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学校宣传管理制度3篇
培训学校宣传管理制度1
1、课程设置:
(1)参考总部提供的课程计划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提
前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课程安排,包括*时班和寒暑班,协调推广
部进行招生。
(2)针对不同班级,选派合适的教师进行授课,充分发挥
教师的特长,将教学效果做到最好。
(3)针对寒暑假这一黄金时间,结合当地的情况,提前拟
定可行性课程计划及活动方案,使课程多元、实用,配合推广部
的招生,并对教师进行相应的寒暑班课程培训,保障各班次的正
常教学;
2、教师管理:
(1)根据教学需要,按照教师的考核标准招聘教师,并对
其进行岗前培训工作,使其掌握培训中心的教学要求、方法、教
学步骤,尽快胜任教学工作。
(2)从教师中选拔教学骨干,培养使其成为课长,协助自
己的工作;
(3)协*师调课,开具代课通知单给代课教师;
(4)负责制定教学组授课教师的日程安排。保障教师专业
素质和教学能力的提高。每天设立20分钟的语音学习时间,组
织教师观看学习《发音一点通》及《小学英语vcd》,解决教师的
发音问题。每周学习韵文、儿歌,编排相应的动作,促进韵文、
儿歌的教学工作。每天下班前半小时设立dailytalk环节,组织教
师轮流值日确定口语谈话的主题,锻炼教师的口语能力;
(5)按照各项指标审核授课教师,并参照学生对老师的评
价,填写《2023年教师考核表》,奖励有突出贡献的授课教师。
3、教学管理:
(1)钻研教材。
教学主管首先要吃透教材,把握好教材,理解教材的编写理
念和原则,建构教材的教学框架。给授课教师讲解,使其对整套
书、每册书的编写理念和优势、不足有深入细致的了解。
(2)集体备课。
在周二组织教师备课,确定一单元的教学目标,细化到每课
的教学目标:单词、句型、日常对话、歌曲、韵文。针对本周的
教学任务确定具体适宜的教学方法。
(3)说课、评课。
教学主管要求授课教师进行说课,并给与指导,使其完善自
己的教学方法和技巧,提高教学水*;
(4)审批教案。
在教师上课前检查教师教案,督促其备课情况。上课后检查
课后反思,促使教师不断积累自己的教学经验,提高教学效果;
(5)看课、评课。
主管在无课之余,随时进班听课,认真填写听课记录,并在
听课后评议其授课的优缺点,同时针对其教学中的不足之处提出
建设性的意见和示范,使教师对自己授课有进一步的认识,在实
际运用中加深教学理念、教学方法的理解,从而扬长避短,提高
自己的教学水*,保障培训中心的教学质量;
(6)教研活动。
针对教学中的共性问题,应不定期的开展教研活动,使教师
认识到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共同探讨解决的办法,改进自己的教
学;
(7)教学资源。
教学主管*时注意教学资源的积累,如游戏归类、教具制作、
分类、课前热身及韵文、儿歌的搜集和整理、教学理论的提升、
课堂管理、教学技巧、汇总教学资料,共同提高教学水*。
(8)教学沙龙。
组织授课教师参加每月一次的教学沙龙,确定学习研讨的内
容。认真填写《教学沙龙记录表》。
(9)DEMO课及活动。
组织教师定期策划并举办DEMO课及教学公开课,协调学
校的招生及宣传工作。
少儿英语培训制度是少儿英语培训学校的.基础,需要培训
学校良好的去制定执行,这样才能使学校有个规范性的制度,才
会引导学校走在正确的办学道路上,而不是全部都是向钱看的。
培训学校宣传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本市职
业技能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
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
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
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以下简称
民办培训学校),按照国家、本市及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资格培训,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标准》
开展的、对劳动者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培
训。职业资格培训分为五级,即职业资格五级(初级)、职业资格
四级(中级)、职业资格三级(高级)、职业资格二级(技师)、职
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职业技能培训是指为劳动者适应某一
岗位需要开展的、以提高技能水*为主的职业性培训;新职业(工
种)是指劳动保障部已正式颁布职业名称,但职业分类大典中未
收录的职业。
第四条民办培训学校是职业培训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
享有办学自*,其教师和学生依法享有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的
教师和学生*等的法律地位。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按照“适应需求、适度规模、优化结
构、提高质量”的原则,对民办培训学校进行管理,将其纳入提高
劳动者整体素质的职业培训规划,采取措施予以扶持,鼓励民办
培训学校依法发展、资源统筹、开放创新、办出特色。
第二章职责与审批权限
第五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民办培训学校的管理
和监督检查工作。具体负责: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以及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市
民办培训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办学标准,组织开展民办培训学校的
评估和评优工作,负责民办培训学校师资队伍的建设工作。
(二)按权限负责民办培训学校的审批工作;定期发布民办
培训学校职业(工种)设置标准和民办培训学校开设职业资格培
训的职业(工种)范围;组织专家对民办培训学校职业(工种)
设置资格进行评审。
(三)按照“行业优先、布局合理、择优认定、逐步推开”的
原则审批新职业(工种);定期发布和更新开设新职业(工种)的
范围;负责新职业(工种)培训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的开
发。
(四)定期发布开设职业技能培训的范围。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办培训学校的管理
和监督检查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按权限负责辖区内民办培训学校的审批工作。
(二)负责审批为社会各类人群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
(三)负责对辖区内民办培训学校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民
办培训学校的教学、师资、培训、鉴定、学生管理、广告、收退
费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六条设立民办培训学校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举办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初、中级)职业(工
种)培训的民办培训学校,由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同时
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二)举办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及以上职业(工种)、
国家统考职业(工种)的民办培训学校,经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推荐,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抄送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为社会各类人群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由区县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批准,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民办培训学校的设立、变更、延续、终止
第七条以社会组织名义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
具有法人资格,有与其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办学资金。
以个人名义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具有政治权利
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联合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应当视出资比
例及经公证机关公正的联合出资协议书,确定一方为举办者。
第八条民办培训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民办培训学校名称应当包括其所
在行政区域和冠名,冠名不得使用专有名词。
民办培训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得与
已登记的其他学校名称相同或相近,学校的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
称一致。民办培训学校只开展某一特色职业(工种)培训或关联
性强的职业(工种)培训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可以使用职业
名称冠名。
第九条举办民办培训学校应当符合《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
训机构设置标准》(见附件1)及相应的职业(工种)设置标准。
第十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申办报告》(格式要求见附件
2)一份;
(二)《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审批表》(见附件3)
三份;
(三)拟办民办培训学校的章程:
(四)单位办学应出具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及复印件,上
级主管部门同意办学的证明文件。公民个人申请办学应提交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和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五)拟办民办培训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
机构人员、拟任校长、财会人员、职工的身份、学历、资格证书
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六)拟聘理论教师、实习指导教师的身份、学历、资格证
明材料的复印件;
(七)拟办民办培训学校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具
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资金以外的方式
出资的,还应提交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八)适合用作办公、培训和实习场地证明。自有场地的民
办培训学校,提交场地产权证明,租借场地的提交具有法律效力
的租借契约及场地产权证明;
(九)满足教学和实操培训需要的主要设施、设备的清单;
(十)开展相应职业(工种)培训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
相应的教材(教材提供目录及编者)。
有关证照、证书、证件、教材等除提交复印件(目录)外,
还应提供相应原件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对。
第十一条民办培训学校章程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一)学校名称、校址;
(二)办学宗旨、办学规模、职业(工种)设置、培训层次
和形式;
(三)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四)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它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
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五)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产生和罢免的程序;
(六)组织管理制度、财务管理(使用)制度、教师管理制
(七)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八)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培训学校宣传管理制度3
依据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校本培训的若干意见》和永
嘉教师进修学校关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校本培训管理办法》,
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机构设立
1、成立以校长为第一负责人,校本培训组织机构和专人负
责,相关科室主任成员的校本培训领导小组负责总体领导、协调
工作。
2、学校科研处作为校本培训的组织机构,具体负责校本培
训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3、学校其他科室应配合校本培训。
4、校本培训的档案有专门收集、整理和归类存档。
二、考勤制度
1、每次集中培训各位教师应签到。
2、在校本培训期间,如有事需提前请假。
3、按要求做好培训记录。
三、考核制度
1、校长办公室做好教师校本培训出勤记录,作为认定学时
依据。
2、教师培训结束后上交相关记录表、册、学习心得、成果
集以及其他作业认定培训学时。
3、每学年末进行继续教育校本培训先进教师的评选。
4、校本培训考核合格者按县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认定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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