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199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全称The Securities Association of
China缩写SAC)是依据《证券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
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条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证券市场的方针政策,在国家对证券发行、
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实行自律性管理;发挥政府与会员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作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序运行,促进证券市场的健
康稳定发展。
第三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审查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应当加入协会,
其他有关机构证监会认可可以加入协会。
第四条协会接受证监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协会的会址设在中国北京。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证监会教育和组织会员执行证券法律、法规。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证监会反映会员在经营活动中的问题,建议和要求。
(三)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自律规则及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
予纪律处分。
(四)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组织证券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
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管理水平。
(五)总结交流会员经营管理经验,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
(六)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交流。
(七)收集、整理证券信息,编辑出版证券业务书籍刊物,为会员提供服务。
(八)开展证券业的民间国际交流。
(九)证监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颁布日期:1999-12-16 执行日期:199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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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会员第七条协会的会员为团体会员。
第八条凡依法设立的综合类证券公司、经纪类证券公司应当加入协会;经证监会认可的基金管理
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机构,拥护本章程并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均可申请加入协会,成为协
会的团体会员。
第九条协会可根据需要设特别会员。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证券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证监会认可的有关文件;
(三)提交工商营业执照;
(四)经协会秘书处初审合格,并报常务事理讨论通过;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三)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对理事会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听证、陈述的权利;
(五)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和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六)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七)非证券公司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八)会员大会决议增补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接受协会的监督与检查,服从协会的协调与管理;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推动会员资格或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一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
除名。
第十五条会员单位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履行会员职责。会员代表须是单位法人代表或主要负
责人。会员单位更换会员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六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
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或监事;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每届两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证
监会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执行大会的决议;
(二)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或罢免理事长或副理事长;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和颁布会员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八)表彰、奖励对证券业发展及协会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对违规违纪会员进行纪律处分;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
通过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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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组成。理事长、副理事长在理事
会选举产生。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五、六、七、八项职权,对理
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须全体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
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两年。理事长任期一届,不连选连任。副理事长可连选连
任。但最多不得连选连任三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证监会审查
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协会秘书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在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或授权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协会财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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