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外期权新规正式发布重在券商⼀⼆级交易商分层
5⽉31⽇中国证券业协会下发了《关于进⼀步加强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律管理的通知》,强化场外期权业务⾃律管
理,证券公司将分为⼀级交易商和⼆级交易商,并明确未能成为交易商的证券公司不得与客户开展场外期权业务,并于
5⽉28⽇起正式执⾏。
以下是通知全⽂:
关于进⼀步加强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律管理的通知
各证券公司: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进⼀步加强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监管的通知》(证监办发〔2018〕40号)的相关要求,强
化场外期权业务⾃律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交易商管理
(⼀) 证券公司开展场外期权业务,分为⼀级交易商和⼆级交易商。
(⼆) 最近⼀年分类评级在A类AA级以上的证券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认可,可以成为⼀级交易商;最近⼀年分类评级在A
类A级以上的证券公司,经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备案,可以成为⼆级交易商。
未能成为交易商的证券公司不得与客户开展场外期权业务。
(三) ⼀级交易商可以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开⽴场内个股对冲交易专⽤账户,直接开展对冲交易。
⼀级交易商应当根据⾃⾝合约设计要求及标的范围确定是否接受⼆级交易商的个股对冲交易。
⼀级交易商应当建⽴公平、公正的个股期权报价机制,不得利⽤交易优势地位等进⾏不正当竞争。
(四) ⼆级交易商仅能与⼀级交易商进⾏个股对冲交易,不得⾃⾏或与⼀级交易商之外的交易对⼿开展场内个股对冲交
易。
⼆级交易商应确保其与对⼿⽅和⼀级交易商分别达成的个股期权合约挂钩标的、合约期限、合约规模、收益结构等交易
要素基本保持⼀致。
(⼗⼆) 场外期权业务个股标的、股票指数标的的范围实⾏动态调整,交易商不得新开和展期被交易所实⾏风险警⽰、发
布暂停上市或终⽌上市风险提⽰、进⼊终⽌上市程序的个股为标的的场外期权。
三、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三) 交易商应当通过尽职调查、要求投资者提供证明材料、查询公开信息等措施,核查投资者是否满⾜准⼊标准。
(⼗四) 交易商应当建⽴交易对⼿管理台账,对交易对⼿进⾏穿透核查,确保穿透后的委托⼈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受托
⼈的执业⾏为审慎、合规。
(⼗五) 交易商应当对同⼀主体控制的机构、产品集中统⼀监测监控。
(⼗六) 交易商应对投资者准⼊过程充分留痕,并由总部进⾏最终审核。
(⼗七) ⼀级交易商应当充分发挥市场引导职责,对⼆级交易商及其对⼿⽅的交易⽬的、交易标的、交易⾏为等进⾏监测
评估。
(⼗⼋) 交易商应当⾄少每年对投资者的资质复核⼀次,并通过定期回访、监测评估等⽅式确保投资者持续符合适当性管
理要求。
四、数据报送
(⼗九) 交易商及协会认定的场外期权业务重要交易对⼿(以下统称报送机构)应当定期向协会报送规定的场外期权业务
信息。
(⼆⼗) 业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在SAC、NAFMII、ISDA等主协议项下的场外期权业务信息。
(⼆⼗⼀) 业务信息应当由报送机构按规定报送⾄场外证券业务报告系统。
(⼆⼗⼆)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报价)应在协会指导下对报送机构的业务数据报送实施管
理。
⾃律管理措施、纪律处分和移送证监会查处。
(⼆⼗七) 交易商开展场外期权业务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存在重⼤风险隐患的,协会将移交其住所地证监局依
法处理,并报告证监会。
七、附则
(⼆⼗⼋) 本通知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解释。
(⼆⼗九) 本通知⾃发布之⽇起实施。协会其他⾃律规则与本通知规定不⼀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
附件:
1.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级交易商备案须知
2.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标的管理须知
3.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数据报送须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
本文发布于:2023-11-25 22:49:0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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