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死后购置的房改房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
篇一:使用已故配偶工龄购置“房改房〞的产权认定
使用已故配偶工龄购置“房改房〞的产权认定
从婚姻法、继承法、物权法三个方面分析使用已故配偶工龄所购房改房为夫妻共有财产缺乏
法律根据
第一,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二〕消费、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
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
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规定之前提为“婚姻
关系存续期间〞,这个期间,始于结婚登记,终结于配偶一方或者双方死亡或者双方办理离
婚登记。据此,一方死亡以后,另一方所购房屋不应视为夫妻共有财产,而应视为健在一方
的财产。
第二,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
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家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
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消费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
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继承法规定遗产的认定前提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
合法财产〞,本案中被继承人死亡时,房改甚至还未开始,认定其死亡后配偶用其工龄所购
房屋系其遗产缺乏法律支持。
第三,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
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经登记发生
物权效力,上述房屋购置、签订合同、付款等行为均发生于乙死亡之后,登记时间更是在乙
死亡之后十年,更是无从认定房屋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3、已故者配偶用已故者生前所留遗产出资所购房改房的权属
假设已故者生前留有遗产,那么该遗产的继承人即享有对于该遗产的继承权,假设是继承人
未对该遗产进展分割,已故者配偶即利用其遗产购置了房改房,那么该房改房中局部购房款
即属于已故者遗产,已故者继承人即对于该房款享有继承权。在未明确分割的情况之下,该
房屋价值之一半应视为已故者遗产。该权利并非根据?物权法?所得,而是根据?继承法?衍生
而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
财产的函的复函?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假设遗产已经继承完毕,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积蓄
购置的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购置该房时所享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
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夫妻一方死亡后,假设遗产没有分割,应予查明购置房
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还是配偶一方的个人所得,以此确认所购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
是个人财产;假设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所购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司法理
论中,有些难以查明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还是配偶一方的个人所得;有些不但无
需交纳购房款,甚至还存在购房款“倒挂〞的情况。
关于购房款的来源,主要通过举证责任的分配来查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人民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假设干详细意见?第7条之规定,应首先将举证责任
分配给健在一方,由其举证证明使用个人所得交纳房
款,假设健在一方提供的购房款单据仅载明健在一方的姓名,该证据可以初步证明其主张;
假设对方当事人主张是使用健在一方与去世配偶的共同积蓄交纳购房款,应提供相应的证据
予以证明,举证责任发生转移,否那么应承当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本文发布于:2023-11-26 16:56:1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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