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 .doc

更新时间:2023-11-25 21:41:38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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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 .doc
2023年11月25日发(作者:创业小项目)

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资者教育工

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

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以及《中国

证券业协会章程》,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中国证券业协会(下称“协会”

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统称“证券经营机构”)

会员。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投资者教育工作,是指证券经营机

构建立完善相关管理机制和制度流程,面向投资者开展宣传

证券政策法规、普及证券知识、传导理性投资理念、揭示投

资风险、引导依法维权等活动。

第四条 协会对证券经营机构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进行

自律管理,组织对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资者教育工作进行评

估。

协会指导地方证券业协会(下称“地方协会”)对所在

地证券经营机构及证券经营机构的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

证券营业部等)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进行统筹、协调、指导

(一)帮助投资者了解宏观经济政策与行业发展动态;

(二)帮助投资者了解资本市场的法律法规和自身权益

保护知识,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对自身权益的保护;

(三)帮助投资者了解资本市场业务和证券产品知识,

提升风险识别能力,树立理性投资理念;

(四)引导投资者积极行权,理性维权,自觉维护市场

秩序;

(五)推进将投资者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升公众

投资理财素养,促进资本市场规范发展。

第六条 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资者教育工作应遵循规范

性、长期性、适当性、有效性、普及教育与专项教育相结合、

主题教育与持续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按照协会相关业务规则和本指

引的要求切实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证券交

易,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以贴近市场、贴近大众的方式开展投

资者教育工作,努力创新投资者教育方式方法,深入了解投

资者需求,切实提高投资者教育效果。

第八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协会要求,

结合自身特点,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投资者教育工作。

投资者教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 证券法律法规、政策;

(二) 证券投资知识和投资技能;

(三)证券产品、业务及其风险特征;

(四)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案例;

(五)宏观经济政策与行业发展动态;

(六)投资者权利行使、诉求处理及纠纷解决;

(七)有关投资者教育的其他内容。

证券经营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投资者教育工作开展情况,

并结合市场形势变化,及时补充和调整投资者教育内容,确

保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时效性。

第九条 证券经营机构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渠道包括

但不限于:

(一)公司官方网站、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互联网

平台;

(二)实体及互联网投资者教育基地

(以下简称“投教

基地”

(三)营业场所的投资者园地、公告栏等;

(四)交易系统客户端及客服中心电话或短信等交易服

务渠道;

(五) 电视、广播、互联网门户网站及报刊等传媒渠道;

(六) 其他监管认可的渠道。

第十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建立健全投资者教育工作管理

体系,从制度、组织、人员、流程、经费等方面保障投资者

教育工作的开展,加强对投资者教育工作的管理。

第十一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教育工作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教育工作管理办法、各专项业务

的投资者教育工作要求、各部门及分支机构的职责分工、对

分支机构投资者教育工作的规范及督导制度和考核制度等。

第十二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设立或指定相应部门,配

备充足的专职投资者教育工作人员,由其负责统筹本单位的

投资者教育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投资者教育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工作计划

及年度预算;

(二)牵头并推动相关部门策划、组织及实施投资者教

育活动;

(三)牵头并推动相关部门设计、制作投资者教育宣传

产品;

(四)考核和评估分支机构的投资者教育工作效果;

(五)牵头管理和运行投教基地;

育工作安排。

第十三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与协会联络

投资者教育工作,如变更联络人需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向

协会报告。

第十四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结合市场发展及市场热点,

根据投资者需求,制作内容准确合规、语言通俗易懂、形式

喜闻乐见的投资者教育产品。

投资者教育产品包括电子、纸质等形式,投资者教育产

品的制作与发布应符合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互联网新闻信息

服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根据自身特点,通过现场

或非现场等方式多渠道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

现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组织参观实体投教基地;举办投

资者培训、座谈交流活动;走进学校、社区、企业等开展宣

传活动;参加监管部门及自律组织举办的各类投资者教育活

动等。

非现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经营机构官方网站、

或网站专栏形式,在营业场所建立投资者园地可采用多媒体

或橱窗等形式。投资者园地展示内容应包括证券投资知识、

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案例、公司资质介绍、投资风险提示、

业务问答、投资者维权渠道与方法、交易费用及税收标准等。

第十七条 证券经营机构可根据自身条件建立实体或互

联网投教基地。鼓励达到中国证监会有关要求的投教基地向

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申报命名。协会可以为行业投教基

地特别是国家级投教基地提供投资者教育活动、师资力量、

业务培训等方面的支持服务,组织行业基地交流共享投教信

息和成果,并在证监会的统一部署下,对先进投教基地最佳

实践及经验进行宣传推介。

第十八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将投资者教育融入各项业务

当中,在为投资者提供服务过程中持续开展投资者教育工

作。

第十九条 证券经营机构在为投资者开立账户、开通交

易权限或签订相关服务协议时,应当提示投资者阅读相关协

议要点、风险揭示书等,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提示

请复杂化或高风险的产品或服务的投资者,应当向其充分揭

示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引导投资者理解对应产品或服务的相

关协议、收费等内容,不得为了自身利益对投资者进行诱导

性宣传。

第二十一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通过官方网站、手机

APP、营业场所的投资者园地、公告栏等多种渠道向投资者

公示投诉渠道和处理流程,必要时应针对投资者投诉反映出

的问题,开展专项的投资者教育活动。

第二十二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将开展的投资者教育各

项工作以纸质或电子等形式做好记录存档,保存时间不少于

3年。

第二十三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定期组织业务部门及分

支机构开展投资者教育培训工作,定期开展业务部门及分支

机构的投资者教育工作考核评估,并将培训及考核评估结果

协会通过网站、投教基地等渠道予以展示。

第二十五条 协会定期对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教育工作

情况进行评估,评选出优秀单位及个人。

第二十六条协会以证券经营机构实际开展的投资者教

育工作为基础,结合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或配合协会主办的投

资者教育主题活动等情况,对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资者教育工

作进行评估。

第二十七条 协会将不定期对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资者教

育工作开展现场或非现场检查,证券经营机构应积极做好相

关配合工作。

第二十八条 证券经营机构违反本指引及协会投资者教

育相关规则的,协会可以视情况对相关会员采取自律管理措

施,情节严重的,予以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设立的境内证券业务专业子公司

应依据其业务范围和特点,参照本指引要求执行。

证券经营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开展期货、期权类业务的投

资者教育,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十条 本指引由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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