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异常经营专
项法律意见书出具行为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 【公布日期】2020.03.23
• 【文 号】中基协字〔2020〕27号
• 【施行日期】2020.03.23
•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进一步规范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行为的通知
中基协字〔2020〕27号
各私募基金管理人: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于2018年3月27日发布《关
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中基协发
〔2018〕2号,以下简称《公告》),要求涉嫌存在异常经营情形的私募基金管理
人限期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为进一步规范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行为,现
发布《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指引》。自此通知发布之日起,异常经营专项
法律意见书应按照《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指引》出具。相关工作安排进一
步明确如下:
一、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不予接受的情形
收到出具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通知的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符合
《公告》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四)》(以下简称《问答
十四》)要求的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专项法律意见书有以
下情形之一的,协会不予接受:
(一)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签字律师不符合《公告》要求的;
(二)出具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或签字律师存在《问答十
四》规定的予以公示情形的;
(三)专项法律意见书中未发表或无法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的;
(四)出具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或签字律师存在其他协会不
予接受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情形的。
专项法律意见书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视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尚未提交专项法律
意见书,且不暂停、不重新起算对该私募基金管理人异常经营情形下限期提交专项
法律意见书通知所列的时效期间要求。
二、补充出具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的情形
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应符合《公告》及《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指
引》的要求,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协会将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限期补充出具专
序并分类处理:
(一)若私募基金管理人已完成异常经营情形整改,同时专项法律意见书无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结论性意见为该私募基金管理人持续符合现行
管理人登记要求的,异常经营程序终止,恢复其业务正常办理。
(二)若专项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为不能持续符合现行管理人登记要求的,
协会将按照《公告》相关要求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三)根据《公告》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未能在书面通知发出后的3个月
内提交符合规定的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协会将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
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的有关规定予以注销,注销后不得重新登记。私募基金管
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按照不配合自律管理予以纪律处
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加入黑名单。”专项法律意见书被协会不予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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