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通知_百度文

更新时间:2023-11-25 03:08:13 阅读: 评论:0

责任中心-一言不发的近义词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通知_百度文
2023年11月25日发(作者:设备维护)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中小学管理规范办

学行为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21.12.29

【字 号】

【施行日期】2021.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中等教育

正文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

的通知

各设区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韩城市教育局,神木市、府谷县教育和体育

局:

近年来,我省紧紧围绕“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目标,不断加强中小学管理,

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一些地方和学校仍然存在着办学行为不规

范的突出问题,不符合教育改革发展的新要求,不能很好地适应基础教育发展的新

形势,制约着新时代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按照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深化新时

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若干措施》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普通中小学管理

规范办学行为通知如下:

一、全面加强党的领导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加强党对中小学校的领

二、严格落实管理责任

1.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规范办学行为工作的宏观管理,统筹指导、督促各市

(区)教育行政部门积极履行职责,组织开展督导检查,通报全省规范办学行为工

作的进展情况。

2.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辖区内中小学的业务指导,定

期开展规范办学行为工作督导检查,及时查处辖区内普通中小学各类违规办学行

为。

3.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作为回应社会关切的突破

口和切入点,加强正面引导,加大督导检查,及时查处违规办学行为,对违规学

校、校长和有关责任人要严肃处理。

4. 各普通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依法治

校,强化自我约束,接受社会和新闻媒体监督,杜绝乱招生、乱收费、乱补课等社

3. 民办中小学不得以公办学校或公办学校校区、分校的名义招生。公办学

校、民办学校须同步招生且独立招生,不得混合招生,严禁与社会培训机构挂钩招

生。

4. 公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广告及计划,需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民办学

校及中外(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项目和机构的招生简章、广告及计划,需报审

批机关备案。

5. 任何学校不得通过设置奖金等方式违规争抢生源,学校的招生信息和录取

结果等要向社会公示,不得宣传和变相宣传中考、高考状元和升学率,不得通过任

何形式以中高考成绩为标准奖励教师和学生。

(二)规范“五项管理”

班、培训班等提供教学设施、场地和其他便利条件。

(五)规范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

学校要大幅压减考试次数。小学一二年级不进行纸笔考试,其他年级由学校每

学期组织一次期末考试,初中年级从不同学科的实际出发,可适当安排一次期中考

试。各地不得面向小学各年级和初中非毕业年级组织区域性或跨校际的考试;学校

和班级不得组织周考、月考、单元考试等其他各类考试,也不得以测试、测验、限

时练习、学情调研等各种名义变相组织考试。初中毕业年级为适应学生毕业和升学

需要,可在下学期正常完成课程教学任务后,在总复习阶段组织12次模拟考

试。学校期中期末考试实行等级评价,一般分45个等级。考试结果不排名、不

公布,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和家长,不得将考试结果在各类家长群传播。

(六)规范学籍管理

学校必须严格按照教育部和省级管理学籍有关规定,确保“人籍一致、籍随人

走”。不得为未通过统一录取、违规招生的学生注册学籍,不得为不符合条件的学

生办理转学手续,不得接收无本校学籍学生就读。普通高中中外(内地与港澳台)

合作办学录取的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普通班或其他学校。

(七)规范涉外办学

1.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与国(境)外开展合作办学,不得违规开设国际课

程、引进境外教材或擅自举办“国际班”。严禁未经批准开展涉外办学活动。

示后执行。

(八)规范收费行为

1. 学校要严格执行各级价格、财政、教育部门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2. 各地教育局和中小学在为学生推荐教辅材料时,坚持学生自愿原则,严禁

教育部门、学校或教师强迫学生购买,更不得购买未列入公告和非法出版的教辅材

料。每年级、每学科只能选用寒暑假作业之外的1种教辅,且仅限于《陕西省中小

学教辅材料评议推荐目录》范围,免费提供教辅材料的地区也必须在《目录》中选

择,不得随意更改品种和数量。

(九)规范教师管理

1. 正式在编在册教师正常流动,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对未经教

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离岗、到其他学校或单位工作的,取消其教学名师、学科带

头人、教学能手或特级教师等称号。严禁任何学校以高薪或其他优惠条件私自招聘

省内其他学校的正式在编在册教师。严禁挤占、挪用和截留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严

置、技防建设、制度落实五个方面建立学校安全防范工作机制,提高师生安全意识

和防护能力,保障师生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四、加强督查严肃追责

(一)完善举报制度

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专门的投诉电话和举报网络渠道,向社会公布并

接受监督,受理社会对违规办学行为的举报,对举报的问题及时进行核查回复。对

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并督办的违规办学行为,要及时核查并限期上报处理结果。

(二)加强督导检查

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学校的督查,加大对违

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不断加强督学责任区建设,确保责任督学挂牌督导覆盖所

有普通中小学校。省教育厅和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对各地存在的违规办

学行为进行通报,对中小学校和人员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教育职责的

问题,按照《教育督导问责办法》规定督促职能部门进行责任追究,同时将规范办

学行为情况纳入对市县政府履职评价考核、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创建和

“316工程”等督导评估工作中。

(三)加大处罚力度

(四)强化责任追究

中小学校长是规范办学行为第一责任人。对存在违规办学行为的学校,要严肃

追究校长责任。情节严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先免去其校长职务,再追究责任。对

辖区内学校监管不力的,要严肃追究有关教育行政部门责任人或负责人责任。普通

高校举办的中小学存在违规办学行为的,由省教育厅建议或责令有关高校追究中小

学校长或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陕西省教育厅

202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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