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依法不予法律援
助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申请时间:2016年8月25日
案件类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审查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
供 稿: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 乔琪
编 写 人:乔琪
审 稿: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 姜梅华
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处 刘玮琍
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 包蕾
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 张铭
上海市司法局 刘建华
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 何小宁
司法部研究室 高航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范围 未成年人 损害赔偿 不予法律援助
经济困难标准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16年8月25日上午,“80后”张某与其妻子李某因所居住
的房屋楼上住户漏水造成财物损失,准备起诉楼上住户。因他们之前
通过网络获悉《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
和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通知》中,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新增了一项
“未成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权利的”,故以其未成年女
儿名义申请法律援助要求对方侵权赔偿。
经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查申请材料,发现该房屋所有权人
系张某和李某两人,他们的未成年女儿并非房产所有权人,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是张某和李某,
而不包括其女儿,所以不能以其未成年女儿的名义申请法律援助,提
起诉讼时也应以张某、李某作为原告提出诉求。
经中心工作人员及当班律师的解释和梳理,张某和李某明白了
相关的法律关系和诉讼的基本程序,准备回去收集证据提起诉讼。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一)张某和李某未提交街道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经济困难证
明,而且两人均在上海两家外企从事销售、文员工作,不符合经济困
难标准。
(二)张某和李某提出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根据相关规定不属
于法律援助范围。
【法律依据】
(一)《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本市根据经济
社会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逐步扩大受援范围,保障困难
群众的基本权益。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的标准,应当高于本市最低
生活保障标准的数额。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法律援助
对象经济困难的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经济困难证明由法律援助申
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经济
困难证明应当包括本人的劳动能力、就业状况以及家庭成员、家庭月
(年)人均收入、家庭财产等内容。”而张某和李某未提交经济困难
证明,而且两人均在外企工作,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
(二)《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除《法律援助
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外,经济困难的公民还可以
对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1.在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
合同过程中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2.因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
受到人身损害,主张权利的;3.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合法
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提供法律
援助的其他事项。”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和扩大
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通知》(沪府发〔2016〕50号)第二条规定:“本
市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除《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上海市
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事项外,扩大到下列事项:1.因劳
动用工纠纷,主张权利的;2.因医患纠纷,请求赔偿的;3.因食用有
毒有害食品造成人身损害,请求赔偿的;4.军属因其合法权益受
到侵害,主张权利的;5.未成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权利
的;6.因使用伪劣农药、化肥、种子及其它农资产品造成严重经济损
失,请求赔偿的;7.当事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的判决、裁定,依法申
请再审的。”
而张某和李某要求财产损害赔偿,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河南省鹤壁市法律援助中心对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依法不予法律援
助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申请时间:2017年5月12日
案件类型:民事诉讼
审查单位:河南省鹤壁市法律援助中心
供 稿:河南省鹤壁市法律援助中心 田志锋
编 写:田志锋
审 稿:河南省鹤壁市法律援助中心 曹景胜
河南省司法厅法律援助处 史雪梅
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 夏慧
司法部研究室 高航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范围 民事诉讼 借款合同纠纷
不予法律援助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15年11月,申请人李某某借给朋友林某某10万元,约定三
个月内还款,后林某某以各种理由延迟还款。2017年5月12日,李
某某向河南省鹤壁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提起民事诉讼,
追讨欠款。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一)申请人李某某既未提交居委会出具的经济状况证明,又不
符合《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
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中对免于经济困难审查情形的规定。
(二)申请人李某某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是借款合同纠纷,按
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等法规及《中共
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
施意见》等文件规定,借款合同纠纷不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法律依据】
(一)《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申请人应当如实
提交以下材料:1.本人有效的身份证明;2.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
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或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
况证明;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证明及证据材料;4.法律援
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李某某作为无固定工资的城市居
民,未提交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他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无法判
断他经济状况是否符合《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
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中规定的“以城镇居民最低工
资标准和农村居民上年度人均纯收入为上限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
准”。
(二)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
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
请法律援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
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
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6.主张因见义勇
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
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
1.刑事案件;2.请求给付抚育费、扶养费、赡养费的法律事项;3.
除责任事故以外的因工伤请求赔偿的法律事项;4.残疾人、未成年人、
老年人、妇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事项;5.请求发给抚恤金、救
济金、基本生活费、最低生活保障金、社会保险费、劳动报酬的法律
事项;6.请求国家赔偿的法律事项;7.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事项。”
《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
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扩充的民事、行政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主要包括:
(1)请求因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交通事故、产品质量等造成人身
损害或财产损失赔偿的;(2)请求给予基本生活费、最低生活保障待
遇、社会保险待遇的;(3)主张劳动权益的;(4)主张义务教育权利
的;(5)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请求维护合法权益的;(6)因
遭受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等事故请求维护合法权益的;(7)因农
资产品、土地承包、宅基地、相邻权、拆迁、征地等产生纠纷的;(8)
不服司法机关生效的裁判、决定且申诉人聘不起律师的。
而李某某要求支付欠款的借款合同纠纷,不符合上述法律援助事
项范围的规定。
本文发布于:2023-11-19 23:24:0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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