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山区扶持创业带
动就业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期】2013.01.18
• 【字 号】金府发[2013]2号
• 【施行日期】2012.01.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山区扶持创业带动就业
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金府发〔2013〕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金山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单
位:
《金山区扶持创业带动就业政策实施办法》已经第24次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3年1月18日
金山区扶持创业带动就业政策实施办法
为全面开展创业型城区创建工作(2012-2014年),进一步落实《金山区关于
开展创业型城区创建工作的实施意见》,按照“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
自主创业”原则,鼓励扶持自主创业,并以创业带动就业,特制定本办法。
一、具体内容
(一)初创期场地房租补贴
1.申请条件:对于具有本市户籍的劳动者或毕业后两年内的本市高校非上海生
源毕业生在本市注册登记(认定)18个月以内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
社、民办非企业组织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等创业组织(不包括劳务派遣公司),
吸纳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2.补贴标准:房租补贴金额根据创业组织当年从业人员人均租金及从业人员中
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人数确定,年度人均补贴最高不超过
2800元,并以创业组织当年实际支付租金为限。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3.资金来源:补贴资金由市失业保险基金承担70%,区财政承担30%。
(二)开业贷款担保贴息
1.申请条件:(1)开业贷款借款人自开业贷款到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区县开
业指导服务部门提出贴息申请;(2)按规定还清开业贷款本息;(3)所办劳动
(经济)组织按规定吸纳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并保持就业稳定,
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2.补贴标准:每人每年最高贴息额不超过2000元,并以实际支付的银行利息
为限。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贷款期限。
3.资金来源:补贴资金由市失业保险基金承担70%,区财政承担30%。
(三)创业见习补贴
1.申请条件:35周岁以下本市户籍及本市高校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到创
业见习基地参加创业见习,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2.补贴标准:按月最低工资的80%给予学员生活费补贴,对于本区户籍的学员
再给予每月300元的补贴。
3.资金来源:补贴资金由市失保基金承担每人每月最低工资的80%,区财政承
担本区户籍每人每月300元。
(四)鼓励本区经营性非正规就业组织转制
1.申请条件:凡本区经营性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自2012年1月1日起转制为
个体工商户或小企业的,持续经营10个月以上的,至少带动本区户籍1人以上就
业(含1人),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2.补贴标准:给予每户3000元的一次性转制补贴。
3.资金来源:补贴资金由区财政承担70%,镇财政承担30%。
(五)带动就业一次性奖励
1.申请条件:
第一,对于本区户籍的创业者在本区注册并经营同时办理税务登记的小企业、
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不包括劳务派遣公
司),创业后带动本区户籍6人以上稳定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
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对于本市非金山户籍的创业者在本区注册并经营同时办理税务登记的小
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不包括劳务派遣公司),创业后
带动本区户籍6人以上稳定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费。
2.补贴标准:
第一,对于上述本区户籍的创业者享受的补贴标准:在初创期18个月内持续
经营10个月以上的,给予创业组织每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每户奖励额度不超过
50000元。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每人一次性奖励2000元,每户奖励额度最高不
超过20000元。
第二,对于上述本市非金山户籍的创业者享受的补贴标准:在初创期18个月
内持续经营10个月以上的,给予创业组织每人一次性奖励2000元,每户奖励额度
不超过20000元。
3.资金来源:
补贴资金由区财政承担70%,镇财政承担30%。
(六)社保费补贴
1.申请条件:
第一,对于本区户籍的创业者在本区注册并经营同时办理税务登记的小企业、
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不包括劳务派遣公司),吸纳本区户籍
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除外),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费。
第二,对于本市非金山户籍的创业者在本区注册并经营同时办理税务登记的小
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不包括劳务派遣公司),吸纳本
区户籍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除外)3人以上(含3人),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
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2.补贴标准:
第一,对于上述本区户籍的创业者享受的补贴标准:按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
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50%的补贴,每户补贴人数最多不超过10人。补
贴期限为一年。
第二,对于上述本市非金山户籍的创业者享受的补贴标准:按稳定就业(连续
就业十个月以上)人数,每人补贴2000元的社会保险费,每户补贴额度不超过5
万元。补贴期限为一年。
3.资金来源:补贴资金由区财政承担70%,镇财政承担30%。
(七)大中专毕业生创业奖励
1.申请条件:对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的本区户籍大中专毕业生在本区注
册并经营同时办理税务登记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非企业
单位等创业组织(不包括劳务派遣公司),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2.补贴标准:在初创期18个月内持续经营10个月以上的,并至少带动本区户
籍1人以上(含1人)就业,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户奖励10000元。
3.资金来源:补贴资金由区财政承担70%,镇财政承担30%。
(八)创业园区房租补贴
1.申请条件:对于具有本市户籍的劳动者或毕业后两年内的本市高校非上海生
源毕业生在本市注册登记(认定)18个月以内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
业组织(不包括劳务派遣公司),租赁创业园区开展创业活动,并吸纳本市失业人
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
险费。
2.补贴标准:在获得市有关房租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每人每年1000元的补
贴,但补贴最高额度不超过实际发生的房屋租金。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3.资金来源:补贴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九)开办费补贴
1.申请条件:
第一,对于具有本市户籍的劳动者在本区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小企业、民办
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不包括劳务派遣公司),至少带动1名本市失业人员、协
保人员或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并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费。
第二,对于具有本市户籍的劳动者在本区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
至少带动1名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或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并办理用工登记备
案手续,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2.补贴标准:
第一,对于上述开办的小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享受的补贴标准:
持续经营1个月以上,给予一次性补贴2500元。本政策不能与非正规就业组织转
制补贴同时享受。
第二,对于上述开办的个体工商户享受的补贴标准:持续经营1个月以上,给
予一次性补贴1000元。本政策不能与非正规就业组织转制补贴同时享受。
3.资金来源:补贴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十)创业服务补贴
1.补贴标准:每年补贴创业园区工作经费30万元。补贴期限为三年。
2.资金来源:补贴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十一)本区青年参加创业培训(见习)后成功创业的一次性补贴
1.申请条件:
第一,对35周岁以下的本区户籍劳动者,参加我区组织的创业培训或创业见
习后成功在本区开办小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不包括劳务派遣公
司),并带动就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对35周岁以下的本区户籍劳动者,参加我区组织的创业培训或创业见
习后成功在本区开办个体工商户,并带动就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
2.补贴标准:
第一,对于上述开办的小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享受的补贴标准:
给予一次性补贴5000元。本政策不能与开办费补贴同时享受。
第二,对于上述开办的个体工商户享受的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2000
元。本政策不能与开办费补贴同时享受。
3.资金来源:补贴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二、其他
(一)如市级有相同补贴项目出台,创业组织按照先市后区的原则享受补贴。
(二)本政策实施期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
(三)本文资金来源涉及镇财政承担的部分,街道、金山工业区参照执行。
(四)本政策由金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应用解释。
本文发布于:2023-11-19 23:52:3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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