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
(一)表示并列关系。
(三)表示承接关系。如:
表承接时,前后两个成分有时间上或逻辑上的先后顺序
(四)表示转折关系。如:
(六)表示修饰关系。如:
其
1.代词,又分几种情况:
(一)第三人称代词。可代人、代事物,用在名词之前,领属性定语,可译为"他的","它的"
(包括复数)。例如:
臣从其计,大王亦幸赦臣。(《廉颇蔺相如列传》)
(二)第三人称代词。一般代人,用在动词或形容词之前,作主谓短语中的小主语。如:
秦王恐其破璧(《廉颇蔺相如列传》)"其破璧"作宾语)
其闻道也固先乎吾。(《师说》"其闻道"作主语)
此皆言其可目者也。(《鞭蕖》"其可目"作宾语)
(四)指示代词,表远指。作定语,可译为"那""那个""那些""那里"。如:
则或咎其欲出者。(《游褒禅山记》)
今操得荆州,奄有其地。(《赤壁之战》)
(五)指示代词,表示"其中的",后面多为数词。如:
于乱石间择其一二扣之。(《石钟山记》)
2.副词。放在句首或句中,表示测度、反诘、婉商、期望等语气,常和放在句末的语气助词
配合,视情况可译为"大概""难道""还要"等或省去。例如:
其皆出于此乎?(《师说》表测度)
其孰能讥之乎(《游褒禅山记》表示反诘)。
汝其勿悲!(《与妻书》表婉商)。
尔其无忘乃父之志!(《伶官传序》表期望)
以
1.介词。(一)表动作、行为所用或所凭借的工具、方法及其他。可译作用、拿、凭、依据、
按照、用(凭)……身份"等,如:
以故法为其国与此同。(《察今》)
愿以十五城请易璧。(《廉颇蔺相如列传》)
乃入见。问:"何以战?"(《曹刿论战》)
余船以次俱进。(《赤壁之战》)
是时以大中丞抚吴者为魏之私人……(《五人墓碑记》)
(二)起提宾作用,"把",如:
秦亦不以城予赵,赵亦终不予秦璧。(《廉颇蔺相如列传》)
(三)表示动作、行为产生的原因,可译为"因""由于"。如:
且以一璧之故逆强秦之欢,不可。(《廉颇蔺相如列传》)
时操军兼以饥疫,死者大半。(《赤壁之战》)
(三)表示目的关系,"以"后的动作行为,往往是前一动作行为的目的或结果。可译为"而
""来""用来""以致"等。例如:
作《师说》以贻之。(《师说》)
敛赀财以送其行。(《五人墓碑记》)
不宜妄自菲薄……以塞忠谏之路也。(《出师表》)
(四)表示因果关系,常用在表原因的分句前,可译为''因为"。例如:
诸侯以公子贤,多客,不敢加兵谋魏十余年。(《信陵君窃符救赵》)
古人……以其求思之深而无不在也。(《游褒禅山记》)
(五)表示修饰关系,连接状语和中心语,可译为"而",或省去。例如:
木欣欣以向荣,泉涓涓而始流。(陶渊明《归去来辞》)
3.复音虚词"以是""是以",相当于"因此",引出事理发展或推断的结果。例如:
以是人多以书假余……(《送东阳马生序》)
余是以记之,盖叹郦元之简,而笑李渤之陋也。(《石钟山记》)
是以十九年而刀刃若新发于硎。(《疱丁解牛》)
于
1.引进动作的时间、处所、范围、对象、方面、原因等,视情况可译为"在""在……方面""
在……中""向""到""自""从""跟""同""对""对于""给""由于"等。例如:
得复见将军于此。(《鸿门宴》在)
荆国有余于地而不足于民(《公输》在……方面)
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出师表》在……中)
请奉命求救于孙将军。(《赤壁之战》向)
权起更衣,肃追于宇下。(《赤壁之战》到)
谓狱中语乃亲得之于史公云。(《左忠毅公逸事》从、自)
故燕王欲结于君(《廉颇蔺相如列传》跟、同)
于其身也,则耻师焉……(《师说》对、对于)
昔先皇颁僧保所货西洋珠于侍臣……(《记王忠肃公翱事》给)
2.放在形容词之后,表示比较,一般可译为"比"。有时可译为"胜过"。例如:
良曰:"长于臣"。(《鸿门宴》)
冰,水为之,而寒于水。(《劝学》)
有时则只是表示对象的性质和状态,可不译。例如:
非常之谋难于猝发……(《五人墓碑记》)
3.放在动词之后,引进行为的主动者,可译为"被",有时动词前还有"见
"受"等字和它相应。例如:
或脱身以逃,不能容于远近……(《五人墓碑记》)
臣诚恐见欺于王而负赵……(《廉颇蔺相如列传》)
吾不能举全吴之地,十万之众,受制于人……(《赤壁之战》)
之
1.用作代词,又分几种情况:
(一)可以代人、代物、代事。代人多是第三人称,译为"他"(他们)、"它"(它们),作宾
语或兼语,不作主语。例如:
作《师说》以贻之。(《师说》,代人,作宾语)
輮使之然也。(《劝学》,代物,作兼语。)
人非生而知之者。(《师说》,代事理,作宾语)
2.用作助词,也分几种情况:
(一) 结构助词,定语的标志。用在定语和中心语(名词)之间,可译为"的",有的可不
译。如:
若能以吴、越之众与中国抗衡。(《赤壁之战》)
(三)结构助词,宾语前置的标志。用在被提前的宾语之后,动词谓语或介词之前,译时应
省去。如:
宋何罪之有?(《公输》,即"宋有何罪"。)
(四) 结构助词。当主谓短语在句中作主语、宾语或一个分句时,"之"用在主语和谓语之
间,起取消句子独立性的作用,可不译。译时可省去。如:
师道之不传也久矣!欲人之无惑也难矣!(《师说》)
悍吏之来吾乡,叫嚣乎东西。(《捕蛇者说》)
孤之有孔明,犹鱼之有水也。(《隆中对》)
本文发布于:2023-11-23 08:44:5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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