易中心备案,领取房屋租赁

证。对经批准入市出租、抵押的房改房,在房屋权属未变更期间,按国家有关私房

出租、抵押的规定管理;当住房发生出售、交换、继承和赠与的交易行为时,再按

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市不动产登记和房产交易中心在每月终了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上

月房改房上市交易的有关情况以共享数据形式报送市社会保障住房发展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社会保障住房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桂林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桂林市房改房上市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2004110)同时废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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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房改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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