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附全文

更新时间:2023-11-25 21:47:18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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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附全文
2023年11月25日发(作者:幼儿个案观察记录)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附全文)

安明静

中国证监会20021219日公布新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

法》,要求证券从业人员明年凭证券执业资格证书上岗。新《办法》全

面强化了中国证券业协会对于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职责和权能。

新《办法》规定,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及销售机构、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估机构以及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从事证券

业务的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都应当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

书。机构不得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

如果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连续3年不在机构从业的,由协会注销其

执业证书;重新执业的,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执业培训,并重新申请执

业证书。在新《办法》实施前持有协会颁发的证券经纪资格证书、证券

代理发行资格证书、证券投资咨询资格证书和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

可以直接申请取得执业证书。

《办法》200321日起施行。对于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管理,中国证监会将会另行规定。

《国际金融报》 (20021220日第七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14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已经20021022日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第16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2

1日起施行。

主席周小川 ○○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了加强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促进证券市场规范发展,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依法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

的专业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构是指:

()证券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证券资信评估机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从

事证券业务的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是指:

()证券公司中从事自营、经纪、承销、投资咨询、受托投资管理等

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中从事基金销售、研究分析、投资

管理、交易、监察稽核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

员;基金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宣传、推销、咨询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

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

人员;

()证券资信评估机构中从事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

人员;

()中国证监会规定需要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办法负责从业人员从

业资格考试、执业证书发放以及执业注册登记等工作。

第九条从业资格不实行专业分类考试。资格考试内容包括一门基础性

科目和一门专业性科目。

根据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协会可在资格考试之外另行组织各项专业

的水平考试,但不作为法定考试内容,由从业人员自行选择,供机构用

人时参考。

第十条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通过机构申请执

业证书:

()已被机构聘用;

()最近三年未受过刑事处罚;

()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者已过禁入期的;

()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形发生后十日内向协会报告,由协会变更该人员执业注册登记。

第十五条机构不得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

第十六条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有关证券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

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受到聘用机构处分的,该机构应当在处分后十日内

向协会报告。

第十七条协会、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进行后续职业

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第十八条协会依据本办法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定的从业资格考试

办法、考试大纲、执业证书管理办法以及执业行为准则等,应当报中国

证监会核准。

第十九条协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数据库,进行资格公示和执

业注册登记管理。

第四章罚

第二十条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违反考场规则,扰乱考场秩序的,在

两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第二十一条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执业证书的,不

予颁发执业证书;已颁发执业证书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机构办理执业证书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故

职守或者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协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附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实施前,持有协会颁发的证券经纪资格证书、证券

代理发行资格证书、证券投资咨询资格证书和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

可以直接申请取得执业证书。

持有上述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证书的,可以根据协会规定,取得专业水

平级别认证。

第二十八条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管理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321日起施行。1995年发布的《证券

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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