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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金融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作用
完善我国金融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作用
摘要:随着我国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格局的确立,金融行
业协会的作用也将日趋重要,迫切需要金融行业协会的发展和完善。
我国金融行业协会的发展需要解决缺乏法律保障、角色定位不准、缺
乏权威性、领导机制不健全、组织体系缺乏统一性和协调性等问题。
关键词:金融行业协会;自律监管;问题;建议
同其他行业的行业协会组织一样,我国金融行业自律监管也是随着
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完善逐步建立和发展的。
一、我国金融行业协会面临的主要问题
随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挂牌运作,我国金融分业经营、
分业监管的格局最终确立,我国金融监管也将在扩大开放中逐步与国
际接轨,金融行业协会的作用也将日趋重要。但目前我国金融行业协
会还处于发展过程中,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1.将金融行业协会等同于普通的社团进行管理,缺乏法律保障。目
前,我国除了证券业协会、律师协会等极少数行业协会由相关法律作
出规定外,其他数以百计的行业协会,包括中国保险业协会和中国银
行业协会执行的最高效力的行业管理法律规范性文件是1998年10月
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这种把行业协会等同于普
通社团进行管理,把金融行业协会等同于一般行业协会进行管理的做
法已不适应我国金融监管和金融发展的需要,也不符合国际惯例。
2.金融监管机关、地方政府部门与金融行业协会的关系有待完善。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新设立或重新登记的金融行
业协会,必须经金融监管机关的审查同意,才有资格获得登记。而且
根据《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的规
定,金融监管机关对金融行业协会有业务管理权力,包括“负责审查
申请登记,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活动,人事管理,对外交
往和接受资助等”。这导致金融监管机关和金融行业协会都习惯于或
者倾向于希望行业协会作为政府行政管理的延伸,而不是考虑协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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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要任务是服务于会员企业。加之金融监管机关和地方政府在金融行
业协会组建过程中的指导、主导甚至是决定性作用,有些金融监管机
关和地方政府部门将地方性金融行业协会看作自安家排离退职人员
和进行创收的“自留地”,插手金融行业协会的大小事务,影响了金
融行业协会作用的正常发挥。
3.金融行业协会角色定位不准。由于观念转变的滞后,一些金融行
业协会把自己视为“新婆婆”,不但要领导行业内的大小金融机构,
对它们发号施令,而且还企图以自己定的“行规”约束其他市场主体
和消费者。有的金融行业协会角色越轨,存在对自身角位定位不准、
认识不清的问题。由于利益分割的原因,某些大的金融机构,把持行
业协会的领导地位,影响协会的决策,通过“行规”、“行约”等手段
限制竞争,甚至搞变相垄断,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不利于金融业的
长远发展。
4.金融行业协会普遍缺乏权威性。金融行业协会缺乏权威性,一方
面表现在金融行业协会自律监管的力度不够,自律监管措施流于形式,
难以实施有效的监管。如惟一有法律保障的中国证券业协会也仍然缺
乏“全美证券商协会”那样可以开除违规会员、对违规会员进行严厉
处罚的权力,中国证券业协会仅有通报批评等纪律处分权“,可建议
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其权力不可能对违规会员构成实质性的威胁。
另一方面是有些金融机构,特别是数量众多的中小金融机构并没有或
没能加入金融行业协会,导致金融行业协会缺乏广泛的代表性,难以
发挥综合协调作用。仍以证券业协会为例,虽然法律明确规定证券公
司“应当”加入证券业协会,但基金管理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等证券
类经营商很少参加,导致证券业协会对行业的影响力降低。
5.金融行业协会的领导机制不健全。有的金融行业协会不依章程选
举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而是采取金融监管机关
或地方政府任命的方式,这些被任命的协会领导人大都是在职或即将
离任的金融监管机关和党政部门的领导干部,金融行业协会成了其发
挥“余热”的场所。有的金融行业协会则推行名不副实的选举制,或
由金融主管机关或地方政府部门提名会长、副会长人选,然后进行等
额选举,或由行业内大金融机构轮流做庄。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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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长、副理事长、理事成了一种荣誉而不是责任,许多协会领导人一
年除了到场开几次会,基本不参与协会的管理。
6.金融行业协会的用人机制缺乏灵活性。由于金融行业协会的专业
性较强,对其工作人员的素养要求较高,但因为经费、编制和待遇等
原因,金融行业协会很难招到和留住胜任协会工作,并且热爱协会工
作的人才。所以有相当一部分金融行业采取由会员金融机构轮流派遣
协会工作人员的机制,协会工作人员由派出金融机构负责管理,其工
资待遇、工作考评等均由派出金融机构负责。但其在协会的工作受金
融行业协会秘书长领导,秘书长管事不管人,协会工作人员缺乏工作
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出现了工作靠感情,执行靠自觉的问题。
7.金融行业协会的财力不足以担负其职责。根据有关规定,金融行
业协会作为非营利性社会法人,其经费主要来源于会费和捐款。目前,
由于金融行业协会真正发挥行业自律和服务的职能才刚刚开始,其作
用还没得到全社会,甚至是会员金融机构的充分肯定,所以捐款收入
可以说微乎其微。而且金融行业协会的会费标准必须执行有关部门的
统一规定,这些规定没有考虑金融行业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以及行
业协会与其他社会团体的根本性区别,只是从保护中小行业协会会员
的角度出发,限制行业协会的会费。金融行业协会的会费收入尚不足
以支持其正常履行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基本职
责,极大地影响和限制了协会作用的发挥。
8.金融行业协会组织体系缺乏统一性和协调性。由于我国中小金融
机构数量众多,现有的全国性和省级金融行业协会主要吸收大金融机
构参加,如前所述,即使《证券法》要求证券公司必须加入的证券业
协会,会员数量和范围仍然不足,其他重要的市场主体,如基金管理
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等,加入证券业协会者屈指可数。中国银行业协
会成立时只有22家会员银行,虽然在资产和规模上占有绝对多数,
但是与数万家存款性金融机构相比,数量上缺乏代表性,也缺乏深层
次的影响力。由于会员数量的相对不足,现有金融行业协会难以真正
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同时,地方性金融行业协会相对发展较快,有些
地方普遍设立了各类金融行业协会,有些金融行业协会虽然未普及到
地市级,但省级协会几乎都建立起来。由于各级各类金融行业协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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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隶属不同的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部门,相互之间既不存在管理
关系,又没有明确的业务关系,既缺乏行规行约的统一性,又缺乏业
务合作的协调性。各金融行业协会之间缺乏必要的联系和沟通,导致
行业自律监管分散、无序,难以形成合力,甚至于造成自律监管的相
互矛盾和冲突。
二、发展和完善我国金融行业协会的若干建议
上述金融行业协会存在的问题,有些是宏观的,有些是微观的,有
些是暂时性的,有些是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解决的。但由于金融行业
协会的作用日益重要,金融行业协会的改革与完善也时不我待,必须
从现在着手,集合各种力量,采取各种措施,运用各种手段,有的放
矢地解决我国金融行业协会现存的各种问题。
本文发布于:2023-11-25 22:17:0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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