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已售房改房回购实施细则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规范校内已售房改房回购管
理,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
施细则。
第二条 房改房回购以个人自愿和学校教育发展需要、财力
为前提,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双方自愿的原则。
第三条 本细则中所称售房人,是指参加了学校房改的教职
工本人、其配偶或教职工去世后的其他合法继承人。
第一章 回购范围
第四条 回购的范围是指售房人在2003年学校出售公有住房
时,按照房屋的成本价格购买的住房。
第五条 售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回购范围。
(一)房屋已抵押、封存或房屋产权属性不清的;
(二)房改房出售给学校后该家庭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第二章 回购价格
第六条 售房人将房屋出售给学校,双方在市场评估价的基
础上,协商确定成交价格。
第七条 根据湖北省和XX市已售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相关规
定,房屋上市出售时,售房人交纳有关税费后,收益归个人所有。
第八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学校与售房人通过抽签或协
商共同确定,评估费用由售房人和学校各负担50%。
第三章 回购程序
第九条 售房人需要将房改房出售给学校的,按以下程序办
理:
(一) 售房人向学校递交售房申请书,领取并填写《省房
改直管单位房改房交易、抵押登记申请表》。售房人去世的,还
需提交经公证的所有合法继承人的同意书;
(二)学校对拟回购的房屋进行初步查证,确认该房屋在回
购范围内且符合学校回购需要;
(三)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出售房屋进行评估,出具
评估报告;
(四)售房人与学校签订《房改房回购合同书》;
(五)学校向省住房保障局递交房屋回购有关材料,申请批
复;
(六) 省住房保障局批复后,售房人积极配合学校办理房屋
产权转移手续;
(七) 房屋产权转移后,学校通知售房人办理退房验收手续;
(八)学校向售房人支付购房款,购房款的支付方式与时间
以合同为准。
第四章 相关管理
第十条 售房人房改房出售后,其家庭不再享有校内住房分
配、租赁、置换等权利。
第十一条 回购后的住房,纳入学校周转住房统一管理,用
于引进人才使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以房改标准价购买的住房的回购,按照XX大学
专题会议纪要(2016)第三十三期执行。
第十三条 如遇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调整,本实施细则作相
应修改。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后勤保障部负
责解释。
本文发布于:2023-11-26 16:54:0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zhishi/a/1700988846227146.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本文word下载地址:大学已售房改房回购实施细则.doc
本文 PDF 下载地址:大学已售房改房回购实施细则.pdf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