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最新交通事故同等责任赔偿案例
分析
赔偿标准:交通事故一般可以分为三种赔偿:人身损害赔偿、
致残赔偿、死亡赔偿。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
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
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
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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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对于很多家庭是非常糟糕的,发生交通事故以
后都需要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交通规则追究一定的法
律责任以及赔偿,▲交通事故同等责任赔偿案例也有不少,
今天小编就给大家简单讲解其实中的一个案例。
▲交通事故同等责任赔偿案例:
原告潘xx,男,1968年6月7日出生,汉族,暂住上
海市。
委托代理人王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丽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aa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
区闸殷路。
法定代表人安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xx,该公司职工。
第三人dd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
上海市河南南路。
第三人vv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负责人汪xx,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x晟,上海市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潘xx诉被告上海aa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第三人
dd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vv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x
峰独任审判。原告潘xx的委托代理人王丽x、被告上海aa
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xx、
第三人vv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
潘x晟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dd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
海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三审
理终结。
原告潘xx诉称, 2008年4月1
7日,被告下属工王振x驾驶车牌号为沪aqxxx的重型半挂
牵引车牵引车牌号沪b24x挂的重型平板半挂车由上海往南
京方向行驶至沿江高速公路太仓线
太仓收费站时,车辆与原告潘xx驾驶的车牌号为沪a94x0
重型平板货车发生轻微碰撞,后潘xx与王x玉发生争执。
当王x玉发动车辆行驶时,导致还在王x玉车上的原告跌落
倒地,造成原告受伤。经苏州市高速公路交警大队认定,原
告与王x玉均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原告随即被送至当地医院
治疗。原告伤势经鉴定为
九级伤残。被告上海aa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向久jh气车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了沪aq9x7重型半挂牵引故
责任强制险,又向第三人vv财产保险
保险股份有限公上海分公司投保了沪b24x的重型平板半挂
车。嗣后,双方为赔偿事宜多次协调,均未果。原告遂诉至
法院要求赔偿原告下列损失:医疗费人民 币39,3 5
3.14元、鉴定费人民币l 6 6 0元、急救费人民币7 5元、
交通费人民币4504.5
0元、住宿费人民币200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94,492元、
误工费人民10400元、护理费人民币4800元、营养费人民
币4800元、查档费480 元
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 o,000元、律师代理费人民币5
ooo元。第三人dd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vv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先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
直接的赔付责任。超出部分按照事故责任分
担,由被告上海aa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上海aa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的
时间、地点及责任认定无异议。王x玉系被告上海aa集装
箱储运白限公司下属职工,事发时系工作时间,故
其行为系职务行为。对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鉴定费、急救
费、残疾赔偿金、查档费,被告无异议。原告主张的交通费
其中不合理的部分,不同意承担。对于住宿费
的赔偿,原告住院治疗,无需发生该费用。对误工费的赔偿,
因原告提供证据难以证明其误工损失,同意按上海市最低工
资标准人民币9 6
0元计算。关于护理费的赔偿,按照每月人民币900元计算。
关于营养费的赔偿,可按照每日人民币20元计算。不同意
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代理费。事故
发生后,原告已向被告借款人民币23,000元,该费用应在
赔偿数额中应予以抵扣。
第三人dd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述称,对
事故发生的时问、地点及责任认定无异议。第三人dd汽车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愿在交强险内承担赔
付责任。对于医疗费,由法院对使用药物的合理必要性进行
审查。原告主张的急救重型平板半挂车由上海往南京方向行
驶至沿江高速公路太仓线太仓收费站时,车辆
与原告潘xx驾驶的车牌号为沪a94xo重型平板货车发生轻
微碰擦后,原告潘xx下车扒上沪aqxxx的重型关持牵引车
与王x玉发生争执过程中跌落车下,与车牌号为沪aqxxx的
重型半挂
牵引车相碰擦,事故中原告潘xx受伤。经苏州市安局交通
巡逻督察支队沿江高速公路大队认定,原告潘xx、被告司机
王x玉各负事故的同等事故。沪aq9
597重型平板半挂车、沪b241
2挂重型平板半挂车的车辆所有人系被告上海aa集装箱储运
有限公司。事故后,原告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
左膑骨骨折,左大腿皮肤软组织坏死。 2008年7月1
7日,原告出院。在治疗期问,原告共花费医疗费(包括急救
费)人民币39429.14元。
另查,
1、被告上海aa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向第三人dd汽车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了沪aq95x7重型半挂牵
引车的机动车责任强制险,投保期限自2
007年11月7日至2 0 08年1 1月6日止;向第三人vv财
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r沪b241
4挂重型平板半挂车的机动车事故责任强制险。投保期限自
2 008年1月2 9日至2 009年1与28日止。
2、受苏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沿江高速公路大队委托,
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昕对原告伤残等级、误工、营养、护理期
限进行鉴定,结论为原
告潘xx的左下肢损伤构成九级伤残,误工时限为伤后至鉴
定之日,营养期限为伤后四个月,护理期限为伤后四个月一
护理为:匠。原告支付鉴定费人民币1 6 6
o元。
3、原告提供律师代璀赞发票一张,金额为人民币5 000
元。
再查,被告在事故处理过程中给付原告人民币2 3,000
元。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
成伤残的,应当赔偿由此所造成的各项费用。由于本案系一
起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交警队对事故责任做出认定,原告
潘xx、被告司机王x玉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第三人vv财
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虽认为王振
玉在事故中无责,但未提供证据足以推翻交警队认定的事故
责任,故本院对交警队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予以认可。因
该起事故系两辆机动车与行人发生的事故,故
不论机动车有否责任及责任大小,机动车方对行人的损失,
均应当在强制责任保险险额范围内平均分担。第三人dd汽
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vv财产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机动车事故责任强制险限额
内先行平均分担赔付。因王x玉系被告上海aa集装箱储运
本文发布于:2023-11-19 23:26:2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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