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进一步维护
当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工作指引》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布日期】2022.04.26
• 【字 号】沪人社关〔2022〕89号
• 【施行日期】2022.04.26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劳动保障监察
正文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进一步维护当前劳
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工作指引》的通知
沪人社关〔2022〕89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维护当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4月26日
关于进一步维护当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工作指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力以赴打赢疫情防控攻坚
战、有力有序有效推动复工复产的决策部署,现就当前形势下更好保障劳动者合法
权益,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进一步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订工作指引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依法依规。正确适用《传染病防治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
家和本市相关政策文件,依法依规调整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
坚持统筹平衡。统筹劳动者权益维护和企业健康发展,推动企业和劳动者广泛
开展协商,倡导双方互谅互让、共担责任、共渡难关。
坚持精准稳妥。密切关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的新情况、新问题,
加强研判,稳妥施策,提升工作的精准度和实效性。
二、规范劳动用工
(一)劳动合同订立或续订问题。企业与劳动者因疫情影响不能依法及时订立
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可通过协商等方式,合理顺延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
间。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
(二)企业调整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问题。疫情期间,企业可通过电子邮件、
内部办公自动化(OA)系统、微信群组等形式,将涉及停工停产、变更劳动报酬、
理。
(五)劳动合同终止问题。对依法实行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的新冠肺炎患
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
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劳动者隔离治疗期、
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需要停工继续治疗的除
外。
(六)劳务派遣用工问题。对依法实行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的新冠肺炎患
正常劳动支付工资。二是对企业安排劳动者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
类假期的,按相关假期的规定支付工资。三是对企业未复工或者劳动者未返岗且不
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
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企业发放生活费。
(十)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延期支付工资问题。企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导
致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劳动者工
资,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度,及时回应企业群众诉求;做好区域内企业欠薪、规模性裁员等情况的监测预
警;加强对复工复产企业的用工指导,关注企业劳动权益保障情况。尤其要重视对
农民工群体的关心关爱和服务保障,完善应急处置工作预案。
五、加强组织保障
(十五)加强三级统筹联动。保持市、区人社部门沟通畅通。区人社部门要通
过联席会议平台及时向属地区委、区政府报告劳动关系重大事项,更好凝聚起各方
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要进一步做好对街镇和基层队伍的指导服务,切实发挥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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