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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7月7日,应欧洲鞋业联合体的申请,欧盟
对原产于中国和越南的皮面鞋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涉
案产品海关编码为:64032000,ex64033000。调查期为
2004年4月1日~2005年3月31日。欧盟在计算正常
价值时,选择巴西作为市场经济国家替代中国和越南。
中国涉案金额6.7亿美元,涉案企业1200多家
2006年4月6日,欧盟委员会公告初裁:分4个阶段
征收临时反倾销税,2006年4月7日-6月1日征4.8%、
6月2日-7月13日征9.7%、7月14日~9月14日14.5%、
9月14日以后征19.4%,同时排除高科技鞋、儿童鞋和
劳保鞋。
2006年10月6日,欧盟对此案作出肯定性终裁:对
中国企业征收9.7%~16.5%的反倾销税,为期2年,此案
因涉及面广,金额大,引起中欧双方高层的关注。案件
进展可谓错综复杂。欧盟在最后将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
由通常的五年改为两年,终裁税率比初裁税率有所下降。
同时终止了对中国劳保鞋的反倾销调查,纺织面料鞋也
暂时没有发起反倾销调查,但欧盟在此案立案、调查和
裁决过程中存在诸多与世贸组织规则和欧盟反倾销法不
符的法律缺陷,损害了中国皮鞋企业的正当权利。
2007年9月6日,欧盟对由澳门转口的原产于中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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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面鞋靴进行反规避立案调查。
2008年5月1日,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皮面
鞋靴作出反规避终裁:对原产于中国,且由澳门转口(无
论是否原产于澳门)的涉案产品征收16.5%的反倾销税。
2008年10月3日,应欧洲鞋业联合会(The European
Confederation of the Footwear Industry (‘CEC’))
的申请,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和越南的皮面鞋靴进
行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本案的倾销调查期为2007
年6月1日~2008年6月30日。在本案中,欧盟委员会
初步选定巴西作为计算中国涉案产品正常价值的替代
国。
2009年12月22日,欧盟官员称,欧盟部长表决同
意从2010年1月起延长从中国和越南进口的皮鞋的反倾
销税。由于英国及北欧等国的反对,欧盟裁定延长反倾
销税的时限为15个月,而非5年。欧盟表示,实施该项
反倾销税后,中国输欧鞋类产品的市场份额由2005年的
22.9%降至2008年的18.5%。
2009年12月30日,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和越
南的皮面鞋靴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决定继续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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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和越南进口的皮面鞋靴征收反倾销税(见下表),并
继续对原产于中国,且由澳门转口(无论是否原产于澳
门)的涉案产品征收16.5%的反倾销税。该措施自公告发
布次日起实施,有效期15个月。
2010年2月4日,中国常驻WTO代表团致函欧盟WTO
代表团,就欧盟对华皮鞋采取的反倾销措施提起WTO争
端解决机制下的磋商请求,正式启动WTO争端解决程序
欧盟于2011年3月31日结束对华皮鞋征收反倾销
税。欧委会决定对原产自中国和越南的皮鞋以及从澳门
转口的皮鞋进行为期一年的进口趋势监控,根据情况需
要,欧委会将快速采取相应措施。根据中国皮革协会掌
握的信息,除严密监控进口皮鞋数据外,欧委会还将促
使进口鞋类使用强制原产地标签,严格监控违反知识产
权保护的行为,敦促中国政府开放高端零售市场,调查
中国出口信贷政策是否违反了世贸组织相关规定等。
为此,中国皮革协会再次提醒鞋类出口企业要
提高警惕,要从中国制鞋业持续发展的大局出发,规范
自身的贸易行为,避免短时间内大量出口,按照实际情
况标注原产地,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自查是否是出口
信贷政策的受益者并采取相应措施。只有通过以企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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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的全行业共同努力,中国制鞋业才能获得健康可持
续发展的大环境,国内制鞋企业才能因此受益并实现良
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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