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更新时间:2023-11-25 22:45:23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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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2023年11月25日发(作者:涿州博物馆)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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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对证券经纪人与证劵公司之间的法

律关系进行了明确定义,那么,下面是规定的详细内容。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经纪人的管控,规范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

为,维护客户的合法权利,依据《证券法》和《证劵公司监管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证劵公司能通过公司职员或是委托公司之外的人员从业

顾客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委托公司之外的人员的,应当按照《条

例》规定的证券经纪人方式开展,不可采用其他方式。

前款所指证券经纪人,是指接纳证劵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

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劵公司之外的自然人。

第三条证劵公司应当不断完善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采取有效对

策,对证券经纪人以及从业行为实施集中统一管理,确保证券经纪人

具有基本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避免证券经纪人在从业情况下从业

违法违规或是超过代理权限、损害顾客合法权利的行为。

第四条证券经纪人为证券从业人员,应当根据证券从业人员资格

考试,并具有要求的证券从业人员从业标准。

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劵公司的委托,并应当专门代理证劵

公司从业顾客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第五条证劵公司应当在与证券经纪人签署委托合同前,并对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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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开展严苛核查。对不具有要求标准的人员,证劵公司不可与其签

署委托合同。

第六条证劵公司与证券经纪人签署委托合同,应当遵照公平、

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原则,公平地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委托合同应当注明以下事宜:

()证券公司的名称和证券经纪人的名字;

()证券经纪人的代理权限;

()证券经纪人的代理期内;

()证券经纪人服务的证券公司;

()证券经纪人的执业地域范畴;

()证券经纪人的基本行为准则;

()证券经纪人的酬劳测算与付款方式;

()双方权利义务;

()违约责任。

证券经纪人的执业地域范畴,应当与其服务的证券企业的管理能

力及证券公司的顾客管理能力和顾客服务的合理地区相适应。

第七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对证券经纪人开展不少于60个小时的从

业前培训,其中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个小时。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证券经纪人从业前培训的效果开展检测。

第八条证劵公司应当在与证券经纪人签署委托合同、对它进行从

业前培训并经检测达标后,为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开展执业注册登记。执业注册登记事项包含证券经纪人的名字、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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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号、代理权限、代理期内、服务的证券公司、从业地区范畴和公司

查询与举报电话等。

证劵公司应当在为证券经纪人开展执业注册登记后,依照协会的

要求打印证券经纪人证书,并加盖公司印章,授予给证券经纪人。证

券经纪人证书由协会统一印刷、编号。

第九条证券经纪人证书注明事宜发生变化的,证劵公司应当将该

证书收回,向协会变动该人员的执业注册登记,并依照本规定第八条

第二款办理新证书的打印和授予事项。

证劵公司停止与证券经纪人的委托关系的,应当收回其证券经纪

人证书,并自委托关系停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销户该人员的

执业注册登记。证劵公司因事无法收回证券经纪人证书的,应当自委

托关系停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证监会特定报刊和企业官网

等媒体公告该证书作废。

第十条获得证券经纪人证书后,证券经纪人即可从业。证券经纪

人应当在从业情况下向顾客提供证券经纪人证书,明确其与证劵公司

的授权委托关联,请在委托合同承诺的代理权限、代理期内、从业地

区范围内从业顾客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第十一条证券经纪人在从业情况下,能够依据证劵公司的授权,

从业以下部分或是全部活动:

()向客户介绍证劵公司和资本市场的基本情况;

()向客户介绍股票投资的基本知识及开户、买卖、资产存储等

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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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客户介绍与股票交易相关的法律、行政规章、证监会要求、

自律规则和证劵公司的有关规定;

()向顾客传送由证劵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股票投资

相关的信息;

()向顾客传送由证劵公司统一提供的证券基金金融产品宣传

推介材料及相关信息;

()法律、行政规章和证监会要求证券经纪人能够从事的其他活

动。

第十二条证券经纪人从业顾客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规章、监管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自律标准及其职

业道德,主动接纳所服务的证券企业的管理,执行委托合同承诺的责

任,向顾客充足提醒证券投资的风险。

第十三条证券经纪人应当在本要求第十一条要求和证劵公司授

权的范围内从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替顾客办理账户设立、销户、迁移,证券认购、买卖或是资

产存储、划转、查看等事项;

()提供、传播虚假或是误导顾客的信息,或是诱使客户开展不

必要的证券交易;

()与顾客承诺分享长期投资,对顾客证券交易的收益或是赔付

证券交易的损失做出承诺;

()采用抵毁竞争者、进到竞争者营业场所劝导顾客等不就在方

式招揽顾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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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顾客的商业机密或是私人信息;

()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是其他便捷;

()为顾客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是买卖设备,或者通过互联网、

新闻媒体从业顾客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委托别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损害顾客合法权利或是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证劵公司应当按照协会的要求,组织对证券经纪人的后

续职业培训。

第十五条证劵公司应当不断完善证券经纪人从业终端软件,向证

券经纪人提供其从业所需的相关材料和信息。

第十六条证劵公司应当不断完善记录查询制度,确保顾客可以根

据现场、电话或是互联网的方法随时查看证券经纪人的名字、代理权

限、代理期内、服务的证券公司、从业地区范畴及证券经纪人证书号

等信息,可以根据现场或是互联网的方法查询证券经纪人的相片。

证劵公司应当按月或是按季将证券经纪人所招揽和服务客户账

户的买卖状况及财产余额等信息,以信件、电子邮箱、手机信息或是

其他适度方法提供给顾客。证劵公司与顾客另有约定的,从其承诺。

第十七条证劵公司应当不断完善客户回访制度,特定人员按时根

据面谈、电话、信件或是多种方式对证券经纪人招揽和服务的顾客开

展回访,掌握证券经纪人的执业状况,并做出完整纪录。承担客户维

护的人员不可从业顾客招揽和顾客服务活动。

第十八条证劵公司应当不断完善异常交易和操作监管制度,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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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方法,对证券经纪人所招揽和服务客户的账户开展有效监管,

现异常状况的,马上查明原因并按规定解决。

第十九条证劵公司应当不断完善客户投诉和纠纷处理机制,明确

处理流程,妥当处理客户投诉和与顾客之间的纠纷,不断搞好客户投

诉和纠纷处理工作。证劵公司应当确保在上班时间内,有专门人员审

理客户投诉、招待客户来访。证劵公司的顾客投诉渠道和纠纷处理流

程,应当在企业官网和证券公司的营业场所公示。

证券经纪人被投诉状况及其证劵公司对客户投诉、纠纷和不平稳

事情的预防和处理效果,做为考量证券企业内部管理能力和客户服务

水准的关键指标,列入其归类点评范畴。

第二十条证劵公司应当将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列入企业合规

范畴,并创建科学规范的证券经纪人绩效考核方案,将证券经纪人从

业行为的合规性列入其绩效考评范畴。

证劵公司应当将证券公司对证券经纪人管理的实效性列入其绩

效考评范畴。

第二十一条证券经纪人在从业情况下发生违背证劵公司内部管

理制度、自律标准或是法律、行政规章、监管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要

求行为的,证劵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委托合同的承诺,追究其责

任,并及时向企业居住地和该证券经纪人服务的证券公司所在地证监

会派出机构汇报。证券经纪人不再具有要求的从业标准的,证劵公司

应当消除委托合同。

证券经纪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法律、行政规章、监管部门和行政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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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部门要求的,证券公司应当及时汇报相关监管部门或是行政管理部

;涉嫌违法犯罪的,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司法部门检举。

第二十二条证劵公司应当不断完善证券经纪人档案,完成证券经

纪人从业过程留痕。证券经纪人档案应当记述证券经纪人的个人基本

信息、证券从业考试情况、代理权限、代理期内、服务的证券公司、

从业地区范畴、从业前及后续职业培训状况、从业活动情况、客户投

诉及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及超过代理权限行为的处理情况和绩效考核

状况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证劵公司应当在每年131日以前,向居住地证监

会派出机构申报证券经纪人管理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至少包含以

下内容:

()年度与证券经纪人相关的管理制度、财务内控管理和技术系

统的运作和改进情况;

()年度证券经纪人数量的变化状况,汇报期终证券经纪人的数

量及在证券公司的分布情况;

()年度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执行情况、证券经纪人酬劳付款和

合法权利确保状况;

()年度证券经纪人从业前培训和后续职业培训的内容、方法、

时间和接受培训的人数及其下一年度的培训方案;

()年度与证券经纪人相关的客诉和纠纷以及处理情况,当前可

能发生集中投诉的事宜、形成原因及拟采用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四条协会承担制订相关自律标准,组织或是办理证券经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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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资格考试、登记注册、证书印刷与后续职业培训,并能够对证劵

公司委托、管理证券经纪人的状况和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开展监督

管理,对违背自律标准的证券公司和证券经纪人给予政纪处分。

协会创建证券经纪人数据库,向社会公众提供证券经纪人执业注

册登记信息的网络查询。

第二十五条证监会以及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经纪人开展监管。

违法违规的证券经纪人,依法采用监管措施或是给予行政处罚。对违

规或是因管理不善造成证券经纪人违法违规、顾客大量投诉、发生重

大纠纷、不稳定事情的证劵公司,能够规定其提升经纪业务风险资本

准备计算比例和相关证券公司的子公司风险资本准备测算额度,并依

法采取限定其证券经纪人规模等监管措施或是给予行政处罚。

证劵公司和证券经纪人的失信行为信息,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

信息数据库管理。

第二十六条证劵公司应当将与证券经纪人相关的管理制度、证券

经纪人制度启动实施方案报企业居住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经居住

地证监会派出机构现场核查,确定其有关管理制度、财务内控管理和

技术系统早已创建并能有效运作,证券经纪人制度启动实施方案合理

可行,证券经纪业务早已满足合规要求后,证劵公司即可委托证券经

纪人从业顾客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证券公司在启动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前,应当将证劵公司与证券

经纪人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证券经纪人制度启动实施方案报所在地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接纳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的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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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证券经纪人相关的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含证券经纪人的资质

管理、委托合同管理、从业前和后续职业培训、证书管理、行为准则、

酬劳测算与付款方式及其本要求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二条要求的事项

等内容;证券经纪人制度启动实施方案,应当至少包含实施该制度的

证券公司的挑选规范和确定程序、实施该制度的基本流程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证劵公司的职工从业证券经纪业务活动营销,参考本

规定执行。

证劵公司的证券经纪业务销售人员数量应当与企业的管理能力

相适应。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20XX413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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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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