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完善相关政策,明确操作标准和流程,以此作为今后薪酬发放工作的操作手册。
2. 适用范围
与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签订中方劳动合同的中国籍员工(分公司员工另行制定制度
约定)。
3. 定义
4. 责任
5. 规定
5.1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上海市
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等相关政策中有关工资条款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同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签订中方劳动合同的中国籍员工
(分公司员工另行制定制度约定)。
本制度解释修改权属人事部,在修订时应听取工会意见。
本制度经平等协商后于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①。
5.1.1
5.1.2
5.1.3
5.1.4
5.2
劳动报酬的组成
劳动报酬由下列项目组成:
5.2.1
5.2.1.1
等级工资:含岗位工资、国家规定的各类津贴、公司的其他福利津贴;
5.2.1.2
一次性发放保留:仅适用于2003年12月31日前与上海大众汽车有
限公司或上汽大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员工;
5.2.1.3
浮动奖金:根据考核,公司自愿支付,第二年年初由公司酌情决定。
5.3
等级工资
公司实行等级工资制,工资等级从A1到F4。
工资等级范围确定:
5.3.1
5.3.2
5.3.2.1
公司实行工资等级分类管理,全公司共分七类工资等级:
A类——适用于直接生产工人,共有A1、A2、A3、A4、A5、A6、
A7、A8、AB7和AB8 10个等级(其中AB7 、AB8 为过
渡等级②);
B类——适用于技术生产工人,共有BA1、BA2、B1、B2、B3、B4、
注①:2005年11月发放的工资中涉及到的假期扣算按本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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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5、B6、B7、B8、BC6、BC7、BC8和BD114个等级(其
中BA1、BA2、BC6、BC7、BC8和BD1为过渡等级);
C类——适用于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共有CB3、C1、C2、C3、C4、
C5、C6、C7、C8、CD1、CD2和CE112个等级(其中
CD1、CD2和CE1为过渡等级);
D类——适用于专家级员工和管理层,共有D1、D2 2个等级;
E类——适用于高级专家和Ⅱ级经理,共有E0、E1、E2、E3 4个等
级(其中E0 为过渡等级);
F类——适用于特级专家和Ⅰ级经理,共有F0、F1、F2、F3、F4 5
个等级(其中F0 为过渡等级);
Z类——适用于辅助人员,共有Z1、Z2、Z3、Z4、Z5、Z6、Z7、Z8、
ZB7、ZB8、ZC6和ZC7 12个等级(其中ZB7、ZB8、ZC6
和ZC7 为过渡等级);
5.3.2.2
公司由人力资源部、组织与流程科、工业工程科、公司工会以及评审
岗位所属部门组成岗位评审小组,负责评审岗位类别,审核A、Z类
工资系列的工资等级范围;B、C、D、E、F类工资系列在同类系列中
不再细分。
5.3.3
工资等级的确定:
5.3.3.1
原则:
5.3.3.1.1
员工基本素质必须符合岗位描述的要求,员工基本素质应包括三
方面:
5.3.3.1.1.1
受教育、培训程度(文化程度、技术职称);
5.3.3.1.1.2
该岗位相关工作经验;
5.3.3.1.1.3
员工实际承担的岗位任务;
5.3.3.1.2
岗位工作任务符合岗位描述;
5.3.3.1.3
市场类似岗位劳动力价格水平;
5.3.3.1.4
岗位本身在公司中的相对价值;
注②:过渡等级在过渡方案中方会出现,今后将不会存在。
5.3.3.2
等级工资标准的调整:公司将根据社会、市场以及公司经营状况等情
况,通过与工会集体协商的形式,调整等级工资水平。
5.3.4
新进人员的工资等级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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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1
招聘进公司担任I、II级领导岗位的,由人力资源部报请主管执行经理
决定工资等级。
5.3.4.2
通过社会招聘进公司的,根据本人的素质和工作经验、市场类似岗位
的劳动力价格水平以及公司类似岗位、类似人员的工资水平,协商确
定。
5.3.4.3
通过校园招聘进入公司的员工:
试用期情况试用期内试用期满备注
学历和职位类别
直接生产工人和辅助人员(中专、技校)
直接生产工人和辅助人员(大专及以上)
中专、技校的技术工人
大专及以上学历技术工人
大专学历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本科学历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硕士学历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硕士学历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博士学历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博士学历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试用期满,经所属部门考核合格,可以按上述标准予以晋级。
5.3.5
A/ZA/Z
2233
A/ZA/Z
3344
BB
12
BB
23
CBC
31
CC
12
CC
23
CC
24
CC
45
CC
46
适用于入学前无相关工
作经验的人员
适用于入学前有3年相关
工作经验的人员
适用于入学前无相关工
作经验的人员
适用于入学前有3年相关
工作经验的人员
个人工资调整(晋级和级别内部调整)
5.3.5.1
晋级目的:工资晋级是公司对员工发展潜力的认同,预期价值的激励;
5.3.5.2
晋级依据:工资晋级应考虑员工工作绩效、对公司的贡献程度和公司
发展的需要;
5.3.5.3
晋级的限制:工资晋级的间隔期至少十二个月,每次只能晋一级,特
殊情况报人力资源部批准;
5.3.5.4
晋级审批:A、B、C、D 、Z类工资系列的员工工资晋级由所在部门
提出申请,人力资源部审批; E、F类工资系列的员工工资晋级由人
力资源部报请主管执行经理核准;
5.3.5.5
D、E、F类工资系列的员工工资调整(包括晋级和内部调整)应按个
人发展计划和公司需求确定,晋级的条件是(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5.3.5.5.1
该员工可能会进入上一级领导层或专家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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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5.2
该员工现有工资已超过其现处等级的中点值;
5.3.5.6
D类工资系列的员工在级别内部的工资调整由其主管部门提出,领导
人员管理科审核并报人事部和人力资源部审批;E、F类工资系列的员
工在级别内部的工资调整由其主管部门提出,领导人员管理科审核并
报人事部、人力资源部、主管执行经理批准;
5.3.5.7
工资等级新进入D类工资系列的员工,其等级工资与一次性保留发放
的总额按在其原有基础上增加人民币200元来确定;
5.3.5.8
D、E、F类工资系列的员工工资晋级后的等级工资标准按以下规则确
定:
5.3.5.8.1
D1至D2区间内晋级,在等级工资与一次性保留发放的总额上增
加人民币200-500元;
5.3.5.8.2
D2至E3区间内晋级,在等级工资与一次性保留发放的总额上增
加人民币300-700元;
5.3.5.8.3
E3至F4区间内晋级,在等级工资与一次性保留发放的总额上增
加人民币500-1000元。
5.3.6
工资等级的变更
5.3.6.1
岗位调动后的工资等级变更:
5.3.6.1.1
A、Z类工资系列的员工
5.3.6.1.1.1
同类岗位间的调动:原工资等级在新岗位的工资等级范围
内,工资等级原则上不作调整;低于新岗位的工资等级下
限,上岗半年经考核合格,每年每次上调一级工资直至新
岗位的最低工资等级;高于新岗位的最高工资等级,按新
岗位最高的工资等级确定;
5.3.6.1.1.2
不同类岗位间的调动:员工原工资等级必须达到新岗位类
别的最低工资等级,才能实行跨岗位类别调动;
5.3.6.1.2
其他类工资系列的员工:
5.3.6.1.2.1
同类岗位间的调动:工资等级不变;
5.3.6.1.2.2
不同类岗位间的调动:员工原工资等级必须达到新岗位类
别的最低工资等级,才能实行跨岗位类别调动;
5.3.6.2
在劳动合同期内的老、弱、病、残、孕员工的等级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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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2.1
据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如属下列原因之一调动岗位的,原等级
工资不作调整:
5.3.6.2.1.1
非本人过失原因调岗;
5.3.6.2.1.2
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的、由医疗机构证明
且经“公司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的;
5.3.6.2.2
经区级医务部门确定为绝症,康复后经“公司劳动能力鉴定委员
会”确定可上岗的,其工资等级可不作调整。
5.3.6.2.3
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患者,有医疗证明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经“劳
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调动岗位后,原工资等级不作调整。
5.3.6.2.4
女员工怀孕满7个月,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享受产前假二
个半月,在产前假内薪酬计发的方法参照5.8.8相关规定。
5.3.6.3
违纪员工处分期间的等级工资
5.3.6.3.1
书面批评:工资等级降1级,处分期内不能晋升工资;处分撤销
后,工资等级恢复到处分前级别,一次性发放保留参照处分前的
发放情况;
5.3.6.3.2
书面警告:工资等级降3级,处分期内不能晋升工资;处分撤销
后,工资等级恢复到处分前级别,一次性发放保留参照处分前的
发放情况;
5.3.6.3.3
留用察看:工资按A1级或同等工资等级计发,取消一次性发放
保留,处分期内不能晋升工资;处分撤销后,工资等级按新担任
岗位的等级工资下限确定,若处分前有一次性发放保留的,按新
工资等级的一次性发放保留标准发放;
5.3.6.3.4
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按出勤天数和公司规定结清费用;
5.3.6.3.5
处分期间的月税后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5.3.6.4
以上未涉及的个人工资等级变动情况,均需报人力资源部审批后确定。
5.4
一次性发放保留
对于2003年12月31日前与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或上汽大众汽车销
售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公司根据经营状况,每月酌情向符合条
件的员工发放一次性发放保留(含一线津贴)。
5.4.1
5.4.2
一次性发放保留将根据公司的战略发展需要进行优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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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浮动奖金
浮动奖金是公司自愿支付的、根据当年公司目标实现程度、团队和个人
所作贡献综合评价后的可变薪酬支付形式,是对员工在过去一年中取得
成绩的肯定,由公司酌情在第二年年初一次性支付。公司根据生产经营
状况及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确定每年年终浮动奖金发放总额。浮动奖金由
公司奖、个人奖和特殊嘉奖构成。
5.5.1
5.5.2
公司奖
5.5.2.1
定义: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目标实现程度来确定的员工共享计划;
5.5.2.2
标准:实现公司的目标,员工就可获得这项奖励,如果没有实现公司
目标就没有公司奖。作用在于将员工的利益与公司的发展真正联系起
来。建立员工与公司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价值观。
5.5.3
个人奖:
5.5.3.1
定义:对员工全年业绩评价后确定的奖励计划。个人奖需针对各项考
核指标进行评定后确定;
5.5.3.2
标准:每个等级都设最低和最高标准;
5.5.3.3
分配原则:各部门根据公司和本部门所倡导的价值观和行为模式制订
考核办法,考核办法及结果报各人员服务中心存档、备案。
5.5.4
特殊嘉奖(团队奖):
5.5.4.1
定义:对个别成绩特别优秀的团队给予的特殊奖励,并非所有的团队
或个人都有;
5.5.4.2
标准:由人力资源部根据总费用确定金额,报执管会审批,然后逐级
分配。
5.5.5
考核期内离职的员工浮动奖金的发放:
5.5.5.1
因个人原因离职的:公司不支付浮动奖金;
5.5.5.2
因公司原因离职的,公司按其在公司的工作月数计发奖金。
5.5.6
浮动奖金的计算原则:
5.5.6.1
考核年度内在公司工作不满一年的在职员工按实际在公司岗位的工作
月数计发;
5.5.6.2
考核年度内发生旷工者不计发;
5.5.6.3
缺勤(病假、事假、留休、工伤、探亲、待聘、产前假、停产、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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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等)累计满一月,扣除1/12。
5.6
加班工资和中、夜班津贴
根据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按岗位工资确定。
加班工资的计发:
5.6.1
5.6.2
5.6.2.1
日常工作时间外加班(平时加班)和双休日加班(休息天加班):
5.6.2.1.1
采用时间账户员工:加班时间计入时间账户,结算标准为 月岗位
工资×1/(8×当月计划工作天数)×150%,具体操作参照《综合
计算工时制时间账户管理方法》;
5.6.2.1.2
未采用时间账户的员工:部门内应及时安排其调休;
5.6.2.2
法定节假日加班(节日加班):按每小时加班工资为 月岗位工资×1/
(8×当月计划工作天数)×300%的标准结算加班费。
5.6.3
驾驶员出车津贴:
5.6.3.1
公司领导的专职驾驶员津贴标准为:800元/月;
5.6.3.2
Ⅰ级经理的专职驾驶员津贴标准为:600元/月;
5.6.3.3
大客车驾驶员临时出车津贴标准为:30元/次,最高为450元/月。
5.6.4
中夜班津贴
5.6.4.1
早晨5:00前上班,早餐补贴2元/人班。(早班)
5.6.4.2
中班工作到24:00以后,津贴标准5.50元/人班。(中班)
5.6.4.3
夜间24:00以后至早上8:00,津贴标准8元/人班。(夜班)
5.7
其他
签订年薪制合同的员工按合同具体约定进行操作。
月报酬中除等级工资、一次性发放保留外,还包括饭贴、基本交通费、
交通补贴和医贴,具体规定如下:
5.7.2.1
饭贴:标准为10元/天,每月按当月出勤天数计发,并由人员服务部
5.7.1
5.7.2
计入员工的饭卡账户;
5.7.2.2
基本交通费:按照员工户口所在地与工作地之间的路程远近,划分四
个区域,享受相应的补贴标准:
i. A区域:单程40公里以上 528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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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B区域:单程15公里至40公里之间(含40公里) 440元/月
iii. C区域:单程3公里至15公里之间(含15公里) 264元/月
iv. D区域:单程3公里以下(含3公里) 176元/月
5.7.2.3
交通补贴:标准为660元/月,全月缺勤则取消发放;
5.7.2.4
医贴:按员工工龄分类,工龄高于20年(不含),标准为80元/月;
低于20年(含),标准为60元/月,每月计入员工的饭卡账户。
5.7.2.5
每季度由人员服务部将员工饭卡账户中超出300元的金额结转入东方
卡。
5.7.3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每月5元,由男女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但下
列情况除外:
5.7.3.1
夫妻一方为本市农村农民、城镇待业居民、或者因辞职、辞退后无工
作的,全部由另一方所在单位支付;
5.7.3.2
丧偶或者离婚后再婚的,全部由抚养孩子一方的单位支付。按规定享
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夫妻,为临时工、合同工的,由所在工作单
位支付;为停薪留职职工,被其他单位聘用的,由聘用单位支付。
5.7.4
对十个禁食猪肉少数民族的人员及配偶按规定发放范围的职工,以及五
个草原民族中的职工,均给予每人每月5元补贴。
5.7.5
外派人员外派津贴、基本交通费等参照《上海大众地区销售服务中心外
派员工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5.8
新进、离职、死亡员工的发放方法及各种假期的扣算方法
本章所涉及的假期扣算天数只包括计划工作日内的假期天数。
新进员工:
5.8.1
5.8.2
5.8.2.1
等级工资:月等级工资×当月工作天数÷当月计划工作天数;
5.8.2.2
一次性发放保留:一次性发放保留×当月工作天数÷当月计划工作天
数;
5.8.2.3
饭贴:当月工作天数×10元/天;
5.8.2.4
基本交通费:当月工作天数×标准金额÷22。
5.8.3
离职员工:包括辞职、调离、退休员工;
5.8.3.1
辞职员工参照新进员工的计发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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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2
调离和退休员工按当月全勤计发当月所有薪酬,不扣除任何工资项。
5.8.4
5.8.5
员工死亡:按当月全勤计发当月所有薪酬,不扣除任何工资项。
事假:最小计算时间为半天
5.8.5.1
等级工资:扣除 月等级工资×事假天数÷当月计划工作天数;
5.8.5.2
一次性发放保留:
当月累计病事假③天数≤4天
扣除 一次性发放保留×30%×事假天数÷当月计划工作天数
4天<当月累计病事假天数<10天
扣除 一次性发放保留×50%×事假天数÷当月计划工作天数
当月累计病事假天数≥10天
扣除 一次性发放保留×80%×事假天数÷当月计划工作天数
5.8.5.3
饭贴:扣除 当月事假天数×10元/天;
5.8.5.4
基本交通费:扣除 当月事假天数×标准金额÷22,全月事假扣除相应
标准金额。
5.8.6
病假(6个月以内):全年累计病假天数小于180天,最小计算时间为
半天,病假系数按以下标准确定
当月累计病假天数≤2天,病假系数=70%
2天<当月累计病假天数 <4天,病假系数=80%
当月累计病假天数≥4天,病假系数=100%
5.8.6.1
等级工资:
连续工龄<2年
扣除(月等级工资×病假系数-60%岗位工资)×病假天数÷当月计划工作天
数
2年≤连续工龄<4年
扣除(月等级工资×病假系数-70%岗位工资)×病假天数÷当月计划工作天
注③:病假、事假统称为病事假,在确定一次性发放保留扣算对应比例时,病假、事假需要统筹考虑。
数
4年≤连续工龄<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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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 (月等级工资×病假系数-80%岗位工资)×病假天数÷当月计划工作天
数
6年≤连续工龄<8年
扣除 (月等级工资×病假系数-90%岗位工资)×病假天数÷当月计划工作
天数
连续工龄≥8年
扣除 (月等级工资×病假系数-100%岗位工资)×病假天数÷当月计划工作
天数
5.8.6.2
一次性发放保留:
当月累计病事假天数≤4天
扣除 一次性发放保留×30%×病假天数÷当月计划工作天数
4天<当月累计病事假天数<10天
扣除 一次性发放保留×50%×病假天数÷当月计划工作天数
当月累计病事假天数≥10天
扣除 一次性发放保留×80%×病假天数÷当月计划工作天数
5.8.6.3
饭贴:扣除 当月病假天数×10元/天;
5.8.6.4
基本交通费:扣除 当月病假天数×标准金额÷22,全月病假扣除相应
的标准金额;
5.8.6.5
病假期间员工的病假工资在扣除本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后少于
当年当地最低工资的80%的,应当保证最低工资的80%为月收入。
5.8.7
长病假:一年内病假天数累计达6个月及以上者为长病假
5.8.7.1
等级工资:按以下标准领取病假工资:
连续工龄<1年 68%岗位工资+525元
78%岗位工资+525元 1≤连续工龄<3年
连续工龄≥3年 88%岗位工资+525元
长病假员工病愈后,返回工作须凭公司医务部门开具证明,原岗位试工3个
月.试工期本人等级工资按长病假前等级工资的85%计发。试工期原疾病发
生不得超过3天,否则,试工无效。试工结束后,按等级工资100%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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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2
一次性发放保留:长病假期间不发放一次性发放保留;试工期间按长
病假前一次性发放保留的85%计发;试工结束后按长病假前的正常情
况进行发放;
5.8.7.3
饭贴:扣除 当月长病假天数×10元/天;
5.8.7.4
基本交通费:扣除 当月长病假天数×标准金额÷22,全月长病假扣除
相应的标准金额;
5.8.7.5
长病假期间员工的病假工资在扣除本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后少
于当年当地最低工资的80%的,应当保证最低工资的80%为月收入。
5.8.8
产前假:
5.8.8.1
等级工资: 扣除 等级工资×20%×当月产前假天数÷当月计划工作
天数;
5.8.8.2
一次性发放保留:扣除 一次性发放保留×20%×当月产前假天数÷
当月计划工作天数
5.8.8.3
饭贴:扣除 当月产前假天数×10元/天;
5.8.8.4
基本交通费:扣除 当月产前假天数×标准金额÷22,全月产前假扣除
相应的标准金额。
5.8.9
产假:
5.8.9.1
等级工资: 不扣除;
5.8.9.2
一次性发放保留:不扣除;
5.8.9.3
饭贴:扣除 当月产假天数×10元/天;
5.8.9.4
基本交通费:扣除 当月产假天数×标准金额÷22,全月产假扣除相应
的标准金额;
5.8.9.5
员工产假返岗后一个月内,应及时补还给公司生育补贴。
5.8.10
留休假:
5.8.10.1
等级工资:扣除 等级工资×20%×当月留休假天数÷当月计划工作天
数;
5.8.10.2
一次性发放保留:扣除 一次性发放保留×20%×当月留休假天数÷
当月计划工作天数
5.8.10.3
饭贴:扣除 当月留休假天数×10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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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0.4
基本交通费:扣除 当月留休天数×标准金额÷22,全月留休假扣除相
应的标准金额。
5.8.11
探亲假④:
5.8.11.1
等级工资:扣除 等级工资×30%×当月探亲假天数÷当月计划工作天
数;
5.8.11.2
一次性发放保留:扣除 一次性发放保留×30%×当月探亲假天数÷
当月计划工作天数;
5.8.11.3
饭贴:扣除 当月探亲假天数×10元/天;
5.8.11.4
基本交通费:扣除 当月探亲假天数×标准金额÷22,全月探亲假扣除
相应的标准金额。
5.8.12
工伤/长工伤:
5.8.12.1
等级工资:工伤医疗期内,全额发放;工伤医疗期满后,根据国家有
关文件规定;
5.8.12.2
一次性发放保留:工伤医疗期内,全额发放;工伤医疗期外,不发放
一次性发放保留;
5.8.12.3
饭贴:扣除 当月工伤天数×10元/天;
5.8.12.4
基本交通费:扣除 当月工伤天数×标准金额÷22,全月工伤/长工伤
扣除相应的标准金额。
5.8.13
对于使用综合工时制和时间账户的员工,21天以内计入时间帐户,超出
21天按以下扣除标准进行结算:
5.8.14
(等级工资+一次性保留-医保-养老-待保-公积金)*累计超出的天数/当月
计划工作天数×60%;饭贴、基本交通费、交通补贴均不扣除。
5.8.15
待聘:具体扣算方法参照相关制度。
5.8.16
待退休:具体扣算方法参照相关制度。
5.8.17
陪产假:不扣除任何工资项。
5.8.18
婚假:不扣除任何工资项。
5.8.19
丧假:不扣除任何工资项。
注·探亲假自2006年1月1日起按此扣算方法计算。
④:
5.8.20
年休假:不扣除任何工资项。
5.8.21
其他假:包括一线女工例假、献血假、产查假、节育假,不扣除任何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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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项。
5.8.22
在扣除所有假期、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公积金等后,除特殊规定外,
必须保障员工最后现金收入至少达到最低生活保障费。最低生活保障费
每年由人事部根据上海市政府相关部门公布的社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来
确定。
6. 存档文件
7. 评审与更改
该文件由中心人事科负责对其进行必要的更改。
8. 分发
各一、二级部门
9.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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