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招聘考试教育法律法规考
教师招聘考试教育法律法规考点解读:教师的法律责任
教师的法律责任包含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当教
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侵害者应当承担的法
律责任;二是当教师未能履行应尽的职责时应当
承担的法律责任;三是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
教师如何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
益。
一、侮辱、殴打教师的法律责任
1.侮辱教师的法律责任
侮辱教师,是指公然贬低教师的人格、破坏教
师名誉的违法行为。公然侮辱并不一定要求被害
人在场,关键是侮辱被害人的内容已被众多的人
知道,从而使被害人的人格、名誉受到损害。这
种行为是故意实施的,侮辱的方式一般有行为侮
辱、言词侮辱和图文侮辱三种形式。
侮辱教师者应负法律责任。《教师法》第35
条规定,侮辱教师“根据不同情况”,即根据侮
辱手段的恶劣程度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分情节进
行制裁:情节较轻的侮辱,由所在单位批评教育
或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稍重但尚不够刑事
处罚的侮辱,即公然侮辱教师、侵犯教师人身权
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国家机
关提出控告或检举。
打击报复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和其
他社会组织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行使一定职权的
人员,故意滥用自己的职权对依法申诉、控告、
检举的教师实施报复陷害致使教师的合法权益
蒙受损害的违法行为。这种违法行为的一个突出
特点是利用手中的职权进行打击报复。如果仅仅
是对教师的申诉、控告、检举心怀不满,采取当
众辱骂该教师,或冲人该教师家中砸毁财物,则
不以打击报复论处,而应依据其行为的性质及侵
犯的客体分别以侮辱、毁坏公私财物等罪论处。
打击报复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如非法克扣教师
工资、奖金,非法涂改教师考核结论,无理取消
教师应受到的各种奖励,阻挠、刁难教师的正常
晋级、晋职、提薪、分房等。只要是出于对教师
打击报复教师者应负法律责任。根据《教师法》
第36条规定,对打击报复教师行为的处罚分两
种情况:一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对依法提出申诉、
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
位或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
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所谓“情节严重”,是
指对申诉、控告、检举人多次或在各方面进行打
击报复,影响恶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自杀、
伤亡及其他严重后果的。二是国家工作人员对依
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
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责令改
正;情节严重的,可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
254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
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
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国家工作人员打击报复教师构成犯罪的,
应按报复陷害罪处罚。
三、拖欠教师工资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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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教师工资,是指未按时足额地支付教师的
工资性报酬,包括基础工资、岗位职务工资、奖
金、津贴和其他各种补贴等。拖欠教师工资主要
有两种情况:一是地方人民政府违反《教师法》
规定,拖欠教师工资;二是违反国家财政制度、
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拖欠
教师工资。
违反《教师法》,拖欠教师工资的法律责任主
体,应承担如下法律责任:
(1)对拖欠教师工资的法律责任主体,无论是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还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无论是公办学校还是民办学校,均由地方人民政
府责令其限期改正;当地政府拖欠的,由上一级
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
(2)对于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
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拖欠教师工资的,由
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挪用的经费,并根据具体
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四、教师违反教育法规的法律责任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
造成损失的应负法律责任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
成损失的行为,是指教师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教
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后果,而追求这种后果的
发生。这里说的“教育教学任务”,是指依照聘
任合同的约定或岗位职责所明确的教师应当完
成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师法》第37 条规定:
“教师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
作造成损失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
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但必须
有两个条件:一是故意,二是造成损失,二者缺
一不可。解聘包括解除岗位职务聘任合同,由学
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另聘做其他工作;也包括解除
教师聘任合同,被解聘者另谋职业。
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应负法律责任
《教师法》第37条规定,教师体罚学生,经
教育不改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
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体罚学生是指教
师以暴力方法或以暴力相威胁,或以其他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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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段,侵害学生的身体健康的侵权行为。教师体
罚学生的形式多种多样,但只要是对学生身体健
康有害的行为,都视为体罚。教师偶尔有轻微体
罚学生的行为,并不构成此项违法行为,只有多
次体罚学生,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才构成应
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的违法行为。教师体罚学
生,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
追究刑事责任。这里说的“情节严重”,是指体
罚学生造成伤害后果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应负法
律责任
《教师法》第37条规定,教师品行不良、侮
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
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
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款
内容包括两种行为:一是品行不良,影响恶劣的
违法行为,是指教师的人品或行为严重违反社会
公德和教师的职业道德,严重有损为人师表的形
象,在社会上和学生中产生恶劣影响的行为,如
言语粗鲁、肮脏、趣味低下,思想意识不健康等
行为。二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违法行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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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教师公然贬低或侵害学生的人格,破坏学生名
誉,以及其他一些具有侮辱性质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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