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的回避制度指什么

更新时间:2023-11-22 11:32:01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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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的回避制度指什么
2023年11月22日发(作者:托管主机)

公务员的回避制度指什么

篇一:公务员的回避制度

公务员回避制度

任职回避

任职回避,又称职务回避,是指对有法定亲情关系的公

务员,在担任某些关系比较密切的职务方面做出的限制。1

任职回避亲属 ①夫妻关系; ②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

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③三代以内

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

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④近婚亲关系,包括配偶

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

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2)回避职务 ①同

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 ②有直

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

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③其中一方担

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

务工作。 3)变通执行 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

变通执行职务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地

域回避

我国《公务员法》第69条规定,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

1

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

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适用地域回避的行政机关为

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2)适用地域回避的人

员是担任上述机关和部门的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一般包括

乡、县级党政正职、纪委书记、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

党委组织部长、人事局长、监察局长、公安局长等。3)适

用地域回避的情形包括在原籍任职或在一地担任领导职务

较长时间。地域回避主要规范对象为原籍任职。

公务回避

公务员执行职务时,涉及本人或者本人配偶、直系血亲、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婚亲利害关系的,或者具有其他可

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形的,应当回避。

司法考试:如何理解公务员任职回避的规定

《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自2004年以来的司法考试

中共考查七道题目,出题形式非常呆板,题干均以”以下作

法哪些符合或不符合《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设问”2008

年由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作为新法被确定为必读

法规,就公务员行政处分的内容考了两道题目。在大家复习

公务员有关任职回避的规定时,由于涉及婚姻法中亲属关系

及代数的认定以及禁止担任三种职务的理解,故而有必要专

门撰文予以厘清。

一、任职回避的含义及规定

2

《公务员法》第68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

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

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

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

工作。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

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任职回避,也称职务回

避,指对有法定亲情关系的公务员,在担任某些关系比较密

切的职务方面作出的限制。由于亲情具有非理性和高度人身

依附性等特点,决定了亲情与公务执行中所要求的严肃、公

正、依法等基本要素会产生本质冲突。任职回避,主要就是

将公与私、“国”与”家”严格分开,使公务员身在其职可

以不受亲情的羁绊,完全置身于工作环境中,使公务员之间

形成和谐单纯的工作关系。根据上述《公务员法》的规定可

以把公务员的任职回避概括为“四种亲属、三个禁止”

二、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及范围

婚姻法意义上的亲属指由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

的,具有特殊权利、义务内容的特定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亲属分为三类:配偶、血亲和姻亲。血亲又分为直系血亲和

的双方,即丈夫和妻子,互为夫妻关系。夫妻关系的成立,

以双方依法领取结婚证为标准;夫妻关系的结束,以双方依

法领取离婚证或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已经生效为标准。值得

注意的是,这里的夫妻关系限于有效的夫妻关系,即曾经是

夫妻关系而现在已经离婚的,不属于任职回避的范围。夫妻

是已婚成年人的亲属群中的重要亲属,是任职回避的首要对

象。

(二)直系血亲关系。直系血亲关系是指生育自己和自

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他们和自己有着直接的血缘关

系,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

高祖父母、外高祖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

外祖父母的姨表或舅表兄弟姐妹之间以及不同辈份的叔、

伯、姑、舅、姨与侄(侄女)、甥(甥女)之间关系。

(四)近姻亲关系。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形成

的亲属关系。姻亲关系可以分为三类:一是血亲的配偶,即

自己的血亲的配偶,如直系血亲的配偶包括儿媳、女婿等;

旁系血亲的配偶,如兄弟之妻、姐妹之夫、伯母、姑父、舅

母、姨夫等;二是配偶的血亲,即自己的配偶的血亲,如配

偶的直系血亲即配偶之父母、祖父母;配偶的旁系血亲即配

偶的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等;三是配偶的血亲的

配偶以及血亲的配偶的血亲,前者如妻或夫的兄弟之妻,后

者如儿媳之父母等。姻亲的范围十分广泛,如果全部实行任

职回避,一来涉及的人员非常多,审查工作量非常大,二来

也没必要。所以,《公务员法》仅要求相互之间存在着近姻

亲关系的公务员进行任职回避。另外,《公务员法》没有对

近姻亲的范围作出具体规定,从实际情况来看,配偶的父母、

兄弟姐妹、儿女的配偶以及儿女配偶的父母,一般与公务员

的联系较为紧密,属任职回避之列。

公务员回避的几种情况

十三、公务员回避的情形有哪几项

第七十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回避:

()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5

()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

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本条是对公务回避作出的规定,对公务回避的情形分三

项进行了列举。

公务回避,是指公务员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遇有法定情

,避免影响正当履行公务而进行的回避。规定公务回避的理

由是,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如果处理的问题与自己或自己的

亲属有关,就极有可能受到“人情”的困扰,即便秉公办事,

容易受到别人的猜疑,不利于公务的顺利进行。

本条采取列举加概括的方式,对公务回避的情形进行了

规定。

()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涉及本人利害关系,可以区分

为本人为被处理的当事人和处理的公务与本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足以影响公正执法的两种情况。

()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四种比较亲密

的亲属关系的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这里的亲属是指,包括夫妻

关系、直接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亲属。这里讲的利害关系,包括公务的执行对象就是亲属本人

和与其亲属有着经济、名誉等利害关系。

()“兜底条款”,规定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该条对公务回避情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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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了一条概括规定,即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形。

在实践中,往往有一些并非亲属的亲密关系,也可能影响公正

执行公务。如结拜关系、干亲关系等。另外,还有一些仇视关

,如两人之间曾有积怨等,也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这些

特殊关系,无法一一列举,也不是一律都要回避,关键看是否可

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这样规定使公务回避更加科学,更加适

应公务实践的要求,便于今后增加其他需要公务回避的情形,

有利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

论我国公务员的地域回避制

在我国的制度设计中,针对公务员的选用规范设计了回

避制度。所谓回避制度,就是为保证有权机关公正、严格执法,

当相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与所处理的行政事

务有一定利害关系时,根据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使其回避

的一种法律制度。在我国公务员法中确立了任职回避、地域

回避和公务回避三种不同但联系紧密的回避制度。本文将重

点探讨地域回避。首先,地域回避在中国从古存在至今,有其

深刻的历史与现实原因。其次,从国内外对比来看,任职回避

与公务回避在国内外的制度设计中均存在,而地域回避却是

中国独有的制度设计,仅存在于中国。再次,从制度覆盖对象

来看,任职回避与职务回避针对的对象涉及从中央到地方的

各个层级,而地域回避仅针对的是县级及县级政权以下的层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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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务员管理法律规范中,地域回避是指担任一定职务

的公务员,为了公正履行职务,不得在亲属比较集中的原籍

地、出生地、成长地任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

六十九条规定: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

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外。”再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主要是指民族

自治地方是公务员地区回避的特殊情况,民族区域自治地方

的公务员由少数民族干部来担任,符合我国宪法有关少数民

族聚集地区实行区域自治的精神及民族特色,不适用地域回

避。

2 地域回避制度的历史变迁

地域回避制度最早在汉朝开始施行,到汉武帝时,已经形

成习惯法规,即刺史不用本州人,郡国守相不用本郡人,县令长

不用本县和本部人。东汉时对地方长官的籍贯限制更加严格,

不仅地方官不许用本地人,还颁布了“三互法”,这是迄今所

见的中国古代规定行政官员任职回避的第一个成文法规,

志着任官回避制度的正式创立,其规定了“婚姻之家及两州人

不得交互为官”目的就是防止地方官互相勾结庇护。

隋朝规定地方官“尽用他郡人”,其中包括县丞、县尉以

上官员都应回避原籍。唐代宗永泰六年下诏规定:不许百姓

任本贯州、县及本贯邻县官”

宋朝也实行了严格的避籍制。避籍是外任官员不得在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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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任职。各路属官不准委派原籍和家住在本路的官员充任。

其中主管坑治官员须回避原籍和居住州县。而且有田产的府

县区域也必须回避。在司法过程中,京朝官不准被派回乡里主

持审讯工作。

元朝早在至元五年(1268)已提出了避籍问题,但规定

不很严格。自元二十八年始对这一制度逐步有所完善。明代

地域回避把全国分为三个大区,为使官吏回避本籍,洪武年间

规定“南北更调之制,南人北官,北人南官。其后官制渐定,

学官外,不得官本省”,并限制在出生地为官,否则必须改授。

我国的地区回避制度到清朝时发展得较为成熟。清政府

建立了一整套比较完整的地区回避制度。涵盖了京官地区回

,外官地区回避,候选官地区回避,寄籍人员地区回避,武官

地区回避等内容。此外,由于河员和盐官是事关清朝经济命脉

的两大行政系统,所以务必实行地区回避。其中,在雍正十三

年以前,地区回避的对象只限于知县以上。到了雍正十三年,

又规定:“各省佐贰杂职,驻扎地方在原籍五百里以内者,亦令

回避。”从而使防范的对象大大增加。而且清朝对于各级官

员有无违反地区回避的审查也作了较细致的规定,实施也比

较严密细致认真。历史中的地域回避制度的产生,具有一定的

合理性,在防止地方割据、巩固皇权、整顿吏治等方面起着积

极的作用。同时,地域回避有其无法超越的历史局限性。中国

古代社会地方势力割据、吏治腐败的根源在于国家权力的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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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上。皇族垄断国家权力,随意分封官职,往往打破了这种地

域回避的限制;同时,统治阶级内部各种政治势力的角逐,一时

得势的派别总是党同伐异,从而使这一制度的权威性受到极

大冲击。

因而地域回避无法在根源上消除权力运行中的问题。

3 当代社会中施行公务员地域回避制度的效应

能否做到公正和廉洁,关系到政府的形象和威望,关系到

人民对政府的信任。现今的公务员地域回避制度在权力运行

中仍然发挥着重要功能,但也存在一定问题。客观地解读公务

员地域回避制度的效应,有助于全面理解公务员地域回避制

,更好地分析其在转型中国县域治理中的走向。公务员地域

回避制度是依据中国传统文化而做的一项制度安排,在干部

人事管理中,体现了一定的积极意义,主要表现在:

(1)有利于克服传统社会中的人情关系的束缚。我国的传

统人情关系网络主要覆盖在县乡范围,尤其是乡镇,县乡的主

要领导异地任职,有助于他们克服已有的人情关系束缚,顺利

开展工作。同时,实行地域回避,避免了公职人员和自己的许

多亲属在一起,为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创造了一个良好的环

,从而使三者均得到较好实施,保证回避制度的作用充分发

挥。

(2)有助于地方领导观念的转变。地方干部固然熟悉本地

风俗人情,但长期在本地工作,易受到已有思维方式的束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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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外地的信息。引入外地领导则能更好地带来新的工作作

风与思维方式,便于扩展视野,对于所在地的政策执行也是种

外在的纠正力量。

(3)一定程度上遏止腐败,从揭露的官员腐败典型案例分

,其中为亲友牟利是腐败的表现之一。干部异地任职,一定

程度上可以割断领导干部与亲友的空间距离,有效地防止建

立关系网、形成裙带风及其它不健康的官场潜规则。

公务员地域回避制度在产生正的效应同时,也产生负的

效应,主要表现在:

(1)地域回避导致地方官员变动太快,在一定程度上导致

地方官任职不稳定,产生通常所说的“短期行为”。地方经济

社会发展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当前许多乡镇、县级领导一地任

期仅仅在两年左右,甚至更短,致使许多干部急于求成、求稳,

改革创新动力不足。

(2)异地任职导致许多干部由于不了解地方特定风土习

俗而难以开展工作。异地任职的领导往往将本地的经验移植

到任职地,由于“水土不服”,工作难以展开,甚至引发干群、

上下级之间的紧张关系。

(3)县乡的地域回避导致许多“走读干部”的出现。由于

现在交通方便,出于干部任职的期限制、家庭生活的便利考虑,

异地任职干部大多不愿在任职地重新安家,而实行“走读”,

从而不能很好地了解民情,传达民意,往往只注重于听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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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数据,从而导致脱离群众、脱离实际。4 结合中国现实,

地域回避制度的分析思考

通过对地域回避制度的历史与现实社会环境分析,我们

有必要对这一制度进行深刻的分析思考。

(1)与当代西方发达国家基层自治地区的相关制度规定

对比,各国对公务员回避制度的规定都是职务回避和公务回

,而不涉及地区回避,甚至有着截然相反的规定。在美德英

法等国的规定中,其地方行政首长的候选人基本上必须是在

本地居住满一定期限的公民。这种制度规定是因为,在西方民

主政治国家,一切公职人员都向选民负责,选票决定了官员的

去留,没有一个可以把他们随意任免调遣的制度,官员必须代

表选区内绝大部分居民的利益,必须根据选区内多数选民的

利益作出决策。

(2)地域回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与选举制度相悖。我国现

行的选举法规规定县、乡的主要领导由人民代表选举产生,

而依据地域回避的规定,县乡的主要领导要实行地域回避,

就导致按照选举程序确立的候选人超出本地选民及人大代

表的了解范围,代表们不得不在“无知”的前提下作出的选择,

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导致选举之前候选人与选民之间难以建

立信任关系。从而选民实质意义上的选举权被无形中剥夺。

同时,这种行政官员与民众之间的不信任,也使政府部门制定

的方针、政策可能难以得以切实贯彻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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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国的地域回避制度是建立在传统的人情关系社会

基础上的,目前我国正处于从人情关系社会向法治社会的转

型。制度的社会环境是制度生存与发展的客观条件,决定了人

们所能够进行选择的空间。制度总是被一定社会环境中的人

所使用,随着社会环境的变迁,制度必须进行适应性的变革,

逐渐以新的制度替代原有的制度。我国现行公务员管理制度

一直保存地域回避制度正是基于“熟人社会”这个社会基础

的判断而做出的选择。法治社会是一个“陌生人”社会,陌生

人社会关系的调节器是法律,转型中国要更注重法制的完善

与执行,通过权力运行的公开、监督制度来预防公务员因亲情

关系而可能发生的腐败。

5结语

地域回避制度是我国特定历史时期的制度安排,在历史

上曾经发挥了重要作用。从目前中国的现实状况分析,从中央

到地方,地域回避这一制度设计仍有其存在的社会环境及群

众认可度。但在很多地方,违背地域回避制度规定的现象仍然

存在。当然我们并非认为完全实行了地域回避就能彻底抑制

腐败。作为一种值得研究与反省的制度,要使其真正发挥作用,

还必须同时依赖全社会法制的健全、官吏乃至全民自身道德

素质的提高和强大的舆论监督等。在中国的县域治理中,地域

回避有其深厚的历史土壤。当前处于转型时期的中国是一个

“半熟人半陌生人”的社会,地域回避在当前依然有其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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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合理性。然而随着民主与法制的健全及制度的不断发展与

完善,地域回避也面临着它在新时期的路径选择。随着改革开

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交往与人员流动的通畅与增多,在一个开

放、民主、法制的中国社会,地域回避制度原有的功能随着权

力运行方式转变和权力监督机制的完善,会逐渐丧失其存在

的社会基础,从利用本土资源角度出发,在权力监督机制完善

的前提下,应该鼓励公务员任职本土化。

3 现行公务员回避制度存在的问题

古代回避制度的发展是随着封建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

不断完善发展起来的。它经历了初建、发展、不断完善的过

程,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发展同样经历了这样的过程。从《国

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到《公务员法》,我国公务员管理制度

逐渐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

3.1 公务员选拔任用制度缺乏必要的程序保障

中国公务员选拔任用制度,注意吸取西方公务员选拔任

用有关程序性的规定即在考试录用过程中关于招考、资格审

查、笔试、面试、公布成绩等环节都有程序性规定,但有些

重要的环节规定不是很具体,如根据考试、考核结果提出拟

录用人员名单,究竟提几名,没有明确限定,各单位做法不

一,且如何从拟录人员中确定人选,随意性就更大。特别是

职务晋升的一些关键程序规定有弹性,如规定“任免由领导

集体讨论决定”[13]而领导集体是如何讨论决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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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的程序如何,则未做可操作性的规定,程序不确定,就

难以保证结果的公正,也就为领导滥用职权留下了余地。

3.2 公务员选拔任用缺乏法律保障

公务员录用的形式、程序,被录用人员的条件,考试委

员会的组成、人员、要求等,公务员晋升的条件、程序,公

务员管理机构的组织、职权、管理形式和方法等都应有相应

的法律规定。中国在建立公务员制度过程中,比较重视公务

员的立法,初步形成了一套法规。但还存在值得完善之处:

一是在公务员范围方面,如《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国家

行政机关的范围没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因而各地在执行公

务员制度时,公务员的范围也不一致;又如,按照公务员管

理权限,公务员的实施范围和职位设置由人事部门审核批

准,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规定,许

多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则由党委组织部门管理;由此出现

一部分公务员的选择任用由人事部和组织部两家共管,这似

乎是加强管理,但结果却是有权相争,有责相推,导致管理

紊乱。二是在公务员录用方面,如《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规定:录用特殊职位的国家公务员,经过批准,可以简化程序

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但哪些职位属于特殊职位?采取什

么办法测试?如何组织实施?其他条款未有具体明确的规定,

各部门在执行中“余地”很大,公务员录用质量势必受影响。

的职数限额、资格条件等。但在实际工作中,公务员中的一

些领导职务是由组织部门和任免机关来决定,造成定职权与

任职权分离,结果是职数限额经常突破,达不到任职资格条

件的人被视为特殊而破格提拔,这就为买官卖官提供了条

件。由此可见,只有健全相关法律,严格执法,才能使公务

员选拔任用机制按照预期的轨道正常运行。没有监督的权力

必然导致腐败,这在当今世界己经成为被人们普遍认可的公

理。

3.3 公务员选拔任用缺乏监督和民众心理基础

没有监督也势必导致吏治腐败,这己为古今中外的历史

所验证。为了防范和克服吏治腐败,在公务员制度比较完善

的国家,对人事行政权力均有监督,其中最重要的是设立独

立的监督、仲裁机构。

我国是一个相当重视亲属关系的社会,宗族、亲缘观念

根深蒂固,对人们的日常生活乃至政治活动影响极大。古封

也被迫共同承担祸患。类似的姻亲关系也成为维系各种关系

的纽带。建国后,虽然我们大力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对

传统文化采取了批判继承的态度,但几千年来长期存在的封

建的文化糟粕对人们的影响根深蒂固,不可能短期内得到根

除。

3.4 对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功能未能准确定位和灵活应用

实行公务员回避制度对保持公务员的公正廉洁,促进政

府机关的廉政建设无疑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如果把回避制度

当作医治行政机关管理百病的灵药,那也是不恰当的。就回

避制度解决不正之风的作用来说,它虽然具有很积极的作

人、财、物的工作岗位,如人事、监察、财务、审计等,对

于整个部门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这些工作涉及的是整个部

门,部门内部每个人及每件事都在它的监督管理范围之内,

这就决定了对他们的回避要求应严格一些。再次实施任职回

避、进行人员调整时,在确定一些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应把

具体调整工作交给各部门掌握,由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进行

是在公务活动开展过程中逐步发现的,这些都要求有关部门

灵活处理与对待。在实行地区回避时也要分层次、有重点地

进行。地区回避是指排除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本籍

任职,而不是要求所有公务员都搞地区回避,但有些特殊部

门如海关、税务、工商管理等部门,除主要领导外,其他层

次的公务员也需适当考虑实行地区回避。从以上的分析中可

以看出,实行公务员回避制度既要从严把关,严格按照国家

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要求进行调整,但不能强求一律,而要根

据各地区、各部门的具体情况,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逐步推

广、实施。

4 落实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对策建议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现行的公务员管理制度已无

变量既为制度变革创造了条件,也增强了加速革新、采取果

断措施的压力。加入WTO以后,我国政府面临更多的发展

机遇,虽然在机构设立方面尚需完善所谓“理性---合法”式

的科层体制,然而就未来适应新管理主义的“顾客导向型”

政府的公务员制度模式而言,需要以客观、超前的意识去适

应新的挑战。

4.1逐步解决原有的问题,对新进人员则应严格把关

由于长期以来我国政府机关没有实行回避制度,存在的

问题较多,不可能靠回避制度的推行,在短时间内解决几十

年积累起来的问题。在推行现有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向公务员

过渡的工作中,问题会较多,阻力会较大,因此,要根据公

务员的职务、年龄及工作性质分期分批采取不同的方法予以

逐步调整、解决。直系亲属坚决回避,不允许同一机关有直

系亲属存在;旁系做适当调整,同一机关有旁系亲属关系的,

原则上应调离一方进行回避,确实困难的,可以分步进行,

同样适用。

4.2实行自我约束和依法回避相结合

公务员在任职和执行公务中,如遇有需要回避的情况

时,应按规定主动提出回避。这需要公务员有较强的回避意

识和高度的自觉性。为此必须对公务员加强培训和教育,积

极做好宣传和动员工作,让广大公务员了解亲属聚集所带来

的危害,掌握回避制度的有关情况,认识到在我国推行回避

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要形成回避意识,把回避当成一种

习惯并积极主动地支持和配合这一制度的实施,同时,回避

制度是人事管理中的一项带有很强的限制性的规定。因此,

这项规定就必须要有法律尊严,一经确定,就要坚定不移地

贯彻执行,任何人不得违反,如有违反,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着自我约束和法制原则相结合的精神,应当建立、健全公

教育不改的,要给予必要的政纪处分,以维护回避制度的严

肃性。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应对回避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对违反回避制度的,应及时采取行政措施加以纠正,必

要时诉诸法律。

4.3将公务员回避制度与行政监察制度有机结合

保障回避制度的实施必须实行严格的监察制度。公务员

回避制度的执行与行政监察制度有密切的联系,完备的行政

监察制(来自: 小龙文 档网:公务员的回

避制度指什么)度可以加强公务员回避制度的执行。实行公务

员回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减少公务员利用职权为自

己及亲属谋取私利的可能,对克服任人唯亲、结党营私等不

正之风,起到了防患于未然的积极作用,但回避制度只是避

免了那些表面和直接的以权谋私的现象,不能希望单靠一项

回避制度,就能从根本上消除和杜绝各种违法行为,需要行

政监察制度的补充、配合,从不同的环节加强监督管理,有

效地制约各种徇私舞弊现象。当然,扭转不正之风杜绝各种

违法、违纪行为,也不是单靠监察制度可以实现的。从理论

上讲,完善健全的监察制度可以使回避制度存在的意义缩

小、但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传统文化在人们的观念中仍占

有重要地位,再加上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健全,商品经济还不

的时间。此外,在这个过程中,监察制度也会受这种根深蒂

固的传统观念的影响,需要回避制度来摆脱各种亲属关系的

牵制。回避制度与监察制度的有机结合,既可相互补充各自

制度本身不完善的一面,又可为相互的实施创造有利条件,

促进相互的发展,以便更好地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公

正廉洁,依法办事,保证国家行政工作的正常运转。

评论:公务员面试 请让权力肃静回避

最近,国家公务员考试报名正如火如荼。云南高校论坛

“云南大学”版块里有一个2010年云南会泽县惊现公务员

面试副县长之子历史最高分”的帖子,称该县副县长之子“面

试全县第一”,吸引了不少网友的眼球。20日下午,记者拨

通会泽县人事局公务员科的电话,了解到,确有一位姓朱的

副县长,叫朱廷发。该科工作人员洪先生证实,这次公务员

招考中,确实有一名朱姓考生填报的家长姓名为朱廷发,“好

像是副县长的儿子。”朱某的综合成绩列第一名,经过了严

格的审核程序后,被录用到迤车镇政府。(1021日《昆明

信息港》)

某些地方的公务员招考,貌似公平,其实却具有高度的

隐蔽性和排斥性,它通过裙带、血缘组织起来的权力关系网,

来促成“官二代”的飙升。这自然使社会阶层之间的流动更

加艰难,让“民二代”通过上学改变命运的机会微乎其微。

公考面试玩猫腻,致使某些当权者能代代为官,这是一种变

23

相的世袭。

中国曾经是一个封建世袭的国度,为官者很难走出封妻

荫子的文化樊篱。而在现实生活中,改革开放初期和中期步

入仕途的官员今天已面临年龄一刀切的困境,因而将自己的

子女迅速推向政坛已成当务之急。虽然公考是在公开公平公

正的名义下进行的,但面试环节却变成一块为“官二代”继

承父业母业的遮羞布,而漏洞百出的面试过程却要装作一副

严谨的样子遮人耳目。会泽县考试录用公务员中,副县长之

子朱某笔试成绩远远低于竞争对手,可是面试成绩却远远高

于竞争对手。这是勇夺第一还是巧夺第一?面试的打分者是

否在看客下菜呢?

从人权的平等性来讲,不管是“官二代”还是“民二代”

都有平等的从政权,本不该成为社会关注与议论的焦点。而

事实上,一些

篇二:公务员回避制度论文

浅谈对我国当代公务员

回避制度的认识

专业班级:人力1101

名:李国梁

号:3

2014.5.18

部分,我国回避制度从东汉正式建立,南北朝市普遍实行,

唐、宋时期日趋严密,到了清代,已经形成了包括职务回避、

地区回避、公务回避在内的完整的回避制度。但回避制度发

展到现在,回避制度在现实中却很少用于实践,对于什么利

害关系也没有明确的解释,回避范围窄。本文综述我国当代

公务员回避制度,然后阐述公务员回避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

出解决对策,使公务员制度不断完善。

【关键词】公务员 回避制度 回避内容 制度缺陷 完善

措施

一、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具体内容

所谓回避制度,就是为保证有权机关公正、严格执法,

当相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与所处理的行政事

务有一定利害关系时,根据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使其回

避的一种法律制度。从内容上看,公务员回避制度主要分为:

职务回避、公务回避、地域回避。

(一)任职回避

任职回避是指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

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

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

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

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二)地域回避

地域回避是指公务员不得在自己成长地担任一定级别

的领导职务。包括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

导职务。但自治县县长应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

任;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三)公务回避

公务回避是指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涉及与本人有利害

关系的;涉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

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

行公务的情形。

二、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现状及问题

() 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现状

2005年我国颁布的《公务员法》中,首次以法律的形式

对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作出了比较系统的规定。

2006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

暂行规定》,对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适用情形、操作程序等

作出了明确规定。201112月,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出台《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明确规定:“公务员回避

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这些法律法规都不

同程度地规定了有关公务员回避的措施,为推动我国公务员

秉公执法,保持公务员队伍的公正廉

洁,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发挥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存在的问题

26

尽管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日趋完善,取得了很大的成

就,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现行公务员回避制度的相关规定,散见于不同的法

律、法规之中,而且适用范围主要限于行政处罚程序,在行

政许可、行政强制等程序中很少有公务员回避的规定。此外,

虽已出台有关公务员回避的专项法规,但现行规定过于概

括、简约,往往只规定公务员在执行某项公务时应当回避的

原则,而对回避的具体程序及法律后果等未作出详细规定,

可操作性不强。

二,回避的范围和种类不够全面。对于回避的范围,目

前主要回避亲属关系中的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对于回避的种类,我国刚出台的《公

务员回避规定(试行)》中没有对公务员离任回避作出明确的

规定,未能真正做到通过“进、管、出”三个环节来对公务

员履行职务加以全面限制。

三,回避的法律规定有待完善。首先,对回避理由的规

定不够具体、过于简单。现有立法对公务员回避理由的相关

规定,基本重复了《公务员法》第68条和70条的内容,对

于“亲属关系”

造成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其次,对回避程序的规

定不够详尽。现行法规对任职回避、地域回避以及公务回避

的程序作出了规定,而对该程序启动和运行的各个环节,包

括提出方式和时限、举证责任、审查标准、审查方式、决定

方式、决定时效、公务员回避后继任人的确定等一系列程序

性事项基本未作规定,这必然会降低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实效

性和操作性。再次,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对公务员未回避

而作出的行政行为是无效,还是可撤消或可更正无明确规定;

对公务员违反回避程序时所要求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也

不具体。“立法如果不表明公务人员违反公务回避制度所实

施的行为是否有效,往往会导致回避制度对国家公务人员行

为没有约束力,从而使公务回避制度形同虚设。[6]最后,

“在我国《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中,并没

有涉及公务员回避的相关条款。部分地区的规范性文件中虽

然对回避救济制度有所涉及,但是仅限于驳回申请决定的公

务员可向原决定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的范围内,救济程序简

单,救济途径狭窄。在实际的职权行使过程中,行政机关、

公务员和行政相对人对公务员回避的情况产生争议时,公务

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制度本身的不尽完备、实际操作中的

一些缺憾、相关配套措施的不完善等原因,在我国目前实施国

家公务员回避制度还存在着许多制约因素,应通过逐步解决

原有的问题,对新进人员严格把关;将公务员回避制度与行政

监察制度有机结合;实行自我约束和依法回避相结合;从严把

握与灵活操作相结合;统筹兼顾、整体配套等举措、落实公务

员制度

一、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基本内容

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中对公务员的回避要求主要是针

对有某种亲属关系的公务员而言。除了任职回避、公务回避

直接因亲属关系引起外,地区回避实质上也是主要回避本地

区的亲属宗法关系。亲属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也是一种自然

关系,有亲疏远近之分。如果在公务员的任职、执行公务等方

面针对公务员的所有亲属关系作出限制规定,一是做不到,

是没有必要。所以,回避制度只是针对公务员比较密切的亲属

关系作出的限制规定。 (1)职务回避 (2)公务回避。 (3)地区

回避,

二、实施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制约因素

1?传统亲缘观念和习惯势力的长期影响使得实施公务

员回避制度缺乏民众心理基础。我国是一个相当重视亲属关

系的社会,宗族、亲缘观念根深蒂固,对人们的日常生活乃至

政治活动影响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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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品经济发展水平的长期落后也是实施回避制度的

重要制约因素。

3?对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功能未能准确定位和灵活应用。

实行公务员回避制度对保持公务员的公正廉洁,促进政府机

关的廉政建设无疑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如果把回避制度当做

包治行政机关管理百病的灵药,那也是不恰当的。就回避制度

解决不正之风的作用来说,它虽然具有很积极的作用,但不能

彻底解决一切不正之风,还必须从加强民主监督入手,建立健

全监督制衡机制等。而且目前我们实施的各项制度中还存在

诸如户籍制度等与回避制度有一定程度冲突的地方,从而制

约着回避制度发挥应有的功效,这就要求我们在实践中必须

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灵活地加以应用,而如何灵活应用并非

容易之事。

4?实施回避制度的配套措施不完善。目前我国的公务员

回避制度主要是在部门内实施同时也必须有人事部门的协

调和相关部门的配合协作,必须有相应的配套措施,否则将很

难实行。长期以来,亲属聚集现象的产生,既有当事人的主观

因素,也有不少是现行有关政策规定造成的, 5?缺乏健全的监

督体系。健全的监督体系,是公务员回避制度得以执行的根

本。但是目前这样的监督检查体系在我国还很不健全,公务员

在任职或执行公务中履行回避的义务很大程度上要取决于

公务员的自觉,但由于觉悟的高低不同或者利害关系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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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所有的公务员都能有这样的自觉性。

三、落实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对策建议

1?逐步解决原有的问题,对新进人员则应严格把关。由于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机关没有实行回避制度,原有的问题较多,

不可能靠回避制度的推行,在短时间内解决几十年积累起来

的问题。在推行现有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向公务员过渡的工作

,由于历史原因回避对象多,在过渡中一次解决不易,要根据

公务员的职务、年龄及工作性质分期分批采取不同的方法予

以逐步调整、解决。直系亲属坚决回避,不允许同一机关有直

系亲属存在;旁系做适当调整,同一机关有旁系亲属关系的,

则上应调离一方进行回避,确实困难的,可以分步进行,先在机

关内部主要岗位调整回避,以后逐步调整完善。而对新进人员

则必须从现在起严格把关,必须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公务员考

录体系,录用那些思想正派,工作能力过硬的优秀人才,要坚持

原则和标准,坚决剔除不称职不合格人才,在公务员考试录用

这个进口中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避免产生新的亲

属聚集现象。公务员制度过渡的一条重要原则,就是新人新办

法。这一原则在公务员回避制度实施中也同样适用

2?将公务员回避制度与行政监察制度有机结合。保障回

避制度的实施必须实行严格的监察制度。公务员回避制度的

执行与行政监察制度有密切的联系,完备的行政监察制度可

以加强公务员回避制度的执行。实行公务员回避制度在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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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度上保证了减少公务员利用职权为自己及亲属谋取私利

的可能,对克服任人唯亲、结帮营私等不正之风,起到了防患

于未然的积极作用,但回避制度只是避免了那些表面和直接

的以权谋私的现象,不能希望单靠一项回避制度,就能从根本

上消除和杜绝各种违法行为,需要行政监察制度的补充、配合,

从不同的环节加强监督管理,有效地制约各种徇私舞弊现象。

监察制度也会受这种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的影响,需要回避

制度来摆脱各种亲属关系的牵制。回避制度与监察制度的有

机结合,既可相互补充各自制度本身不完善的一面,又可为相

互的实施创造有利条件,促进相互的发展,以便更好地监督国

家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公正廉洁,依法办事,保证国家行政工作

的正常运转。

3?实行自我约束和依法回避相结合。公务员在任职和执

行公务中,如遇有需要回避的情况时,应按规定主动提出回

避。这需要公务员有较强的回避意识和高度的自觉性。为此

必须对公务员加强培训和教育,积极做好宣传和动员工作,

广大公务员了解亲属聚集所带来的危害,掌握回避制度的有

关情况,认识到在我国推行回避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使广

大公务员积极主动地支持和配合这一制度的实施,自我约束,

自觉接受回避,遵守回避纪律,使回避制度能够在高度自觉的

基础上实施。同时,回避制度是人事管理中的一项带有很强的

限制性的规定。因此,这项规定就必须要有法律尊严,一经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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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要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任何人不得违反,如有违反,

追究其法律责任。本着自我约束和法制原则相结合的精神,

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员回避的申报和审查制度。公务员在录

用晋升、调配过程中有义务如实向主管的干部或人事部门申

报回避的亲属情况;各级干部、人事部门在人员录用、晋升、

调配过程中应对当事人进行严格的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有需

要回避的情况;对因联姻等新形成的亲属关系,也应进行经常

性检查,确定有无需要回避的情况,并及时作出处理。各级政

府要根据不同部门的特点,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回避法规,使回

避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

遵守回避制度、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公务员,要进行严肃批评,

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必要的政纪处分,以维护回避制度的严

肃性。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应对回避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

,对违反回避制度的,应及时采取行政措施加以纠正,必要时

诉诸法律。

4?从严把握与灵活操作相结合。实行公务员回避制度既

要从严把握,严格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要求进行调整,

又要根据各地区、各部门的具体实际情况,灵活对待,采取切

实可行的办法逐步推广、实施,不能强求一律。

5?统筹兼顾、整体配套。实行回避制度,一般来说应坚持

以低避高的原则:在一部分公务员调整工作岗位或部门时,

务级别不同的,应由职务较低的一方回避;一般干部应服从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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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干部;专业不对口的人员应服从专业对口的人员;低层次职

务的人员应服从高层次职务的人员;干部来源充足的部门应

服从干部来源不充足的部门;下层机关应服从上层机关。但还

需要从工作实际出发,统筹兼顾:在职务级别不同的情况下,

别因工作特殊需要,经人事部门批准,也可由职务较高的一方

回避;职务级别相同的,由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的

情况决定其中一方的回避;在特殊部门和特殊岗位任职的公

务员,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也可暂不实行回避。

因此做好公务员回避制度有助于减少因亲属关系等人

为因素对工作的干扰, 有利于保护公务员的健康成长,有利

于发挥全社会对公务员的监督,对维护政府的良好形象和公

务员队伍的廉政建设也有重要意义。对加强公务员的管理和

监督,保证公务员依法、公正执行公务,促进机关廉政建设,

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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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喜字的剪法-妹妹的奶

公务员的回避制度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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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监察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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