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杨浦区第三次经济普查实施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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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杨浦区第三次经济普查实施方
2023年11月19日发(作者:端午诗句)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杨浦区

第三次经济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

【公布日期】2013.11.15

【字 号】杨府办发[2013]31

【施行日期】2013.11.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

正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杨浦区第三次

经济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杨府办发〔201331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上海市杨浦区第三次经济普查实施方案》已经20131112日区政府第

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31115

上海市杨浦区第三次经济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5号)、《国务院

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上海市人民政

府关于本市开展第三次经济普查的通知》(沪府发〔20139号)和《上海市杨浦

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区开展第三次经济普查的通知》(杨府发〔20137号)规定,

特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目的

摸清本区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全面调查本区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

及布局,系统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的现状以及各主要生产要素的构成,进一步

查实服务业、区“两个优先、两个提升、一个保持”产业、文化产业、小微企业和

“五大功能区”的发展状况,全面更新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

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加快经济结构战

略性调整,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全面系统、真实可靠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一)普查对象

普查的对象是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

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普查范围

根据《三次产业划分规定》(国统字〔2012108号),第二产业包括采矿业

(不含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

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第三产业包括农、林、牧、渔服务业,开采

辅助活动,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

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

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

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

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按照《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办法》和普

查规定的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规定进行界定。

为保证基本单位的不重不漏,结合第三次经济普查,对农业、林业、畜牧业和

渔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普查登记。

三、普查时间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31231日,普查时期为201311日-1231

日。

四、普查原则

(一)基本原则

1、突出重点。以搞清各类基本单位情况,查实服务业、区“两个优先、两个

提升、一个保持”产业、文化产业和小微企业,以及“五大功能区”的底数为主,

辅之以其他必要的内容。

2、优化方式。普查和抽样调查相结合,以提高普查效能,减轻基层负担。

3、统一组织。在普查机构的集中领导下,统一设计方案、统一布置培训、统

一实施调查、统一处理数据、统一发布数据。

4、创新手段。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全面采用手持电子终端设备和电子地

图,实现普查数据的采集、报送、处理等手段的自动化、电子化,提高普查的信息

化水平。

(二)登记原则

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按其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进行普查

登记。但不包括经营地在上海、注册地在外地的建筑业企业。多法人联合体不能作

为一个普查单位,应分别对每个法人单位进行登记。

五、普查方法

(二)非联网直报单位的普查方法

对于非联网直报单位,由各街道镇普查办按普查小区,采取由普查员手持电子

终端设备进行普查登记。

(三)个体经营户的普查方法

对于个体经营户,采取普查和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各街道镇普查办按普查

小区,由普查员手持电子终端设备进行普查登记。在此基础上,为了取得个体经营

户的经营数据,根据国务院普查办的要求,抽取一定比例的个体经营户开展抽样调

查。

(四)特殊区域内单位的普查方法

1、对于部属、地方属普通高校区域内、铁路区域内单位的普查,由各街道镇

普查办按普查小区,采取由普查员手持电子终端设备进行普查登记。市教委、上海

铁路局负责协调。

2、对于区级党政机关大院内单位的普查,由普查员手持电子终端设备进行普

查登记。区机管局负责协调。

3、对于商务楼宇内单位的普查,由普查员手持电子终端设备进行普查登记。

大楼物业部门配合,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协调。

(一)联网直报单位

包括单位基本属性、组织结构情况、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财务状况、生产经

营情况、能源和水消费情况、科技情况和信息化情况等方面内容。设若干种普查

表。

(二)非联网直报单位

1、法人单位的普查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实收资本、资产总

计、企业营业收入或非企业支出(费用)、利润、税金、能源消费量等。

2、产业活动单位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经营性收入或非经营性支出

(费用)等方面内容。

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普查表设置为《单位普查表》(通用表)。

(三)个体经营户

普查内容包括个体经营户基本属性和从业人员。设2张普查表。抽样调查内容

包括营业收入、营业支出、付给雇员的报酬、缴纳的税费等。设1张抽样调查表。

七、普查组织领导

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街道镇、各

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

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突出重点,优化方式,统一组织,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

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成立上海市杨浦区第三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

局、区税务局、区质监局、张江杨浦园管委会办公室、各街道镇等部门和单位。

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普查领

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其中,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

由区委宣传部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区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

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区发改委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名录等相关数据方面的事项,由区工商分局和区税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经济普查

办公室工作人员的借调、非正规自主型劳动组织的名录方面事项,由区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区编办负责和协

调;涉及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区民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组

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区质监局负责和协调;各科技园区的单位核查和普查配

合方面的事项,由张江杨浦园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和协调;区教育局、区卫生计生委

负责本部门及系统内的调查;区经济普查办公室办公场地落实事项,由区机管局负

准、代码和目录、数据处理程序、普查人员工作证等由区普查办制定或市普查办统

一制发。

(二)各街道镇普查办按照区普查办的统一要求,负责对有关企业单位的工作

布置和培训,并负责进行普查登记、数据的审核、录入和上报。

(三)各级普查机构要聘用或抽调具有一定经济和统计业务素质的人员担任普

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按工作量的大小配备,原则上按每80

调查单位配备1名普查员,每5名普查员配备1名普查指导员。调查单位由法人单

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构成,其中个体经营户每三户按一户单位计算,数

量参考各街道镇第二次经济普查数量增长10%计算。

(四)聘用人员应当由普查机构支付劳动报酬,报酬不得低于上海市规定的最

低工资标准,根据区情,建议月报酬2000元左右,各街道镇普查办根据与工作量

配比的原则自行确定。抽调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各种福利待遇应保持不变。

(五)各级普查机构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业务培训后,颁发普查指导员

或普查员证,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在执行普查任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普查员

负责组织指导普查对象填报普查表,普查指导员负责指导、检查普查员的工作。

(六)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有权查阅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与

普查有关的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等相关原始资料及有关经营证件;有权要求普查

对象改正其普查表中不确实的内容。

九、普查业务流程

普查的业务流程,主要包括:普查小区划分与绘图,单位(个体户)核查和比

对,电子终端设备内容加载,普查登记,数据审核、检查和验收,数据汇总,事后

质量抽查与数据评估,主要数据发布,普查成果的开发与应用等9个阶段。

(一)普查小区划分与绘图(20138月-10月)

1、布置底图。区普查办统一选定普查小区底图,逐级分解下发至各街道镇普

查办。

2、绘制普查小区电子地图。各街道镇组织实施,根据底图结合现场勘查,修

订普查小区边界,对普查小区编码;利用绘图软件,绘制普查小区电子地图。

3、合并普查小区电子地图。区普查办合并形成本区普查小区电子地图,上报

合并形成全市电子地图。

(二)单位(个体户)核查与比对(20139月-12月)

1、核查底册整理。区普查办以市下发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基础,结合本区工

商、民政、编办、税务、质监及其他部门提供的行政登记资料为补充,经合并整理

后,按“在地原则”形成全区单位核查底册,下发各街道镇普查办。

2、组织核查。各街道镇普查办根据本地区单位(个体户)核查底册,采用

“地毯式”入户方式,由普查员对普查小区内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及个体

经营户逐一进行核查。同时,对核查得到的单位(个体户)名录资料与单位(个体

户)核查底册资料进行核对、剔重,查遗补漏。对于底册资料中存在,但在实际核

查中没有找到的单位(个体户),经核实后须注明原因。

3、核查资料审核。各街道镇普查办应对各类单位(个体户)核查表和底册进

行人工审核及编码、数据录入和汇总,并将电子数据上报区普查办。同时,对符合

纳入“一套表”调查单位年度审核条件的企业,应做好相关的审批确认工作。

4、核查数据比对。利用整理后的单位(个体户)核查资料,对实际单位核查

情况和部门行政登记资料之间存在的差异进行比对分析,及时与相应部门沟通,找

出差异原因。

1、软件加载。加载内容包括:单位普查表、个体经营户普查表、国民经济行

业分类、产品分类目录、指标解释等。

2、普查小区图加载。以街道镇为单位将普查小区地图载入电子手持终端设

备。

3、普查登记名录加载。由区普查办将普查登记名录载入电子手持终端设备。

(四)普查登记(20141月-3月)

1、登记准备。基层普查机构事先告知普查对象有关普查事项,指导和督促普

查对象做好基础数据的准备工作。普查告知书由市普查办统一印制。

2、入户登记。普查员使用电子手持终端设备对所有普查对象(不含军队、武

警系统和保密单位)进行入户登记,确定建筑物坐标,核实普查对象基本信息、拍

摄相关证照。联网直报企业按规定登录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填报普查表,非联网

直报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继续使用电子手持终端设备采集普查表数据。

3、留档备查。基层普查机构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采取必要措施,对普查原始

数据、资料留档备查。

4、数据传输。联网直报企业通过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将普查表数据直接传

输到指定服务器;电子手持终端设备数据利用无线网络,或在街道镇普查办通过互

联网报送到指定服务器。

(五)数据审核、检查和验收(20141月-4月)

1、数据审核。各级普查机构在数据采集处理平台上,对普查表数据按专业审

核,发现问题逐级退回修改,由基层普查机构负责联系普查对象核实修改,并保留

修改痕迹。

2、数据检查。各级普查机构有重点地选择部分普查小区,每个被抽中的普查

小区要抽选一定比例的普查表,对其普查数据质量进行检查。

案,组织开展验收工作。对于验收不合格的地区,要进行全面复查,再次验收,直

至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

(六)数据汇总(20144-6月)

1、快速汇总。根据普查基层表汇总全区以及分街道镇、分行业等分组的法人

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基本情况数据。

2、全面汇总。在快速汇总的基础上,分别汇总全区以及分街道镇、分行业等

分组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主要经济指标数据。

3、专题汇总。根据普查基层表及相关信息,汇总全区服务业、区“两个优

先、两个提升、一个保持”产业、文化产业和小微企业单位、从业人员和营业收入

等数据,以及分行业和分街道镇数据。

(七)事后质量抽查和数据评估(20145月-6月)

1、普查事后质量抽查。在全区抽取一定比例的普查小区,对单位填报率、普

查表主要指标的填报情况等进行质量抽查。

2、普查数据质量评估。通过对普查对象漏报率、主要数据的差错率等质量抽

查结果,评估普查基础数据质量。结合相关历史数据、部门行政记录,对主要指标

和分行业、分街道镇数据进行比较分析,评估普查数据的真实性、一致性和可靠

性。

(八)主要数据发布(20146-8月)

按照有关规定,以公报的形式及时向社会发布普查主要成果。

(九)普查成果的开发与应用(20148月-2015年)

1、建立和完善经济普查相关数据库,全面更新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

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

2、开展经济普查专题分析研究。依据普查资料,对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

所关心的热点问题,结合杨浦区“十三五”规划的重点研究方向,进行专题分析研

究。

3、编辑出版经济普查年鉴。经济普查年鉴的主要内容包括:法人及产业活动

单位基本情况、从业人员情况、财务状况和能源消费情况,以及小微企业的发展状

况、个体经营户基本情况、服务业发展规模及布局、区“两个优先、两个提升、一

个保持”产业和文化产业发展规模及布局和分行业、分街道镇的普查数据、区“五

大功能区”及其他重点区域的普查数据等。

十、普查工作进度安排

普查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0131231日前)

1、制定普查方案(20135月-10月)

2、全区动员、组建各级普查机构 20135月-8月)

3、普查专项和综合试点(20136-8月)

4、划分普查小区、绘制普查小区电子地图(20138月-10月)

5、选调普查员(20139月)

6、业务培训、单位核查确认(20139-12月)

(二)普查登记和数据处理与评估阶段(201416月)

1、全区进行普查登记(20141月-3月)

2、普查数据审核、录入、汇总、上报(20141-6月)

3、各级普查数据质量抽查评估(201456月)

(三)资料开发应用和工作总结阶段(20146月-2015年)

1、发布本区第三次经济普查有关数据(20146-8月)

2、更新本区基本单位名录库(20147月-10月)

3、经济普查工作总结(201410月-12月)

4、编辑出版本区经济普查年鉴及对普查资料分析研究(20147-2015

年)

5、建立普查数据库、更新经济普查地理信息系统(20147月-2015年)。

十一、普查纪律和质量控制

(一)普查纪律

1、各单位负责人不得干涉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

报告、监督的职权,不得自行修改经济普查资料,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经济普查机

构、经济普查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普查数据。

2、各级普查机构及普查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

例》和《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工作,不得篡改经济普查资

料、编造虚假数据,不得擅自发布经济普查数据,不得对外提供、泄露经济普查取

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位和个人身份的资料,或者将其用于经济普查以外的目

的。

3、经济普查对象应当按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的要求,及时提供与

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

经济普查数据。

4、对违反统计法规和普查纪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由区统计局

依法进行约谈、通报、曝光或给予处分。对拒报、虚报、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

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依法给予警告和罚款。

(二)普查质量控制

1、各级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市普查办的统一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经济普

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3、各级普查机构应建立与普查数据用户、普查对象的相互交流沟通机制,收

集、整理、分析普查各阶段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加以解决。对带

有共性的质量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普查办汇报,防止出现大范围的系统性误差。

4、各级普查机构要认真做好普查员的选聘和培训工作,确保相关人员切实理

解经济普查的各项专业技术要求,并能熟练操作电子手持终端设备。及时将普查登

记的时间、内容和相关要求告知普查对象,指导和督促普查对象建立和完善相关的

统计台帐,做好基础数据的准备工作,保证普查现场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5、各级普查机构要强化底线思维,制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方案,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普查数据在采集、存储、传输、处理等过程中丢失、泄漏、被

窃,确保各关键环节工作安全、可靠、顺畅。

十二、总结和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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