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本市全面推进集体
协商机制建设的意见》的意见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上海市总工会
• 【公布日期】2010.12.06
• 【字 号】沪工总法[2010]241号
• 【施行日期】2010.12.06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本市全面推进集体协商机
制建设的意见》的意见
(沪工总法〔2010〕241号)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
近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企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
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本市全面推进集体协商机制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
见》),对本市全面推进集体协商机制建设,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出
了要求。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集体协商机制建设,并于近期以市委办公厅、市政
府办公厅名义转发了《意见》(沪委办发〔2010〕32号)。现就本市工会贯彻落
实《意见》,全面推进集体协商机制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全面推进集体协商机制建设的重要意义
当前,本市正处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加快实现“四个率先”、
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任务艰巨繁重。新形势下,
市委、市政府十分重视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工作,经过各方共同努力,全市劳动关系
总体呈现平稳和谐的态势。但劳动关系矛盾仍然多发、易发,一些地区、系统劳动
关系矛盾有时还比较突出,尤其是职工工资增长缓慢、利益诉求表达渠道不畅等影
响劳动关系健康发展的问题仍不同程度地存在,需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集体协商机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双方重要的利益协调机制。
全面推进集体协商机制建设,有利于调动企业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维护双方合法
权益,促进企业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有利于落实职工参与收入分配的权利,合理
确定职工工资水平,持续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共建共享和谐社会;有利于畅通利
益诉求渠道,将无序的群体性矛盾纷争依法纳入有序协商轨道,维护职工队伍和社
会稳定。各级工会组织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
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推进集体协商机制建设的重要性,
切实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努力实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与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方法,分类指导推进。
(三)协商内容。要以劳动报酬为重点,围绕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
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开
展集体协商。对企业经济性裁员、因劳动纠纷导致群体性停工和上访、生产过程中
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职业危害等事项,工会要主动提出集体协商要约,督促企
业行政及时响应要约。进一步推动就女职工特殊权益、劳动安全卫生等内容开展集
体协商,签订专项集体合同。
(四)目标任务。从2010年到2012年,力争用3年时间在各类已建工会的企
业基本建立、实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其中,2010年集体合同制度覆盖率
达到60%以上,2011年集体合同制度覆盖率达到80%以上。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同
步达到覆盖目标。国有企业在建立、实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过程中,要起
到示范引领作用。对尚未建立工会的小企业,通过签订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
努力提高覆盖比例。
三、切实把握推进集体协商机制建设工作的具体措施
(一)坚持因企制宜,推动以工资协商为重点的集体协商机制建设。要继续着
力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健全完善企业工资分配共决机制、
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应
根据本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协商确定年度职工工资增长幅度,确保职工收入随
企业效益相应增长;生产经营遇到一定困难的企业,应在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
上,协商确定企业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完善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实行特殊工时制
的企业,应通过协商,确定职工工作和休息安排的计划,并在实施过程中听取工会
和职工意见;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应通过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
保障职工取得合理劳动报酬的权益和休息权;经营者实行年薪制的企业,应通过协
基本福利项目,形成合理的企业福利制度。要积极探索覆盖劳务派遣工集体协商的
模式。
(二)大力推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不断扩大机制建设的覆盖面。要针
对非公有制小企业开展协商的实际困难,大力开展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不断
提高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覆盖面。要从本行业、本区域劳动关系的特点和企
理利益。要反映企业和职工双方利益、不同职工群体利益诉求,体现利益兼顾的原
则。要避免协商结果的形式化和空心化,着重在法定标准之上进行协商,确定可以
量化操作的条款,不断充实内容、提高质量。
(四)健全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充分发挥集体协商化解群体性劳动争议的作
用。要通过依法开展集体协商,化解群体性利益争议。要围绕容易引发群体性利益
争议的内容,注重发挥集体协商机制的作用,引导企业和职工理性表达各自诉求,
着力把无序纷争纳入到有序协商的轨道上来。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上级工会要及
时介入协调处理,指导职工推举协商代表,通过协商合法有序解决利益争议。对职
工依法提出的权利诉求,工会要积极支持,旗帜鲜明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对职工
提出的过高利益诉求,要妥善把握协商尺度,平衡好企业的实际经济状况与职工的
(一)进一步加强推进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推动建立由党委、政府(行政)领
导牵头、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主管领导具体负责、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制
定具体的工作规划和目标措施,推动将集体协商机制建设工作纳入地区、系统“十
二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各级党政工作考核目标。要继续推动健全完善劳动
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加强市、区两级三方机制协调互动。要紧紧依靠人大法律监
督、政协民主监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监督的作用,加大工会劳动法律监
督力度,定期就集体协商机制的建制情况和集体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
集体合同履行情况,扩大职工的参与范围,提高职工的协商主体意识,切实保障广
大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得到落实。要强化行业性、区域性集体
协商与行业性、区域性职代会的制度联动,努力推动两大维权机制更好地为企业、
职工、社区(行业)的健康发展服务。要不断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对在集体合
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引导双方协商解决,努力通过协商把争议和矛盾化解在
基层。要不断强化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谐工业园区创建工作的要求,将开展集体
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等情况作为创建活动的必备条件,作为评选表彰的重要
依据。
(四)进一步营造社会各界支持的良好氛围。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和
互联网等各种传媒手段,加强推进集体协商机制建设的宣传报道,形成正确舆论导
向。要创新宣传方式和宣传活动的组织形式,不断提高企业和职工对建立集体协商
机制的正确认识,不断提高社会各界对建立集体协商机制作用的认可和支持。要以
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谐工业园区为载体,将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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