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基协:私募基⾦管理⼈登记须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业协会发布《私募基⾦管理⼈登记须知》更新版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法》、《私募投资基⾦监督管理暂⾏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聚集⾦融焦点,中国证
券投资基⾦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证监会的指导下,更新了《私募基⾦管理⼈登记须知》(以下简称“新版《登记
须知》”),已经理事会全票表决通过,⾃公布之⽇起施⾏。
为进⼀步引导私募基⾦⾏业规范发展聚集⾦融焦点,强化私募基⾦管理⼈登记要求,新版《登记须知》丰富细化为⼗⼆
项,进⼀步明确股东真实性、稳定性要求;厘清私募基⾦管理⼈登记边界,强化集团类机构主体资格责任;落实内控指
引,加强⾼管及从业⼈员合规性、专业性要求;引⼊中⽌办理流程、新增不予登记情形。
⼀、管理⼈登记过程中常见的潜在风险及问题
⼀段时间来,私募基⾦管理⼈登记常见不合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个⽅⾯:⼀是虚假出资或抽逃资本。部分机构为夸
⼤⾃⾝资本实⼒,在进⾏⼯商登记时聚集⾦融焦点,超出出资⼈的出资能⼒,虚假出资,或者在机构成⽴后抽逃资本,
架构复杂,存在交叉持股、多层嵌套等情形,股权架构不稳定,增加了资⾦运转层次和融资成本。部分申请机构甚⾄存
在资管产品出资设⽴私募基⾦管理⼈情形,由于资管产品⾃⾝属性,将带来私募基⾦管理⼈股权架构不稳定、实际出资
股东权利⾏使责任不明确、实际控制⼈追溯不清晰等问题。四是关联⽅从事冲突业务潜在风险。关联⽅从事P2P等与私
募基⾦业务相冲突业务,未有业务主管部门批复,⽆法对其关联交易进⾏有效管理,风险外溢⾄私募⾏业。五是集团化
倾向。同⼀实际控制⼈登记多家同类私募基⾦管理⼈,将内部管理激励问题“外部化”,集团内机构存在同质化竞业冲突
问题,不合理扩张,造成“僧多粥少”,有些机构甚⾄直接为了“囤壳”⽽设⽴。
⼆、新版《登记须知》细化了拟登记机构从股权架构、基本运营到从业⼈员等各⽅⾯要求
⼀是针对私募基⾦管理⼈登记出现的股权代持、交叉持股、竞业禁⽌、同业竞争、履职能⼒、集团化倾向等集中问题,
从运营条件、从业⼈员、出资⼈、关联⽅等⽅⾯进⼀步规范私募登记。运营条件和制度⽅⾯,增加办公场所独⽴性、财
务清晰、过往展业情况说明等要求,同时特别强调⽆管理⼈员、⽆实际办公场所或不履⾏完整管理⼈职责的特殊⽬的载
体⽆需申请私募基⾦管理⼈登记。从业⼈员⽅⾯,突出竞业禁⽌要求,进⼀步明确⾼管⼈员兼职问题,强化投资⼈员任
职能⼒要求、员⼯⼈数要求。出资⼈⽅⾯,严禁股权代持、强调股权清晰要求,新增股权稳定性要求,进⼀步明确实控
定义。⼦公司、分⽀机构和关联⽅⽅⾯,新增同业竞争要求,严禁通过股权构架设计规避关联⽅,强化同⼀实际控制⼈
下多家管理⼈连带责任及股权稳定性要求。重⼤变更⽅⾯,明确重⼤事项变更期限及整改次数要求,重申登记机构发⽣
实质变化视同新机构审核,强调强制离职后私募基⾦管理⼈职责。
⼆是提升⾃律管理效能,引⼊中⽌办理流程。为规范⾏业发展,对存在办公场所不稳定、或有负债风险较⾼、⽆实际展
业需求、偏离投资主业风险等明显内控不⾜、展业能⼒不充分情形的,符合前述两项及以上情形的申请机构,协会给予
6个⽉的整改时间,申请机构应在整改完成后再提交私募登记申请。
全国⼈⼤官⽹发布的《中华⼈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法》释义第⼗条指出,“对证券投资基⾦业的规制主要有两种⼿
段:⼀是⾏政监管;⼆是⾏业⾃律。⽆论是⾏政监管,还是⾏业⾃律,其共同⽬标都是确保国家证券投资基⾦法律法规
的实施,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规范发展”。释义指出,⾏政监管与⾏业⾃律性
质不同,⼀个属于⾏政⾏为,⼀个属于⾃律⾏为;⾏政⾏为的依据是法律、⾏政法规,⾃律⾏为的依据除了法律、⾏政
法规外,还包括⾃律组织的章程、业务规则、⾏业纪律等。⼀直以来,协会作为⾏业⾃律管理组织,通过出台《私募基
⾦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系列问答、《登记须知》等系列⾃律规范性⽂件,不断细化和完善私募登记要求,提升私募
基⾦管理⼈登记透明度。
⼀是积极⾏使协会职责,完善落实信义义务的⾃律规则体系。信义义务的⾏为标准严于法律法规的底线要求,⾼于⼀般
本文发布于:2023-11-25 23:05:5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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