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关于加班费的五个为什么
为什么不能简单说节日加班拿四倍工资 案例:刘先生是上海一
家机械厂的老职工,十多年前就与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但工资数额一直未有书面约定。刘先生目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是3500
元。今年元旦,他到单位加班。后在一张报纸上看到有元旦等法定节
假日加班,员工
为什么不能简单说节日加班拿“四倍工资”
案例:刘先生是上海一家机械厂的老职工,十多年前就与单位签
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工资数额一直未有书面约定。刘先生目
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是3500元。今年元旦,他到单位加班。后在一
张报纸上看到有“元旦等法定节假日加班,员工应获得四倍工资”的
说法。他想,自己的日工资是:月工资收入÷21.75天(月计
薪天数)=160.92元。既然元旦这天应拿“四倍工资”,意味着当月
除正常工资外,可另外领取加班费482.76元。但单位人事告诉他,
“元旦等法定节假日加班,员工应获得四倍工资”的说法并不准确,
他在元旦的加班费应为337.93元。
说法:《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
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原国家劳动部关
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指出:
“凡是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
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在现实生
活中,有的企业安排职工在法定休假日加班,仅支付“加班工资”,
而剔除了正常工资,这种做法无疑是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
但是,国家法律法规包括地方性的规定,都从来没有法定休假日
加班需支付“四倍工资”的提法。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确定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的原则是:第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
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
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
按集体合同标准确定。第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
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议。第三,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
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此外,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
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案例中,刘先生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就是按实得工资的70%确
定的。所以,简单地说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加班可拿“四倍工资”是
不规范的,甚至容易产生误导,因为事实上劳动者应得的工资可能比
“四倍工资”高,也可能比“四倍工资”低,还是按照规定进行表述
比较准确。
为什么她讨加班费却由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案例:小丽是本市一家化肥厂职工,约定月工资1500元。她所
在的工厂考勤制度很严格,上下班进出厂门都要刷电子考勤卡,如有
迟到早退现象,当月要扣工资,年底还要扣年终奖。工厂经常要求职
工加班加点,但只按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960元除以30天计发加班
工资。工厂发工资时,也从来不给员工工资单,只是要求员工签完字
后领钱。最近,她要求工厂依法补足加班费的差额,被工厂拒绝。无
奈之下,小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请求,但工厂不是否
认安排小丽加班,就是否认克扣她的加班费。在仲裁庭开庭调解时,
工厂有关负责人说:“小丽说加班,应该拿出证据来,如果她拿不出
工厂安排加班和少发加班费的证据,仲裁就不能信她。”但最后仲裁
庭却要化肥厂承担举证责任,考勤和工资发放记录等。
说法:目前,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施行的一般举证原则是“谁主张、
谁举证”,去年新出台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
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证据。”但在某些特殊情况
下,还应施行举证责任的倒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与
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用人
单位不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也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
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
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这是因为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双方的维权能力依然不对
称、不平衡。用人单位比劳动者掌握着更多的信息,有更强的举证能
力,所以这种看似不是很公平的规定,目的是为了追求实质上的公正。
但如果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不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则举证责
任不能倒置。 (共计3页) 1 2 3 为什么不能简单说节
日加班拿四倍工资 案例:刘先生是上海一家机械厂的老职工,十多
年前就与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工资数额一直未有书面
约定。刘先生目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是3500元。今年元旦,他到单
位加班。后在一张报纸上看到有元旦等法定节假日加班,员工
案例中小丽的考勤记录、工资签收单都由工厂掌握管理,所以工
厂应当就小丽主张的事实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不能就此举证证
明,将承担不利的后果。
为什么他工作同样天数加班费去年多拿一天
案例:渔业工人老王是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
的职工。2007年,他工作了260天,后单位支付给他9天的加班费。
2008年,他同样工作了260天,但单位支付给他10天的加班费。老
王惊喜之余,也产生了一个疑问:为什么2008年的加班费要比2007
年多算一天呢?
说法: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
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部分职工,采用以周、月、季、年等
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实行这种工作制的,如交
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
续作业的职工,以及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
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等。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必
须经过审批。根据规定,企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
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
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
本相同。
2008年1月3日,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关于职工全年月
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
假办法》的规定,劳动者的制度工作时间(即全年总天数减去休息日
及法定节假日)由此前的251天减少为250天,每月工作日由此前的
20.92天调整为20.83天。
制度工作时间将在综合计算工时的单位发生作用,如老王所在单
位每年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比以前缩短了一天。老王在2008年和
2007年同样工作了260天,但是加班费应当多算一天。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劳动
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时间的,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在法定
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
300%支付工资。
为什么他今年元旦的加班费比去年少10元
案例:小章是一家服装厂的助理工程师,根据集体合同的约定,
她的加班费计算基数是3000元。去年元旦她到厂里加班,厂里给了
她430.21元加班费。今年元旦她又去厂里加班,但是厂里只发给她
413.79元。她有点想不明白,为什么今年元旦的加班费要少掉10多
元呢?
说法:去年小章元旦加班费的日工资计算,是按《上海市企业工
资支付办法》第九条原则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
数20.92天。以前一直都是将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视为不用支付工资,
365天刨除这两块所剩天数除以12个月,即月工作日:
(365-104-10)/12=20.92天。
但在去年1月3日,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关于职工全年月
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对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
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有所调整,首次应用“月计薪天数”代替此
前的“月工作日”来计算加班费基数。
因为《通知》厘清了一个概念,就是加班工资应以“月计薪天数”
计算,而月计薪天数只与双休日有关,与法定节假日无关,因此对加
班费并无影响。因此在这个新增的“月计薪天数”的意义上,加班费
确实比以前按“月工作日”算减少了,但今后无论法定节假日增加到
多少天,都对加班费没有影响。增加一天的法定节假日对于劳动者的
影响仅在于,将多一天休息日按照三薪算加班待遇。
《通知》明确指出,按照《劳动法》第51条的规定,法定节假
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也就是说11个节假日都应计薪,除
去不计薪的104个双休日,月计薪天数应为(365-104)/12,即21.75
天,再由月工资收入除以21.75得出日工资水平。 (共计3页)
1 2 3 为什么不能简单说节日加班拿四倍工资 案例:刘先生是上海
一家机械厂的老职工,十多年前就与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但工资数额一直未有书面约定。刘先生目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是3500
元。今年元旦,他到单位加班。后在一张报纸上看到有元旦等法定节
假日加班,员工
因此小章今年元旦加班费与去年相比略有减少。
为什么他们追讨加班费的官司能优先处理
案例:2009年1月,某皮具厂小裘等21名外农民工向工厂要求
依法支付加班工资,被工厂拒绝。工厂人事经理甚至放言:“你们不
想回家过年,就到劳动仲裁去告好了,告诉你们吧,目前劳动仲裁庭
的案件受理已经排到了一年以后。”21名外农民工经过学习后,仍
然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还推举小裘等三人为代表人参加仲裁
审理。结果,小裘等人的案件得以优先立案和审理。问题很快得以解
决,他们高高兴兴地回家过年了。
说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
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
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
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
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据此,当事人固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法院对诉
讼对象、事由、证据、请求毕竟都有严格规定,当事人不服还要启动
二审程序,也许时间会拖得较长。
2009年1月1日起发布实施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明确,劳动者一方在10人以上的争议,或者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优先立案,优先审理。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
方在1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者可以推举三至五名代表人
参加仲裁活动。
劳动者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作出维权途径的合理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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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11-19 23:41:2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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