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
生就业促进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公布日期】2013.05.29
• 【文 号】人社部发[2013]41号
• 【施行日期】2013.05.29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高等教育
正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
促进计划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3]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
知》(国办发[2013]35号)要求,为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从
2013年起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将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全部纳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范围,对有
就业意愿的,及时提供用人信息;对有创业意愿的,组织其参加创业培训,提供创
业服务,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对暂时不能实现就业的,组织参加就业见习和职业培
训;对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综合运用各项政策措施和
服务手段,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半年内实现就
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
二、工作措施
(一)开展实名登记
地方各级人社部门所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要面向
所有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包括户籍不在本地的高校毕业生)开放,办理求职登
记或失业登记手续,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摸清就业服务需求。其中,直辖市
为非本地户籍高校毕业生办理失业登记办法按现行规定执行。各地对高校或教育部
门提供的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信息,按户籍地进行层层分解,由
基层平台主动联系,对回到当地求职的,掌握就业服务需求;对未回当地的,掌握
就业状况并宣讲政策。
(二)提供职业指导
对实名登记的所有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各地都要提供更具针对性的职业指导。
(四)提供创业服务
对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各地要纳入当地创业服务体系,提供政策咨询、
项目开发、创业培训、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会同有关部门
落实好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落户等各项创业扶持政策。对实名登记的
非本地户籍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各地都要给予与本地户籍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
同等的政策扶持。积极推进大学生创业孵化园建设,大力支持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
生从事网络创业。
(五)开展重点就业帮扶
录。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活动”,动员
1000所国家级重点以上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
(八)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
地方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档案托
管、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等一系列服务,简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
率;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到小微企业就业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的人事
劳动保障代理服务。
(九)加强劳动权益保护
各地要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招聘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及时纠
正性别歧视和其他各类就业歧视。加大劳动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劳动保
障监察力度,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后的合法权益。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将实施就业促进计划作为一项重要措
施,每年高校毕业生离校前,要提前搞好摸底调查,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工作目
标,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牵头部门、责任单位、工作措施和工作进度,抓好组织实
务窗口,确定专人负责,实行首问负责制。同一城市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之间
要实现业务互通,数据共享,统一服务标准,让高校毕业生享受同等服务。各技工
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要精心组织开展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培训,切实提高培
训质量,突出培训成效。
(四)开展实名登记高校毕业生就业监测。各地要对实名登记的离校未就业高
校毕业生开展跟踪回访,及时了解其就业状况、接受就业服务情况、享受就业政策
扶持情况,做好记录,并纳入就业监测基础数据库,定期上传。有关操作性、技术
性要求另行部署。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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