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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
(2018年12月更新)
三、高管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相关要求
(一)【高管定义】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等的要求,
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
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
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
资格。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二)【资格认定】根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九)》,高管人员通过协会资格
认定委员会认定的基金从业资格,仅适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含创业投资基金管理
人)。
(三)【竞业禁止】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出资人应当遵守竞业禁止原则,恪尽职守、
勤勉尽责,不应当同时从事与私募业务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活动。
(四)【高管任职要求】根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二)》,为维护投资者利
益,严格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义务,防范利益输送及道德风险,私募基金管理人的
高管人员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合理分配工作精力,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
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1.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
2.不得在与私募业务相冲突业务的机构兼职;
3.除法定代表人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其他高管人员原则上不应兼职;若有兼职情形,应当
提供兼职合理性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
对象、是否违反竞业禁止规定等材料),同时兼职高管人员数量应不高于申请机构全部高管
人员数量的1/2;
4.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兼职高管人员应当合理分配工作精力,协会将重点关注在多家机构兼职
的高管人员任职情况;
5.对于在一年内变更2次以上任职机构的私募高管人员,协会将重点关注其变更原因及诚
信情况;
6.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应当与任职机构签署劳动合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提交
高管人员重大事项变更申请时,应上传所涉高管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
已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自查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高管人员的兼职情况。协会将按照有
关规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的兼职情况进行核查,逐步要求不符合规范的机构整改。
(五)【专业胜任能力】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
相关工作人员应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负责私募合规/风控的
高管人员,应当独立地履行对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评价、报告和建议的职能,对因失职渎
职导致内部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关责任。申请机构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
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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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员工人数】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申请机构员工总人数不应低
于5人,申请机构的一般员工不得兼职。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
第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
工作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具备至少2名高级管理人员。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九)
问: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16年2月5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
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符合哪些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资格认
定委员会认定基金从业资格?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含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
员,可以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资格认定委员会申请认定基金从业资格:
一、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含创业投资)6年及以上,且参与并成功退出至少两个项目;
二、担任过上市公司或实收资本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的大中型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且从业
12年及以上;
三、从事经济社会管理工作12年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在大专院校、研究机构从事经济、金融等相关专业教学研究12年及以上,并获得教授
或研究员职称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由所在机构或个人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个人资格认定申请书;
(二)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
(三)相关证明材料:
1、符合上述条件一的,需提交参与项目成功退出证明和两份行业知名人士署名的推荐信,
推荐信中应附有推荐人职务及联系方式;
2、符合上述条件二的,需提交企业和个人的相关证明和两份行业知名人士署名的推荐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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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信中应附有推荐人职务及联系方式;
3、符合上述条件三的,需提交有关组织部门出具的任职证明;
4、符合上述条件四的,需要提交相关资格证书和两份行业知名人士署名的推荐信,推荐信
中应附有推荐人职务及联系方式。
资格认定委员会构成及工作机制:资格认定委员会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理事(不含非
会员理事)、监事及私募基金相关专业委员会委员构成。每次从上述委员中随机抽取七人组
成认定小组,小组成员对申请资格认定的人员以简单多数原则表决。参与资格认定的表决人、
推荐人及资格认定结果将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的从业人员信息公示平台向社
会公示。
上述申请资格认定的相关材料以电子版形式报送协会私募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管理专用邮箱,
邮箱地址:smrygl@。
问:符合哪些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只需通过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
道德与业务规范》考试可以申请认定基金从业资格?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并通过科目一考试的,可以申请
认定基金从业资格:
一、最近三年从事资产管理相关业务,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1000万元以上;
二、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不含《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科目)、期货从业
资格、银行从业资格、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等金融相关资格考试,或取得注册会计师资
格、法律职业资格、资产评估师资格,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由所在机构或个人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提交基金托管人(的托
管部门)或基金服务机构出具的最近三年的资产管理规模证明,或相关资格证书或证明。
上述申请资格认定的相关材料以电子版的形式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资格认定文件上
传端口报送。
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含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证券从业资
格考试的哪些科目可以认定基金从业资格?
答:一、根据《关于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字[2015]112号)的规定,
已于2015年12月份之前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证券投资基金》科目考试的,需再通
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试,方可向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
二、已于2015年12月份之前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证券市场基础》和《证券投资基
金》考试,或通过《证券市场基础》和《证券发行与承销》考试的,均可直接向中国证券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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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基金业协会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
问:不符合上述三项资格认定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如何取得基金从业资
格?
答:参加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统一组织的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
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和科目三《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2016年9月份推出)。
参加考试的人员通过科目一和科目二考试,或通过科目一和科目三考试成绩合格的,均可申
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二)
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一般从业人员如何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怎样进行
基金从业资格注册?
答: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从业资格取得方式有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或者
符合一定条件的资格认定等方式,具体请参照《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九)》及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一般从业人员需通过基金从
业资格考试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基金从业资格注册以机构统一注册为主,已在基金行业机构任职的,应由所在任职机构向中
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申请基金从业资格注册。对于已通过考试但未
在基金行业机构任职的,不必找机构“挂靠”,可以先由个人直接向协会申请基金从业资格
注册,在相关机构任职后,由所在任职机构向协会申请变更。协会从业人员管理系统正在完
善相关功能,预计于2017年一季度完成系统升级,届时将全面开放办理私募基金管理机构
的人员从业资格注册,具体注册流程另行通知。
根据《关于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字〔2015〕112号)的有关规定,对
已通过基金从业资格相关科目考试的,可以在考试通过后的4年内向协会申请基金从业资
格注册。对已通过基金从业资格相关科目考试超过4年的,在2017年7月1日前认可其考
试成绩,并可在此时间前按规定向协会申请基金从业资格注册;对已通过基金从业资格相关
科目考试,但满4年未注册基金从业资格的,在2017年7月1日之后,向协会申请基金从
业资格注册需重新参加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或补齐近两年的后续培训30个学时。
问: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如何按规定完成后续培训学时?
答: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各类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基本
业务规范,遵循职业道德,掌握基金专业知识,了解创新业务、理论与技术前沿,并根据新
业务、新形势及时更新技术知识和专业技能,提升其执业胜任能力。
按照协会2016年2月5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已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度需完成15学时的后续培
训方可维持基金从业资格。对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需在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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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1日前完成15个学时的后续培训;对在2015年12月31日之后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的,需自资格取得之日起一年内完成15个学时的后续培训。对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私募
基金一般从业人员,也应按照上述规定每年度完成15学时的后续培训。
后续培训有面授培训和远程培训两种形式。面授培训可关注协会官网或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每
年度培训计划和每期培训通知;远程培训可登陆远程培训系统()
参加学习,机构用户或个人用户均可通过远程培训系统进行注册、选课、在线支付和课程学
习。个人凭有效身份证件注册并完成相应的培训学时后,学时信息将被有效记录,可登陆协
会官网“从业人员管理—培训平台—培训学时查询”进行查询。
问: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
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哪些要求?
答:为维护投资者利益,严格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义务,防范利益输送及道德风险,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合理分配工作精力,在私募基金
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
(二)在关联私募机构兼职的,协会可以要求其说明在关联机构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
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等,协会将重点关注在多家关联机构兼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三)对于在1年内变更2次以上任职机构的私募高级管理人员,协会将重点关注其变更原
因及诚信情况。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任职机构签署劳动合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
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应上传法定代表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高管任职相关决议及劳动合同。
已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自查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下一步协
会将按照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进行核查,要求不符合规范的
机构整改。
问:根据近期媒体报道,个别私募机构为完成其登记备案寻找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的外部人员
进行“挂靠”,协会如何评价?
答:私募基金行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是私募基金行业的精英,也是重要的自律管理和行业服务
对象。私募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应充分珍视个人诚信记录,诚实守信,自觉加强自身诚信
约束和自律约束,防范道德风险。
个别私募机构为完成其登记备案寻找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的外部人员进行“挂靠”,这种行为
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属于“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基金备案及其他信息报送中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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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针对存在上述情况的个人,一
经查实,协会将记入个人诚信档案,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取消
其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针对存在上述情况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一经查实,协会将公开
谴责,并将虚假填报情况进行公示,情节严重的,将暂停受理其基金备案,撤销其管理人登
记。此外,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法律、会计、外包业务等的中介服务机构,不得误导、诱
导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挂靠”等方式,规避协会对私募高级管理人员从业资格管理的有关
规定。若出现上述违规情形,一经查实,协会将对此类中介服务机构公开谴责,情节严重的,
将暂停受理其相关业务并加入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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