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社会救助工
作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02.06.14
• 【字 号】沪府发[2002]19号
• 【施行日期】2002.06.14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
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
强本市社会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2002]1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
行。
二00二年六月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
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社会救助工作,是全心全意为
人民服务宗旨和“三个代表”思想的根本要求和具体体现,对维护改革、发展、稳
定的大局,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实现本市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协调发展具
有重要意义。
1993年以来,本市制定和实施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积极探索对困
难群体实施以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为主,以助学、住房解困等为辅的政策措施,基
本形成了“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服务”的社会救助工作网络。今后3-5年
内,本市社会救助工作将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继续坚持“开创性、坚韧
性、操作性”的有机统一,努力构筑机构健全、法制完善、政策协调、手段先进、
具有上海特点的现代社会救助体系。为此,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社会救助工作提出
如下意见:
一、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基本内容,完善社会救助的措施
要对困难群体实施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基本内容的各项救助,并在实施
中分清主次,相互衔接,整体提高社会救助水平。
(一)从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出发,对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给予
维持其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等费用的保障;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中因患大病
重病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人员,给予医药费补助或医疗照顾;对符合救助条件
的家庭中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提供学杂费和书簿费减免的帮助;对低保家庭
中住房困难户,提供廉租住房或房租减免等帮助。
(二)对有劳动能力但因客观因素制约暂时处于失业等而生活困难的人员,合理
确定生活救助水平,通过就业扶助,促进自立;对无劳动能力、无人赡养的老弱病
残困难人员,适当提高救助标准;对灾害、急难等造成暂时生活困难的人员,实施
阶段性救助帮困。
(三)社会救助标准要确保基本生活需求,有利于促进积极就业。在城乡居民最
低生活保障线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救助项目差别、困难对象劳动能力差别、城乡地
区差别,制定不同的救助标准。
(四)要坚持救济和互助相结合,定期救济和临时救济相结合,资金救助和实物
帮困、互助服务相结合,通过多种救助形式,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要继
行之有效的社会帮扶方式,进一步扩大救助覆盖面。
二、健全社会救助的管理机构和组织网络
建立统一、协调的社会救助管理机构,逐步形成“政府负责、民政管理、部门
尽责、社会参与、街道(乡镇)实施”的社会救助管理体制。
(一)各级政府统一负责社会救助工作
市政府和区(县)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救助工作。市政府负
责制定本市社会救助的规划方案,确定本市社会救助的对象、项目、标准和程序,
制定社会救助的政策,研究社会救助的重大事项;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相互合作,
整合相关政策和资源,监督社会救助各项政策的落实和实施过程,推进全市社会救
助和社会帮困工作。区县政府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策,负责本地区的社会救助工
作,组织、协调本区域内各部门加强社会救助工作和信息的沟通,及时处理出现的
各类突出矛盾。
(二)民政部门归口管理社会救助工作
市民政局是本市社会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要搞好社会救助政策的落实,主动
与有关部门会商;各有关部门在开展社会救助工作时,要与市民政局沟通信息;本
市个人和组织在从事涉及救灾扶贫内容的募捐活动时,应按属地原则,依法向民政
部门申请、报批;本市各有关部门和依法接受社会捐赠的公益性团体,应定期将从
事互助帮困的活动范围、形式及资金使用情况报同级民政部门,由其统一汇总后,
定期向社会公布。区、县民政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各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明确分工,共同推进政府救济和社会帮困
工作
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教育部门负责制订学杂费和书簿费减免的政策措施并组织
实施;房地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廉租住房等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劳动保障部门
负责重点做好对有劳动能力的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援助、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等工
作,并加强对企业用工行为的规范,落实本市对企业职工最低工资和社会保险费征
缴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医疗保险部门负责做好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在政策和工作上
的衔接,配合制定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政策并组织实施;卫生部门负责指导、督促
医疗机构降低医疗成本,合理收费,并拟订对困难群体实施医疗费用优惠、减免服
务的措施;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政府对社会救助事业投入的资金,加强对政府救济资
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负责加强与社会救助性有关的资金的筹措、收入、支
出、使用和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编制部门负责做好对社会救助机构的核编、登记
和发证工作;人事部门负责做好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急难救助等相关政策的
制定和实施工作;经济、建设、物价、统计、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水务、
城市交通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四)拓宽社会发动面,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活动
各企、事业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包括控股公司、集团公司)要按照国家有关社
会保障政策法规,确保政策执行到位。要建立帮困基金,积极开展职工互助互济活
动,落实帮困措施,尽责帮助每一个困难职工,做好本单位帮困工作。
工、青、妇、残联等社会团体和慈善基金会、红十字会等组织应发挥在社会帮
困工作中的作用,开展经常性社会捐赠活动,并使之制度化、规范化。
各级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发展,积极倡导机关、企事业单位、社
区、个人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活动,发展壮大社会志愿者队伍。
(五)加强街道(乡镇)社会救助机构和队伍建设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救助的审批、筹资、组织等工
作,实施救助管理职能。目前,要重点做好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主要内容的
救济工作,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并积极协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其他救助工
作。
完善和建立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机构。该机构为专门从事救济和帮困
工作的事业单位,所需人员编制由各区、县编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核定。区、县政
府要重视社会救助机构和队伍建设,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以确保社会救助管理工
作的正常开展。
居(村)委会受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委托,协助做好社会救助的有关工作。
每个居(村)委会应配备1-2名专职社会救助协理员。
三、不断提高社会救助工作的水平
(一)加快社会救助立法进程
要尽快完成《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的立法调研,加快立法进程。按法定程序
制定规范社会募捐等有关救助行为的配套规章。
(二)进一步推行社会救助行政执法责任制
民政部门要会同金融、证券等有关部门完善社会救助核查方法,形成可操作性
的收入和财产审查制度;坚持公开告知和张榜公布的做法;落实救助对象参加公益
性社区服务劳动的管理,健全社会救助工作的各项程序。
(三)发挥“一口上下”运行机制的作用
巩固社会救助“一口上下”的运行机制。民政部门对救济对象的申请、救济款
物发放和信息的衔接、汇总,通过街道(乡镇)“一个口子”运行;有关部门和社会
团体的救助帮困信息,通过街道(乡镇)“一个口子”汇总,避免出现重复和遗漏现
象。要尽快制订救助信息“一口上下”的有关办法,建立相应工作制度,整合救助
资源。
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机构要借助全市统一的社会救助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汇总
本区域内所有救助信息,向有关部门和团体提供,成为救助工作的“集散地”;要
建立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的工作责任制度,确保救助帮困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要
及时更新现行的社会救助计算机管理系统的软件,不断完善系统硬件建设,适应工
作需要,实现全市救助信息的联通,提高救助资源的使用效率。
四、确保社会救助资金的投入,加大管理力度
(一)确保政府救济经费的稳定投入
政府救济所需资金要列入当年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保证年内各项政府救济政策
的落实。所有政府救济资金必须专户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二)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的筹措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社会救助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全部用于
社会救助。
(三)搞好对救助资金的宏观调控和使用监督
有关部门要制订办法,有效防止救助资金的分散投入和多头使用。各区、县政
府要对各类帮困基金进行梳理,加强监督,切实保证各类基金用于困难群体的救
助。有关单位要尽快研制全市统一的救助资金管理使用财务软件,并借助社会救助
计算机三级管理系统,对全市各类社会救助资金和帮困基金的拨付、使用及时进行
汇总、统计、监督。同时,要推动救助资金通过银行卡(邮政卡)发放,以保证社会
救助资金的安全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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