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加强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3-11-25 21:51:10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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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加强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
2023年11月25日发(作者:凸函数的性质)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加强经营异常机构自律

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公布日期】2022.01.30

【文 号】中基协字〔202237

【施行日期】2022.01.30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加强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

中基协字〔202237

各私募基金管理人:

为提升私募基金规范化运作水平,构建私募基金行业优胜劣汰、进退有序的常

态化退出机制,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维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

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

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中基协发〔20182号,以下简称《公告》)

等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现就加强

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营异常机构情形

本通知所指经营异常机构,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一)按照《公告》应当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异常经营情形。

(二)根据《关于加强私募基金信息报送自律管理与优化行业服务的通知》

(中基协字〔2021107号)被列入信息报送异常机构,且超过12个月仍未完成

整改的情形。

(三)截至本通知发布之日,仍未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以下简称

“AMBERS系统”)选择机构类型的情形。

(四)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含QDLP等试点机构)无在管私募基金的情

形。

(五)除第(四)类情形外,在管私募基金全部清算后,超过12个月持续无

在管私募基金的情形。

(六)被金融监管部门、司法机关、其他行政机关认定为不能持续符合登记备

案条件,或被认定为经营异常,且建议协会启动自律处置程序的情形。

(七)法律法规和协会自律规则规定的其他不能持续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情

形。

根据《关于建立“失联(异常)”私募机构公示制度的通知》(中基协发

201514号)在协会疑似失联公告发布后,符合失联找回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

人存在上述情形的,适用本通知。

二、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措施

一是针对第(一)类经营异常机构,按《公告》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是针对第(二)类经营异常机构,协会将要求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此类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AMBERS系统提交历年未提交的年度财务报告时需同时上传经中

国证监会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意见函(鉴证意见函模板详见附件1)。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针对符合此类情形的存量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置3个月过渡

期,若私募基金管理人在3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协会将要求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书。

三是针对第(三)类经营异常机构,鉴于其长期消极应对协会自律规则,展业

状态不明,协会将要求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此类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专项法律

意见书时,亦应同时提交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经审计无保留意

见的历年未提交年度财务报告。

四是针对第(四)类经营异常机构,根据证监会《若干规定》,相关私募基金

管理人已不得新增展业,协会将要求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五是针对第(五)类经营异常机构,协会将要求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此类

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时,应完成新设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其中,此

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收到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通知后申请备案的首只私募基金产品

应当托管,且需在AMBERS系统同时上传托管人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尽职调查底

稿或托管人出具的已按尽职调查审核要点完成尽职调查的书面说明文件(托管人相

关尽职调查审核要点详见附件2)。此外,该私募基金风险揭示书中应明确包含私

募基金管理人超过12个月无在管私募基金的相关运营情况说明并由投资者签字确

认。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针对符合此类情形的存量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置3个月过

渡期,若私募基金管理人在3个月内仍未按照上述要求完成新设私募基金产品备

案,协会将要求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六是针对第(六)类经营异常机构,根据协会于2018327日发布的《关

于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行业自律管理的决定》,若金融监管部门、司法机关、其他

行政机关认定其不能持续符合登记备案条件,协会将根据调查认定结果注销该私募

基金管理人登记;若相关部门认定其为经营异常机构,且建议协会采取自律措施

的,协会将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专项法

律意见书时应同时附上上述部门出具的关于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异常事项已整改

的无异议函。

七是对于第(七)类经营异常机构,协会将要求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二)至第(七)类经营异常机构涉及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的,私募基金管

理人应当按照《公告》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行为的通

知》(中基协字〔202027号)相关要求,委托律师事务所对有关事项进行查

验,并在3个月内就其是否持续符合登记备案要求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私募基金

管理人在收到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主动注销的,协会将中止相

关程序,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不被记入诚

信档案,且不影响后续在私募基金行业任职。其中,第(四)类经营异常机构,即

无在管私募基金的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含QDLP等试点机构)主动注销的,

可按照现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要求另行申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股

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

私募基金管理人未能在收到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符合

要求的专项法律意见书的,或专项法律意见书不符合要求被协会不予接受后仍未能

在期限届满前提交符合要求的专项法律意见书的,以及在收到协会要求其限期补充

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的通知后未能按期提交补充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协会将按照

《公告》相关要求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相关当事人对私募基金的职责不因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自律

规则执行注销管理人登记等自律措施而免除。已注销管理人和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妥善处置在管基金财

产,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三、提升公示效能,加强投资者保护

无在管基金”、“全职从业人员少于5人”、“近一年在管基金规模小于200万”

等机构情形,在“诚信信息”栏目“信息报送异常”项下新增“信息报送异常超过

一年未完成整改”标签,并将私募基金管理人涉及的所有提示信息和诚信信息在私

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公示信息详情页面进行列示。

二是将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查询公示平台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信息推送至私募

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投资者登录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后可直接查看私募

基金管理人的诚信信息和提示信息。

三是在协会官方微信公众号(名称:中国基金业协会,ID:CHINAAMAC)底部菜

单目录处增加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查询公示入口,市场主体可通过点击公众号底部

“私募业务-分类公示”菜单项直接跳转至已适配手机显示模式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分类查询公示平台。

特此通知。

附件:1.私募基金管理人财务信息鉴证意见函(模板)

2.托管人关于超过12个月持续无在管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尽职调

查审核要点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22130

组织构架-小熊过桥图片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加强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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