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
三、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
准确定。
关系的劳动者。
清劳动者的工资。
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工资总额统计的货币收入。
年终或考核周期期满时结算。
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取工资时,可由其委托亲属或他人代领。
200%支付工资;
的150%支付工资;
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计件单价。
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
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天;小时工资的计算:日工资除以8小时。
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清偿顺序予以清偿。
案,无主管部门的报市或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一)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计薪日。计薪日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二)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
劳动者工资,但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劳动者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四、加班加点的日工资计算:按本办法第九条原则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20.92
(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
(一)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
十二、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
十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后,在试用、实习期期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工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条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根据以上原则相应
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
准工作时间的,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用
十三、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十九、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拥人单位可以代扣工资:
十八、用人单位破产,其欠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
标准。
应的责任。
规定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法,并告知本单位的全体劳动者。
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补偿金。
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外,还应支付克扣或拖欠工资额的25%的补偿金。
月时该劳动者所在岗位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乘以停发月份。双方都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各自承担相
的,克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收入的20%,且克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
撤消单位原决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在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其标准为:用人单位作出决定之
二十七、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执行。原《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暂行办法》废止。原有关规定与
二十五、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可以根据本办法确定的原则,经过集体协商,制定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办
二十四、实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小时工资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确定,但不得低于本市
二十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引起劳动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决
二十二、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依法要其赔偿,并需从工资中克除赔偿费
二十一、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
二十、用人单位扣除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除在规
二十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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