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人力资源使用手册范本

更新时间:2023-11-19 23:10:07 阅读: 评论:0

三国英雄-托业报名

上海人力资源使用手册范本
2023年11月19日发(作者:灯火万家)

录(可到所需容)

一、劳动用工 二、工作时间

1)招工 1)标准工时

2)退工 2)延长工作时间

( 3) 登记备案手续涉及的有关事项 3)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4)劳动合同的有关期限

5)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注销

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登记、变更、注销

②生育保险登记、变更、注销

三、劳动报酬 四、各类假期

1)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 1)法定节假日

附:本市历年平均工资 2)年休假

2)工资增长指导线 3)婚假

3)最低工资标准 4)丧假

附:历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5)探亲假

4)工资的折算 职工探亲

5)加班工资 归侨、侨眷职工探亲

6)中夜班津贴 台胞、台属职工探亲

7)假期工资

五、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 六、女职工劳动保护

(1)医疗期标准 (1)生育假期

(2)病休假期工资 (2)节育手术假期和待遇

①疾病休假工资的计算 (3)女职工权益保障

②疾病休假工资最低标准

七、经济补偿 八、城镇养老保险

(1)经济补偿的几种情形 (1)用人单位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

附:市劳动和同条例规定的经济补偿 (2)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

(2)经济补偿计算口径及计算基数 附:养老保险历年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

(3)医疗补助费 (3)职工退休条件

(4)职工退职条件

劳务派遣

(5)特殊工种人员退休条件

(6)养老金的计发办法

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九、医疗保险 十、生育保险

(1)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 生育保险办法

①用人单位

②职工个人

(2)个人医疗账户

①账户构成

②按市平均工资计入个人账户的标准

(3)在职职工医疗保险支付标准和个人自负比例

(4)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支付标准和个人自负比例

(5)使用药品的费用支付

十一、工伤保险 6 工伤致残待遇——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

1 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技术和比例 费用

2 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计算办法 7 伤残津贴和护理费——有工伤保险基金支

3 工伤认定申请 付的费用

4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 8 因工死亡待遇——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

5 工伤致残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 费用

9 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十二、失业保险 十三、农村养老保险

1 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 1 用人单位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

2 失业保险金的支付标准 2 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

3 失业保险金的计算

4 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规定

十四、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 十五、小城镇社会保险

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项目 1 基本社会保险

2 / 69

附:外来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支付表 2 门急诊补充保险

3 按镇保办法计发养老金的标准

十六、福利待遇 6 幼托收费和补贴标准

1 职工福利费的提取和使用 7 职工出境定居离职费

2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 8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附:历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上、下限 9 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和职工供养直

3 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比例 系亲属死亡待遇

4 高温季节津贴 10 非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

5 保健食品费

11 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2 企业年金

13 独生子女费

十七、非全日制劳动用工 十八、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1 每月工作时间、最低工资标准

2 招退工、劳动报酬

3 社会保险费缴纳和待遇

十九、台、港、澳居民在地就业管理规定 二十、定居国外人员在乎就业管理办法

二十一、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二十二、劳动仲裁

20XX度本市社会保险缴费标准表 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管辖

二十三、法律责任 二十四、其他

1 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收入

年收入12万元以上纳税申报

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经济补偿金收入

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

2 企业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标准 二十五、发文单位说明

3 小企业欠薪保障金 发文单位说明

4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5 培训见习补贴

6 勤工助学劳动的报酬

7 被拆迁公民的公假

8 无偿献血规定

9 协保人员特殊待遇

1)重新就业的社会保险费处理

3 / 69

2)大龄协保人员就业补贴

10 退(离)休人员的聘用

11 居住证申办户口

第一章劳动用工

一、招工

标题 容摘要 执行时间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含建立标准劳动关系

和特殊劳动关系),应自招用之日起30日,向本

关于印发《关于改进本市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所办妥招工登

市单位办理招退工登记备案手续。

记备案手续的意见》 用人单位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填写

[2003]28 通知 一式三联的“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名册”,并盖

章。第一联名册由用人单位直接送达或快递、挂

号邮寄至职业介绍所。

2003.7.1

二、退工

文号 标题 容摘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工作)

关于印发《关于改进本

市单位办理招退工登

记备案手续的意见》

[2003]28 通知

关系后(含标准劳动关系和特殊劳动关系)应在7

日向职业介绍所办妥退工登记备案手续。

用人单位办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填写2003.7.1

一式四联的“市单位退工证明”,并盖章。第一联

证明由用人单位直接送达或快递、挂号邮寄至职业

介绍所。

执行时

文号 标题 容摘要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

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为劳2008.1.1

65 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中华人民国劳动合同

执行时

4 / 69

三、登记备案手续涉及的有关事项

文号 标题 容摘要

用人单位使用持有《劳动手册》或《农村富余劳动

力求职登记卡》的劳动者,除办妥招工或退工登记

备案手续外,还应在其持有的《劳动手册》或《农

村富余劳动力求职登记卡》做好相应的招工或退工

日期记载,并盖章。

《劳动力登记表》的招工或退工日期也由用人单位

记载,并盖章。

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为全日制职工的(指标准劳动

关系),在办理招工或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后,必须按

国家和本市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做好劳动者

人事档案的调集、保管、转移等工作。

执行

时间

2003.7.1

[2003]

28

位招用从业人员名册”(第二联)或“市单位退工证

理招、退工登明”(第二联),到受理招工或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的

职业介绍所联系办理劳动者人事档案调、转移等事

的意见》的通宜。

用人单位调集、转移劳动者的人事档案应持“市单

用人单位也可向职业介绍所申请,直接在劳动保障

服务网(.)上办理劳动者的招工或退

工登记备案手续。

用人单位使用“协保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企

业退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和聘用退休人员或使用

持有引进人才《市居住证》A类)人员,以及用人

单位以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性是使用的劳动者,均应

按规定办理招退工登记备案手续。

用人单位使用劳务型公司输出的劳动者,由劳务型

公司负责办理劳动者的招退工登记备案手续,输入

单位不必重复办理。

四、劳动合同的有关期限

文号 标题 容摘要 执行时间

5 / 69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

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订立书面劳动合

同。

合同期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

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1.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签

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

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

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

,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续

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劳动合同法

65

4.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

一份。

2008.1.1

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

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

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的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限不满

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服务期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经费,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

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竞业限制期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

他负有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

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

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

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

不得超过二年。

五、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注销

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登记、变更、注销

文号 标题 容摘要

执行时

6 / 69

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非生产经营的

缴费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

社会保险登记。

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提交易下有关

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企业单位法人代码证。

缴费单位就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变

更登记:

1. 单位名称;

2. 住所或地址;

4. 单位类型;

5.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6. 主管部门;

7. 隶属关系;

8.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1999.9.20

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资料:

[19991. 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申请书;

]74 2. 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机构鼻准或宣布变更证

法》

通知

缴费单位应当自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30日,到社会保险事业

3.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3. 单位法人代码证;

4. 社会保险登记证;

5. 其他资料。

明;

缴费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在30日向原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

心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缴销《社会保险登记证》

1. 缴费单位办理了注销工商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终止的;

2. 缴费单位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缴费单位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应提交的有关资料:

1. 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

2. 注销工商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终止的文件;

3. 其他材料。

②生育保险登记、变更、注销

文号 标题 容摘要 执行时间

1. 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办理城镇生育保险登

记手续。

1092.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城镇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自有关情

形发生之日起30日,向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

市城镇

生育保2001.11.1

险办法

二、工作时间

一、标准工时

文号 标题 容摘要 执行时间

7 / 69

国务院令 订“国务院关于

174

的规定”的规定

中华人民国主中华人民国劳

席令28 动法

年工作日:365-104天(休息日)-11天(法

劳动和社会保

障部劳社部发2008.1.3

20083

关于职工全年定节假日)=250

月平均工作时

间和工资折算

问题的通知

季工作日:250天÷4=62.5/

月工作日:250天÷12=20.83/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因工作

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1995.5.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它工作和休息办法。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1995.1.1

每日的8小时。

二、延长工作时间

文号 标题 容摘要 执行时间

中华

人民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

国主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

席令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

28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中华人民国劳动法 1995.1.1

三、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文号 标题 容摘要 执行时间

8 / 69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需要安排职工机动

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不确定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或受季节和

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安排职工连续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

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关于印发

《本市企

市劳动和业实行不

社会保障定时工作

局沪劳保制和综合

计算工时

40

2006工作制的

法》的通

企业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应当向企业工商登记注

册地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但企业实行以年为周期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包括同时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

当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企业应当填写《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

工作制申请表》并递交下列申请材料: 2007.1.1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企业对员工工作和休息安排的计划;对确有必要的,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单位提供相关的职工名册、考勤记录

等其他材料。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应当做

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

是否准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决定,并书

面批复申请单位。因情况特殊需延长审查期限的,经本部门主管

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三、劳动报酬

一、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

文号 标题 容摘要 执行时间

市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月平均工资为3292元,比上年增长13.8%

局沪人社综

发【200915

项,均按本通知标准执行。

20XX度职工平2009.3.18

发布

率的通知

20XX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39502元,

凡按20XX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事

附一:本市历年平均工资 单位:元/

年度 1996 1997 1998 2000 1993 1994 1995 1999

平均

工资

年度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平均

工资

10668 11424 12060 15420 5604 7404 9276 14148

17764 19473 22160 24398 26823 29569 34707 39502

二、最低工资标准

文号 标题 容摘要 执行

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840元调整为960元。

下列项目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

另行支付:

1、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008.

综发 2、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 4.1

[2008]23 3、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

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4、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时间

10 / 69

附:历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年份 1993 1995 1998 1999 2000 2002

最低工资(元) 210 270 325 370 445 535

文号

执行时间 1993.6.1 1995.4.1 1998.4.1 1999.4.1 2000.12.1 2002.7.1

年份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最低工资(元) 570 635 690 750 840 960

文号

执行时间 2003.7.1 2004.7.1 2005.7.1 2006.9.1 2007.9.1 2008.4.1

备注

沪劳资发 沪劳资发 沪劳资发 沪劳资发 沪劳资发 沪劳资发

[1993]42 [1995]22 [1998]22 [1999]37 [2000]55 [2002]36

沪劳资发 沪劳资发 沪劳资发 沪劳资发 沪劳资发 沪劳资发

[2000]31 [2004]30 [2005]24 [2006]29 [2007]31 [2008]23

1999年起最低工资不包括1、加班工资;2、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3、个人缴纳的“四金”4、伙

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补贴、住房补贴。

11 / 69

三、工资的折算

文号 标题 容摘要 执行时间

劳动和社会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保障部劳社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部发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2008]3 月计薪天数=365-104天)÷12=21.75

关于职工全

年月平均工

作时间和工2008.1.3

资折算问题

的通知

关于转发劳

动和社会保

市劳动和社障部《关于职

会保障局沪工全年月平 凡涉及日工资、小时工资折算的相关事宜,均按此规

劳保综发 均工作时间定执行。

[2008]3 和工资折算

问题的通知》

的通知

2008.1.15

四、加班工资

文号 标题 容摘要 执行时间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

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中华人民国

主席令第281995.1.1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中华人民国150%的工资报酬;

劳动法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

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

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五、中夜班津贴

文号 标题 容摘要

中班(22点以后下班的)津贴标准为:2.20元;

市劳动局沪劳关于调整中、

综发 1995.1.1

[1995]7 的通知

夜班(24点以后下班的)津贴标准为:3.40元;

夜班(连续工作12小时的)津贴标准为:4.40元;

5点以前上班的早餐补助费为0.8元;

常日班职工在夜间值班到22点以后的,发给夜餐费2.20

元;通宵值班可发给3.40元。

执行

时间

12 / 69

六、假期工资

文号 标题 容摘要 执行

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

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支付假期工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

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

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

市劳动和社会

保障局沪劳保

综发 付办法

[2003]2

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

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为约定的,可由用人2003.4.1

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

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

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

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

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时间

七、高温季节津贴

文号 标题 容摘要

市劳动局沪劳

综发 2007.7.11

[2007]30 标准的通知

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

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减

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

节津贴,津贴标准每天不低于10元。

执行

时间

八、保健食品费

文号 标题 容摘要

有毒有害作业人员保健食品费:

市劳动局沪劳乙类为3.25/天;

综发 丙类为2.70/天; 1998.4.1

[1998]24 从事高温作业人员保健食品费

通知

甲类为3.75/天;

高温季节含盐菜为2.70/

高温季节含盐菜汤1.85/

执行

时间

13 / 69

四、休息休假

一、法定节假日

文号 标题 容摘要 执行

一、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

新年,放假1天(11日)

春节,放假3(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劳动节,放假1天(51日)

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国庆节,放假3天(101日、2日、3日)

二、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妇女节(38日),妇女放假半天;

青年节(5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

天;

中华人民国国务

院令第513 日放假办法

儿童节6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

1天; 2008.1.1

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1日),现役

放假半天。

三、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

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

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四、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

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

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五、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

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适逢星期六、

星期日不补假。

时间

14 / 69

二、年休假

文号 标题 容摘要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

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

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

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

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二、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

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三、职工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况: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

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

中华人民国国务院带薪年休

令第514 条例

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2008.1.1

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

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

个月以上的。

四、年休假在1个年度可以集中安排,也可

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

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

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职工

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执行

时间

15 / 69

文号 标题 容摘要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符合享受年休假规定的,当

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生于日历天数折算

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生于日历天数÷

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

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

折算。

●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

中华人民国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1

工资报酬前12个剔出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

职工带薪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2008.9.18

休假条例 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

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

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

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

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

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

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折回。

执行

时间

三、婚假

容摘要 执行时间

中华人民国主席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

令第51 得早于二十周岁。

劳动部[80]劳总 符合法定年龄结婚,(包括再婚)酌情给

薪字29 予一到三天婚假。

中华人民国婚姻法 1998.1.1

关于国营企业职工

请婚丧假和路程假1980.2.20

问题的通知。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女年

市第十二届人大

常委会第九次会2004.4.15

议公告

[2006]13市计划生育奖励与 晚婚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晚婚假一般应

补助若干规定 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

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满二十三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

条例 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

增加晚婚假七天。晚婚假享受婚假同等待遇。

2006.7.1

四、丧假

容摘要 执行时间

劳动部[1980]

总薪字29

关于国营企业职工 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

丧假和路程假亡时,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1980.2.20

问题的通知 三天的丧假。

关于职工的岳父母

市劳动局沪劳资或公婆等亲属死亡

[1987]130 后可给予请丧假问

题的通知

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需要职工

料理丧事的,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可给予1987.10.15

一至三天的丧假。

注:婚、丧假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本分册中登录的假期工资计算基数的原则确定。

17 / 69

五、探亲假

(一)职工探亲

条件 同左

假期(路程假按实每年一次30天(个别职工因往返时间长 每年一次20天(自愿

际需要另加) 自愿二年一次的为60天) 二年一次的为45天)

工作满一年,与配偶不住在一起 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

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昼夜的。 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

长途汽车以及市交

火车 轮船 通费(不包括出租车同左 超过30%部分

路费报销

四等

舱位

按企业确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支付工资

辆)

50周岁以上,

乘火车48小时凭据报销 一天 同左 自理 报销

以上报硬卧

中转住宿每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工资30%

探望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的亲属)

探望配偶

未婚职工 已婚职工

每四年一次20

1.假期时间,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备注 2.工作满一年或四年以上的职工,可享受规定的探亲待遇。

3.职工在探亲期间患急病,要有医疗机构(乡卫生院以上的医疗机构)的证明,向所在单位请假,可按照病假处理。

规定文件

国务院国发(198136号;财政部财字(1981)第113号;市劳动局沪劳(1981)资字第4693号;市劳动局有关解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劳保综发

20032

注: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本分册中登录的假期工资计算基数的原则确定。

18 / 69

(二)归侨、侨眷职工探亲

探亲对象 探亲假期 执行时

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

半年。

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82】侨政会字第1982.4.9

011

关于归侨、侨眷

已婚探望父母

未婚探望父母 三年一次的给假七十天;

四个月:

二年一次的给假四十五天;

一年一次的给假二十天。

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

天,不予累计。

探望配偶

上述假期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日。

(三)台胞、台属职工探亲

探亲对象 探亲假期 执行时

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

探望配偶 半年;不足四年的按每年给假一

个月计算。

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

劳动部劳人险83

16

1983.4.6

问题的通知

未婚探望父母 三年一次的给假七十天;

四个月:

二年一次的给假四十五天;

一年一次的给假二十天。

已婚探望父母

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

天,不予累计。

境探亲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五、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

1)医疗期标准

容摘要 执行时间

一、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

劳动合同的期限。

二、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

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

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

发布《关于本市劳

市人民政府沪府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

发【200216 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

2002.5.1

定》的通知

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三、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

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

四、下列情形中关于医疗期的约定长于上

述规定的,从其约定:

(一)集体合同对医疗期有特别约定的;

(二)劳动合同对医疗期有特别规定的;

(三)用人单位部规章制度对医疗期有特

别规定的。

五、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履行的劳动合同,

其医疗期按照当时的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政府《关于本市劳

市劳动和社会保

障局沪劳保关发2002.5.1

[2002]28

定》的通知

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设

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累计病休时间超

过按规定享受的医疗期,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

其解除劳动合同。

注:20XX51日前签订劳动合同且仍有效的,医疗期按20XX51日前的国家及本市规定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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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病休假期工资

①疾病休假工资的计算

患病六个月以(疾病休假工资) 执行时间

不满二不满一满一年不

满三年

满二年满四年满六年满八年满三年

不满四不满六不满八及其以及其以连续工龄

70% 80% 90% 100% 60% 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60% 40% 50% 1995.10.1

患病六个月以上(疾病救济

费)

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

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

[95]83 工资基数

职工疾病休假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注:20XX本市月平均工资为2892元)的,

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企业现行的疾病休假待遇计发办法高于本规定的可继续保留。

②疾病休假工资最低标准

容摘要 执行时间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疾病 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标准的80%

劳保保发[2000] 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2000.4.1

14 最低标准的通知 住房公积金。

21 / 69

六、女职工劳动保护

1)生育假期

容摘要 执行时间

妊娠七个月以上,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

小时。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

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

动时间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的初

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

产后休息75天。

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

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市人民政府沪

妊娠三个月以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

者,给予产假30天;妊娠三个月以上,

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45

天。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上许可,

由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府令第36 保护办法

1990.11.1

婴儿一周岁每班劳动时间授乳两次(包括

人工喂养)每次授乳时间为30分钟,亦可将

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

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

市第十二届人的,为晚育。符合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

大常委会第九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2004.4.15

次会议公告 晚育护理假三天。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

生育条例

假同等待遇。

沪府发

[2006]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2006.7.1

13

生育条例

22 / 69

2)节育手术假期和待遇

手术容摘要 执行时间

放置宫节育器 休息2

3个月、6个月、12个月各

放置宫节育器后 随访一次,以后每年随访一

次,每次休息1天。

取宫节育器 休息2

输精管绝育 休息7

输卵管绝育 休息30

1次人工流产及因放置宫

节育器、绝育、皮下埋植术

后失败的再次人工流产,孕

人工流产

期小于13周且行吸官术及

药物流产的,休息14天;

孕期小于13周且行钳刮术

的,休息21天;孕期大于

13周的,休息30天。

放置皮下埋植剂 休息5

取皮下埋植剂 休息3

放置宫节育器或皮下

埋植剂后因月经失调休息5

需诊断性刮宫

实行以上节育手术的公民,其假期工资按照本人

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公民有以下情形之一且经医

生同意需要休息的,其假期按病假处理:

(一)第一次人工流产后及因放置宫节育器、

育、皮下埋植术后失败而再次人工流产后,已休满规

定假期。

(二)未采取绝育、放置宫节育器或皮下埋植术

而再次人工流产。

(三)发生节育手术并发症。

关于印发《市计划

府发[2006] 2006.7.1

13 若干规定》的通知

23 / 69

3)女职工权益保障

容摘要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

执行

时间

护,并依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相应的假期和待

遇。

女职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不适应原工作岗位

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该期间的工作岗位或

者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原工

资性收入。

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

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

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

市第十二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五次会议修

关于修改《市实前假。

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

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1995.3.8

法办法》的决定位应当批准其哺乳假。

(第二次修正) 女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哺乳假期

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百分之八十;

调整工资时,产前假、产假、哺乳假视作正常出勤。

各单位应当每两年安排本单位女职工进行一

次妇科病、乳腺病的筛查。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增加

筛查次数和项目。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至少每两年安排退休

妇女和生活困难的妇女进行一次妇科病、乳腺病的

筛查。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为生活困难

的妇女进行妇科病、乳腺病的筛查提供帮助。

七、经济补偿

(1) 经济补偿的几种情形

类别 条件 补偿标准 执行时间

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

解除劳动合同的。

中华人民国

劳动合同法

65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

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

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

形外,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

产的;

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提前解

散的。

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

的四种情形。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天以半个月工资的经济

书面形式解除劳动合同补偿。

的三种情形

按规定劳动者随时解除

劳动合同的六种情形

按劳动者在本

单位工作年限,每满

一年支付一个月工

资标准的经济补偿。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

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支付

劳动者月工资

2008.1.1 高于用人单位所在

地上年度职工月平

均工资三倍的,按职

工月平均工资三倍

附:《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的经济补偿金

类别 条件 补偿标准 执行时间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

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用人单位确需依法裁减人员的。

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和《条例》规定的解除条件相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

条例相应的解除合同的补偿标准,给予经济补偿。

注:计算经济补偿时,本单位工作年限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本人1个月工资收

手段强迫劳动的; 入的经济补偿金,

或者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一般不超过12

2)经济补偿金计算

文号 标题 容摘要 执行时间

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条例 ●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

●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

工资。

2002.9.18

令第535

股票、期权、红利等于投资相关并不列入工资总额的收益,

关发 不作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计发基数。

[2002]

13

合同条例》2002.5.1

的通知

3)医疗补助费

文号 标题 容摘要 执行时间

同条例

议公告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而解

除劳动合同的,除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给予不低于劳2002.5.1

动者本人六个月工作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八、城镇养老保险

1)用人单位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

文号 标题 容摘要 执行时间

2004.8.1

[2004]45

缴费单位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按单位缴费个人2006.4.1

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2006]7

本市单位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比例,由原来22.5%调整

22%

资基数的通知

2)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

文号 标题 容摘要 执行时间

1998.4.1

[1998]12

从业人员按本人工资收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由

原来的7%调整为8%

[2003]36 费比例的通知

缴费比例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

基数的8%

容的通知

2003.8.1

一、当年个人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约平均工资性

收入确定。个人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根据本市公

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60%相应确

定。

二、首次参加工作和变动工作单位的缴费个人,按新

[2006]7 进单位首月全月工资性收入确定月缴费基数。

2006.4.1

资基数的通知

三、小城镇社会保险费和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的

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28 / 69

附:养老保险历年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

年度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上年全市月平均工资收

60%全市月平均工

金额 6.4 8.4 14.8 18.6 26.7 28.6 36.2 42.5 46.3 62.2 78.0 88.6 97.6 107.3 118.2 138.8

个人

缴费

单位

记帐

比例 3% 3% 4% 4% 5% 5% 6% 6% 6% 7% 8% 8% 8% 8% 8% 8%

比例 8% 8% 7% 7% 6% 6% 5% 5% 5% 4% 3% 3% 3% 3% 3% 3%

金额 17.1 22.4 25.9 32.5 32 34.3 30.2 35.4 38.6 35.6 29.2 33.2 36.6 40.2 44.3 52.1

356 467 617 773 889 952 1005 1179 1285 1480 1623 1847 2033 2235 2464 2892

213.6 280.2 370 464 533 571 603 707 771 888 974 1108 1220 1341 1478 1735

712 934 1234 1546 1778 2856 3015 3537 3855 4440 4869 5541 6099 6705 7392 8676

3% 3% 4% 4% 5% 5% 6% 6% 6% 7% 8% 8% 8% 8% 8% 8% 比例

21.4 28.1 49.4 61.9 88.9 142.8 180.9 212.3 231.3 310.8 389.6 443.3 488 536.4 591.3 694.1 金额

8% 8% 7% 7% 6% 6% 5% 5% 5% 4% 3% 3% 3% 3% 3% 3% 比例

42.8 56 64.9 81.2 80.1 171.4 150.8 176.9 192.8 177.6 146.1 166.2 183 201.2 221.8 260.3 金额

300%全市月平均工

资(注1

个人

缴费

单位

记帐

注:1)从1998年起个人缴费基数的上限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0%调整为300%

2)城镇养老保险单位历年缴费比例:

19931~20XX12月为25.5%

20XX1~20XX7月为22.5%

20XX8月起为22%

29 / 69

3)职工退休条件

文号 标题 容摘要 执行时间

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1. 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

十年的。

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人,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

[1978]104 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关于工人退休、

退1978.6.1

2.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

部。

3. 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

满十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职工退职条件

文号 标题 容摘要 执行时间

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到达退休年龄时连续工

令第59 老保险办法

龄(包括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人员,应该1994.6.1

退职;连续工龄满5年、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的在职1999.1.1

人员,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可以退职。

注:1)本办法实施前系指1992年以前工作;

2)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退职还须因病连续停止工作一年以上,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

人员。

5)特殊工种人员退休条件

文号 标题 容摘要 执行时间

下列条件:

1. 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000]29

2. 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年龄)

19931月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个体工商户及其

帮工、自由职业人员满15年;

退3. 在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2000.5.24

10年,在井下和高温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在其他有害

身体健康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

曾经从事过两个及以上特殊工种的人员,可将两个及以

上特殊工种的实际工作年限相加,退休条件按从事特殊工种要

求工作年限长的规定掌握;

4. 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必须同时符合

30 / 69

6)养老金的计发方法

文号 标题 容摘要

199311日起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参保

执行

时间

人员,退休后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

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的上年度全

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规定的计发月

数(见附表)

的“虚帐实记”记账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员,退休后可以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基本养老金由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养

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 2007.9.1

7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含“虚帐实记”

[2007]2基础养老金月标准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计发。

关于调整

本市城镇

企业基本

养老金计

发办法的

通知

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按有关规定

的金额及其利息)除以规定的计发月数(见附表)

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虚帐实计”的金额及其利息除以

120

为合理衔接、平稳过渡,设置5年过渡期(20XX

20XX11日至本通知实施前,已经办理申领基

11日至20XX1231日)

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员,按照本通知规定重新计发基本养老金,

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40 233 56 164

41 230 57 158

42 226 58 152

43 223 59 145

44 220 60 139

45 216 61 132

46 212 62 125

47 208 63 117

48 204 64 109

49 199 65 101

50 195 66 93

51 190 67 844

52 185 68 75

53 180 69 65

54 175 70 56

55 170

31 / 69

九、医疗保险

1)用人单位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

文号 标题 容摘要 执行时间

险费,并按其缴费基数2%的比例缴纳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按其缴费基数10%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

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府令第1

2000.12.1

20083.28

修正

2)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

文号 标题 容摘要 执行时间

保险费。

府令第92职工的缴费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本人上一2000.12.1

20XX10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上一年度本市在职职工约平均工资300%20083.28

20日发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在职职工约修正

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度本市在职职工约平均工资60%

在职职工个人应当按其缴费基数2%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

缴费基数。

3)个人医疗账户

文号 标题 执行时间

本人 计入

参保对象 年龄分档 +

工资 标准

34岁以下 2%+140

在职

职工

市人民政府令

1

市城镇职工基2000.12.1

本医疗保险办2008.3.28

修订

3544 2%+280

45岁至退休 2%+420

74岁以下 1120

退休

人员

75岁以上 1260

注:计入标准依据市医疗保险局沪医保[2008]48号。

32 / 69

3)在职职工医疗保险支付标准和个人自负比例

门急诊医疗费用 住院医疗费用

类别

1

账户

1955.12.31前出生 70% 30%

1956.1.11965.12.31出生

1966.1.1以后出生

2001.1.1以后参加工作

个人

账户1500 个人自负 70000

支付

1500医保支付个人自负医保支付个人自负

85% 15% 80% 20%

23)共负段 1)起付线 2)最高支付限额

自负3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

段标

医保 个人 标准 以下部分 标准

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

额以下部分

60% 40%

50% 50%

注:1、本表有关标准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XX102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发布,根据20XX32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关于修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办法>的决定》修正)容填写。

2、职工在门诊进行重症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保支付85%

3、职工家庭病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有统筹基金支付80%

33 / 69

4)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支付标准和个人自负比例

门急诊医疗费用 住院医疗费用

类别

1

账户

23)共负段 1)起付线 2)最高支付限额

自负3最高支付限额以

段标上部分

级别 标准 以下部分 标准 医保(% 个人(%

一级 90 10

2000.12.31前退休 300 二级 85 15 700

三级 80 20

一级 85 15

一档

1955.12.31二级 80 20

20X

X1

1二档

1956.1.1-196700 二级 65 35 1200

5.12.31出生

退

三档

1966.1.1二级 50 50

后出生

三级 45 55

三级 60 40

一级 55 45

前出生

个人

账户个人自负 70000

支付

一级 70 30

三级 75 25

医保支付个人自负医保支付个人自负

92% 8% 80% 20%

起付线以上,最高支

付限额以下部分

34 / 69

5)使用药品的费用支付

文号 标题 容摘要 执行时间

《市基

20XX[2003]

版)》的150

通知

《药品目录》所列药品分为甲类、乙类,使用甲类药品所发

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使用乙类药品所发生的费

用,先由参保人员按10% 比例现金自付,其余费用再按基本医疗保

险的规定支付。

使用民族药所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按10%比例现金自2003.10.15

付,其余费用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即参照乙类药品规定

支付)

本市老红军、离休人员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不实行

个人自负医疗费。

(6)医疗保险综合减负办法 p40

文号 标题 容摘要 执行时间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

参保人员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其年收入一定比例的部分,

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员”

实行医保综合减负,具体如下:

(1) 在职职工(包括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简

称协保人员)年收入在本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

标准以下的,年自负医疗费用累计超过本市上年

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30%以上的部分;

(2) 在职职工年收入在本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以上、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1.5倍以下的,

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其年收入40%以上的部分;

(3) 在职职工年收入在本市上年平均工资1.5 倍以

上、3倍以下的,年自负医疗累计超过其年收入

50%以上的部分;

(4) 退休人员年养老金在本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

准以下的,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其年养老金30%

以上的部分;

(5) 退休人员年养老金在本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

准以上的,年自负医疗累计超过其年养老金40%

以上的部分

符合医保综合减负条件的参保人员,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

本实施办法规定比例的,超过部分的自负医疗费减负90%

年自负医疗费是指在一个医保年度,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

规定现金自负的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全年收入在最低工资标准80%及以下的,医保综合

减负的年收入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算;参保人员全年收

入在最低工资标准至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算;参保人员全

年收入在最低工资标准80%至最低工资标准之间的,医保综

合减负的年收入按实际收入计算。

市医疗保

险局沪医

2007.4.1

[2007]

128

(7)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规定

文号 标题 容摘要 执行时间

关于失业人员

医疗补助金具

体实施意见的

[2004]15通知

一、关于失业人员就诊的医疗机构。一般情况下失业人员

应当到区县失业保险经办部门指定的医院就诊;确需转诊的应

当事先经区、县失业保险经办部门同意。失业人员如患疾病,

应就近到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诊。 2004.4.7

二、关于医疗补助金计算。对失业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

凡符合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用药围、诊疗项目、医疗

服务设施和费用标准的,由失业保险给予70%的补贴。

35 / 69

十、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待遇

顺产 难产 晚育 多胞胎

本人生产当

月城镇养老缴纳社会

保险缴费基保险费满

数乘以三个一年

生育生活津贴 生育医疗费补贴

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或妊娠不满7

个月早产

妊娠7个月妊娠3个月

妊娠3个月以

(含7个月)(含3妊娠3个月以上妊娠3

下流产(含自

以上生产或月)以上,(含3个月)7月以下自

然、人工流产)

妊娠不满77个月以下月以下流产 然流产

或子宫外孕的

月早产 自然流产

本人流产当月城

镇养老保险缴费

基数乘以一个半

一个月

从业妇女 3000 500 300

增加半增加一一个婴

个月 个月 儿增加

津贴、补贴1.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2. 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3. 属于计划生育;4. 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

申领条件 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缴费 用人单位每月按社保缴费基数0.5%的比例缴纳城镇生育保险。个人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规定文件 市政府令第1120XX330日公布《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 执行时间 2009.3.30

按最低标准乘以

按最低标准

以一个月 一个半月

乘以三个月

满一年

每多生

半个月

注:1) 当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2) 参加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及生育妇女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可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3)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部分,由企业补差。

36 / 69

十一、工伤保险

(1)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和比例

文号 标题 容摘要 执行时间

市人民政府

令第29

市工伤定实行浮动费率。

保险实 浮动费率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事故发生率2004.7.1

施办法 等情况确定。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按照本单位缴纳城镇养

老保险费或者小城镇社会保险费的基数确定。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实行基础费率,挤出费率统一为

缴费基数的0.5%

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在基础费率的基础上,按照规

浮动费率分为五档,每当幅度为缴费基数的0.5%,向上浮

动后的最高费率(基础费率加浮动费率)不超过缴费基数的3%

向下逐档浮动后的最低费率不低于基础费率。浮动费率每年核

定一次。

从业人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2)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计算方法

文号 标题 容摘要 执行时间

●本办法所称的浮动费率,是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

按基础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当年度的

工伤保险支缴率,核定其在下一年度应当浮动的工伤保险费比

例。

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当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工

伤待遇的费用占该单位按基础费率较耐工伤保险费的比例。

●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分为五档,每档的幅度为缴费基数的0.5%

浮动费率上浮的后的最高费率不得超过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的

3%;下浮后的最低费率不低于缴费基数0.5%的基数费率。

●浮动费率上浮的档次按下例考核指标确定:

200%<工伤保险支缴率≦400%

上浮一档

400%<工伤保险支缴率≦600%

市劳动和社市工伤

会保障局户保险浮

动费率2005.4.1

[2005] 管理暂

12 行办法

上浮二档

600%<工伤保险支缴率≦800%

上浮三档

800%<工伤保险支缴率≦1000%

上浮四档

工伤保险支缴率>1000%

上浮五档

●从业人员与原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时间,在其他单位工作

时发生工伤的,或者专业劳务公司的输出人员,在劳务输出期

间发生工伤的,由实际用工单位承担浮动费率责任;但从业人

员被借调期间发生工伤的,由从业人员劳动关系所在的单位承

担浮动费率责任。

●不浮动费率考核围

1. 从业人员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

中受到伤害的;

2. 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

得革命伤残证,到用人单位旧伤复发的;

37 / 69

3. 从业人员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4. 从业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

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5. 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从业人员,在工作中遭受事故

伤害或职业病的;

6. 10人一下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

或患职业病后发生工伤保险费用的,可以不纳入浮动

费率考核围(但发生的事故性质严重、影响大,且受

到有关行政部门处罚的除外)。

(3)工伤认定申请

文号 标题 容摘要 执行时间

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

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

职业病之日起30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

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

病之日起1年,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004.7.1 政府令保险实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

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

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从

业人员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市人民市工伤

29 施办法

4)工伤劳动能力鉴定

文号 标题 容摘要 执行时间

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

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劳动

能力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能力分为十个伤残等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

等级。

●工伤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可以由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直

系亲属向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应该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二)工伤认定决定;

(三)医疗保险契约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工伤的有关料。

●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成的鉴定意见,在受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之日起60日作出工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

能力鉴定结论的时限可以长达30日。

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者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

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向市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市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之日起1年后,工商人员伤残情况发

生变化的,可以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市人民市工伤

政府令保险实2004.7.1

29 施办法

38 / 69

注:

1)初次鉴定、再次鉴定结论或者复查鉴定结论有变化的,鉴定费用由工伤

保险基金承担。

(2)残疾等级:一至四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五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

力;七至10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5)工伤致残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

一次性工

伤医疗补

伤残津贴

停工留薪期 助金、伤残

(按月)

就业补助

按负伤前按上年度

伙食费交一月缴费全市月平

工资 护理费

通食宿费 工资为计均工资为

发基数 计发基数

一级伤残

二级伤残

三级伤残

四级伤残

五级伤残 70% 30个月

六级伤残 60% 25个月

七级伤残 20个月

八级伤残 15个月

九级伤残 10个月

十级伤残 5个月

规定文件 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沪劳保福发[2004]38 执行时间 2004.7.1

由所在单

位按本单

位因公出本人员

差伙食补工资福

助标准的利待遇生活不能

70%发给;不变自理需要

经批准外(指:护理的,

省市就医伤前12所在单位

的交通食个月的负责

宿费,按本平均工

单位因公资收入)

出差标准

报销

按月缴纳社会

保险费

医疗保险费,享受

以伤残津贴 为基

数,按月缴纳基本

基本医疗保险待

继续按照规定缴

纳各项社会保险

注:

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机构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

不得超过12个月。

2)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及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39 / 69

6)工伤致残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伤残

一级伤残 24个月 90%

二级伤残 22个月 85%

三级伤残 20个月 80%

四级伤残 18个月 75%

五级伤残 16个月

六级伤残 14个月

七级伤残 12个月

八级伤残 10个月

九级伤残 8个月

一次性

伤残补工伤医疗费用 生活护理费(按月) 辅助器具

助金

津贴

(按

月)

按负伤前一个月

缴费工资为计发

基数

按上年度全市月平均

工资为计发基数

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工伤

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按照国家和本

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生活完全不能自理50%市规定的标准

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辅助器具项

用,除按本市规定由医疗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目及使用年

保险基金承担的部分外,30% 限、价格按实

其余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报销

担。

十级伤残 6个月

规定文件 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执行时间 2004.7.1

注:工伤人员或因工伤死亡人员负伤前一月或死亡前一月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

的,按照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人员负伤前或死亡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

40 / 69

(7)伤残津贴和和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文号 标题 容摘要 执行时间

本通知调整的对象为20XX1231日前发生工伤且

致残一级至四级,按《是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或按《关

于本是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等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规定享受享受伤残津贴或定期伤残抚恤金(以下统称伤

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

伤残津贴:致残一级增加360/月,致残二级增加

340/月,致残三级310/月增加致残四级增加300关于调整本

/月。 市工伤人员

调整后的最低伤残津贴标准为:致残一级2960/伤残津贴和2009.4.1

月,致残二级2800/月,致残三级2630/月,致残生活护理费

四级2470/月。 标准的通知

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1650/月、生

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1320/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

990/月。

已办理退休手续的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按

本市有关规定领取的养老金标准低于本规定的伤残津贴

标准的,补足到伤残津贴标准。

市劳动和社

会保障局沪

人社福发

[2009]19

8)因工死亡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文号 标题 容摘要 执行时间

丧葬补助金:

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6个月的上年度全市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

按从业人员本人因工死亡前一月的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其

中:

配偶每月40%

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上增加10%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5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月平均工资。

市人民政

府第29

市工伤保

险实施办2004.7.1

9)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文号 标题 容摘要 执行时间

注:

1-4级伤残人员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享受上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不享受一次

性工亡补助金。

关于调整整后的抚恤金标准低于416/月的,按416/月计发。

市劳动和本市因工二、 《实施办法》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持抚恤金的供养

社会保障死亡人员亲属,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抚恤金标准后增加的费用,由工

局沪劳保供养亲属伤保险基金支付。 2006.7.1

福发抚恤金标三、 尚未办理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手续,

[2007]7 准等问题按《通知》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抚恤金的,按本通知规定调

的通知 整抚恤金标准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超过部分由用人

一、 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

人均增加40/月。供养亲属中的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其调

单位支付。

注: 按沪劳保福发[2007]46文号规定,每人每月增加50

按沪劳保福发[2008]27文号规定,每人每月增加90

按沪劳保福发[2009]18文号规定,每人每月增加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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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失业保险

1)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

文号 标题 容摘要 执行时间

市人民政单位按期当月应缴失业保险费基数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在职职工

府沪府发按其当月应缴失业保险费技术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招用的农

[1999]7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应交失业保险费基数;按照

养老保险费技术确定。

市失业

保险办1999.4.1

2)失业保险金的支付标准

文号 标题 支付标准(元支付标准

累计缴费失业人员个月支付执行时

年限 年龄 标准(元/

1-12个月延长领取

/月) (元/月)

12-24

月)

435 35 495 ——

市劳动和关于提

社会保障高本市

局沪劳保失业保2009.4.

就发险金支1

[2009]17付标准

的通知

1年不满

10

10年不

25

25年以上 不论年龄

35

45

45

550 440 435

600 480 435

3)失业保险金的计算

文号 标题 容摘要 执行时间

[1999] 办法

7

1.失业保险的期限计算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

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计算。

累计缴费年限 最长领取期限

累计缴费满1<2年为2个月,

累计缴费满1<5年最长为12个月,

累计缴费满5<10 最长为18个月,

累计缴费满10年以上 最长为24个月。

2.剩余期限的合并计算

失业人员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保留。重新就

业且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后又再次失业的,核定其期限时,

应当将其剩余期限合并计算。合并计算后,失业人员连续领

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3.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计算 1999.4.1

失业人员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

准,根据其缴纳失业保险的年限确定;第13个月至第24

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其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

标准的80%

失业保险金标准应当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高于

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4.接近退休年龄失业人员的特殊规定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非因本人主观原

因确实不能重新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或者因特

殊原因确需放宽的,可以申请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至其法定

退休年龄。继续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其第13个月至第

24个月领取标准的80%,但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

生活保障标准。

42 / 69

十三、农村养老保险

1)用人单位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

文号 标题 容摘要 执行时间

企业应当按照计税工资总额15%的比例缴纳养老保

22险费。

19961企业单位的缴费比例,可以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

15日发布 年达到,但第一年比例不得低于10%

1996.2.1

2)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

文号 标题 容摘要 执行时间

市人民政府

22号令

19961

15日发布

企业在职人员和农、副业从业人员,以本乡上一年度

劳动力月平均收入为缴费基数,按照5%的比例缴纳养老保1996.2.1

险费。

43 / 69

十四、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

一、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项目

工伤保险待遇 参加综合保险期间住院医疗待遇

死亡 因工致残 起付标准以上

缴费方法

支付项目 支付标支付项目 基金最高支付额

符合国家和本市基缴费满一个月的,最高额为上

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按实际 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企业 12.5% 按实际

抢救医疗费用 三分之一。

一次性保险

支付

医疗费用

一次性支个人

付标准 负担

起付标

连续缴费满二个月的,最高额

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5.5% 丧葬补助金

资的三分之二。

老年补贴

待遇

外地施

工企业

120

工资。

伤残补助金、见附表《外来

残津贴、生活护从业人员工

伤保险待遇

一次性支付

标》

1500 20% 80%

缴费基数 因工死亡补助金

工资的60%

每一年最高额不得超过上年

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四

倍。

缴费期限 按月缴费 供养亲属抚恤金 辅助器具 项目和费用

按本市规定

标准

执行市人民政府第12320XX722日发布;市人民政府令第3420XX830日修正发布;沪劳保就发

时间 [2005]8号;沪劳保福发[2007]47号、沪医保办[2009]27

20XX91 规定文件

月,或在三

个月的,

贴凭证,

60%7%

之和。

注:自20XX41日起,凡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可享受日常医药费补贴待遇。标准为20/人·月。

44 / 69

二、外来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支付表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25岁以及其以下 78.9 70.8 62.8 44.3 28.3 21.9

26 77.0 69.1 61.2 43.2 29.7 21.5

27 75.0 67.4 59.7 42.1 27.2 21.0

28 73.1 65.6 58.2 41.1 26.6 20.6

29 71.1 63.9 56.6 40.0 26.0 20.2

30 69.2 62.1 55.1 38.9 25.5 19.7

31 67.2 60.4 53.5 37.8 24.9 19.3

32 65.3 58.6 52.0 36.8 24.3 18.8

33 63.4 56.9 50.4 35.7 23.7 18.4

34 61.4 55.2 48.9 34.6 23.2 18.0

35 59.5 53.4 47.4 33.5 22.6 17.5

36 57.5 51.7 45.8 32.4 22.0 17.1

37 55.6 49.9 44.3 31.4 21.4 16.7

7 5.2 3.5 2

38 53.7 48.2 42.7 30.3 20.9 16.2

39 51.7 46.4 41.2 29.2 20.3 15.8

40 49.8 44.7 39.6 28.1 19.7 15.3

41 47.8 43.0 38.1 27.1 19.2 14.9

42 45.9 41.2 36.6 26.0 18.6 14.5

43 43.9 39.5 35.0 24.9 18.0 14.0

44 42.0 37.7 33.5 23.8 17.4 13.6

45 40.1 36.0 31.9 22.7 16.9 13.1

46 38.1 34.3 30.4 21.7 16.3 12.7

47 36.2 32.5 28.8 20.6 15.7 12.3

48 34.2 30.8 27.3 19.5 15.2 11.8

49 32.3 29.0 25.8 18.4 14.6 11.4

50岁及其以上 30.3 27.3 24.2 17.4 14.0 10.9

注:以上金额包含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伤复发医疗费等各类费用劳保福发[2007]47

2007.7.1执行)

45 / 69

十五、小城镇社会保险

(一)基本社会保险

基数 用人单位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乘以本单位应当缴费的人数。

比例 25%,其中:养老17%;医疗5%;失业2%;生育0.5%;工伤0.5%

养老保险 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

应同是具备下列条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养老金计发办法: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交费每增加一年,养老金标准相应增加0.5%;最高不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医保围:参保人员发生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门诊大病(重症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门诊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精神病治疗)的。

支付办法:1)起付标准:在一个医保年度,

第一次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10%

第二次及以上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60%5% 医疗保险

(2)从业人员每次住院发生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从业人员支付30%,以保支付70%(退休人员支付20%、医保支付80%

(3)门诊大病不设起付标准。从业人员医疗费用医保支付70%;退休人员医保支付80%

(4)最高支付限额:在一个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60%4倍。

条件: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已办理失业,求职登记手续。

领取期限:缴费每满1年,领取期限增加1个月,一次连续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险金

标准:根据其缴费年限和年龄确定(详见第51页失业保险金的支付标准)

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因生活确存特殊困难或具有本市农村户籍的从业人员,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可申领1-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

标准:为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条件: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期间患大病或者住院的。

标准:所发生医疗费用的70%

条件:参加社会保险,属于计划生育的妇女。

标准: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按照《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规定执行。

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等,按照《市工商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

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沪府发[2003]65号) 2003.10.20

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09号) 执行时间 2001.10.10 规定文件

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29号) 2004.04.01

失业补助金

医疗补助金

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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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门急诊补充保险

文号 标题 容摘要 执行时间

[2003]61

●门急诊补充保险资金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缴

纳,并在缴纳小城镇基本社会保险费时一并征缴。

●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确

定;从业人员的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确定。

转发市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分为当年账户资金与积累账户资金。当

局《关于本年账户资金用于缴费期间的门急诊医疗费支付;积累账户资

市小城镇社金用于领取养老金后的门急诊医疗费支付。

会保险门急●用人单位与从业人员缴费2%以下部分计入当年账户资2003.11.20

诊补充保险金,用于从业人员缴费期间的门急诊医疗,用完为止,缴费

期间未用完的可继续用于领取养老金后的门急诊医疗;缴费

见》的通知 2%以上的部分计入累计账户资金,用于从业人员领取养老金

后的门急诊医疗。

●个人账户资金可直接用于参保人员的门急诊医疗费支

付,先采用现金报销方式,以后积极创造条件实现持卡就医、

网上结算。

(三)按镇保办法计发养老金的标准

文号 标题 容摘要 执行时间

参加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

人员,其月养老金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确定。缴费年限满15

年的,月养老金按照其办理申领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

市劳动和社

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相应增加上

会保障局沪

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5%的养老金,增加的缴费年限2006.1.1

有不满1年的,每个剩余月相应增加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

[2006]6

工资的0.042%的养老金,但最高不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

题的通知 均工资的30%

计发的月养老金见分、见角进元。

注:按沪劳保养发[2007]43号文规定,每人每月增加15元。

按沪劳保养发[2008]9号文规定,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按沪劳保养发[2009]1号文规定,每人每月增加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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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福利待遇

(一)职工福利费的提取和使用

文号 标题 容摘要 执行时间

财政部 商投资企充养老保险费。

财外字业提缴使2. 职工教育经费了: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

[1999] 用涉及中用于企业职工参加在职培训,提高业务技能所需费用支出。

735 方职工权上述12项费用以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计提,但

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规定,

及时足额的提取下列涉及中方职工权益的其他各项资金,并按规

定用途使用。

1. 职工福利费: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注:

外商投资企业按有关规定不预提)。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按规定

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探亲假路费、生活补助费、医疗

补助费、独生子女费、托儿补贴费、职工集体福利、上下班交通

补贴费、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费、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救济

关于加强费、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的工资,以及按照

和改进外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也可用于支付中方职工的补

益资金管对企业在与外籍职员签订劳动合同时,已定明外籍职员的福利费

理的通知 包括在其应付工资当中的,应以中方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计提。

3. 中方职工住房基金:按照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

方职工住房制度改革格若干财政问题的规定》(财工字[1995]59

号令)执行。外商投资企业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

262号令)为职工提交住房公积金后,不再在成本中提取中方职

工住房补助基金。

4. 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按照国家有关吸收外商投资法律、

法规和财政部《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

(财工字[1993]474号)执行。

2000.1.1

市劳动和

社会保障

局沪劳保

福发

[2001]35

关于《市“应付福利费”应首先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和原有职工福利;

城镇职工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和按规定建立的补充医疗基金在“应付福利

基本医疗费”中列支。“应付福利费”不足部分在工资总额的6%(其中:

保险办企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不足部2001.5.28

法》实施分最高列支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工资总额的4%“补充医疗保险

后若干问费”不足部分最高列支限额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2%)经有关

题意见 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管理费用”

市职业教

育条例

会议通过

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职业培训经费;职

工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以按照2004.7.15

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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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

文号 标题 容摘要 执行时间

[2008]2

关于调整20XX11日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

20XX度住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工资作

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08.7.1

缴存技术20XX1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当月工资收入

的通知 或以实际发放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20XX与平均工资调整为

20XX月平均工资。

20XX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7%

20XX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1214元,下限为134元。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

缴存额上限为2082元。

附:历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上、下限

单位和个人缴存之和(元)

缴存比例 执行时间 备注

上限 下限

1991 —— 5

5% 本(标准)工1991.4.29

1992 —— 5

1993

1994 额缴纳

5%

1995 125 37 1995.7.1

1996 154 46 1996.7.1

1997 214 54 1997.7.1

6%

1998 228 54 1998.7.1

1999 282 84 1999.7.1

2000 330 100 2000.7.1 计算到元,元

2001 540 108 2001.7.1 五入。

2002 622 124 2002.7.1

2003 7% 682 136 2003.7.1

2004 776 64 2004.7.1

2005 854 64 2005.7.1

2006 938 70 2006.7.1

2007 1034 106 2007.7.1

额,按原缴交1993.7.1

计算公积金的

工资基数按基

资。5元以上见

分进角。

工资的200%

单位和职工公

积金月缴存额

以下单位四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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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从20XX起单位和个人缴存上限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0%调整为300%

(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比例

文号 标题 容摘要 执行时间

和职工缴存住房公

[1999]积金和补充住房公职工本人和单位缴存比例,不得大于各8%和少于各1% 1999.7.1

42 积金工资技术以及

关于调整本市单位

缴存比例的通知

(四)高温季节津贴

文号 标题 容摘要 执行时间

市劳动和社

关于本市企业高温35°C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

会保障局沪

季节津贴标准的通场所降温降低到33°C以下的(不含33°C),应当2007.7.11

劳保综法

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津贴标准每天不低于10

[2007]30

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

元。

(五)保健食品费

文号 标题 容摘要 执行时间

市劳动和社

关于调整本市企业乙类为3.25/天;

会保障局沪

保健食品非发放标丙类为2.70/天。 1998.4.1

劳保综法

准的通知 从事高温作业人员保健食品费:

[1998]24

有毒有害作业人员保健食品费:

甲类为3.75/天;

高温季节含盐菜为2.70/天;

高温季节含盐菜汤1.85/天。

(六)幼托收费和补贴标准

文号 标题 等级及服务 类别

收费(学生每

月)

市物价局沪价

[2000]全日制三级托儿所、在全日制二级园所得基础

187 儿园

关于调整本市

托儿所、幼儿园

收费标准的通每月减收50

托中班及以下2周岁以下)

280

托大班(2~3周岁)

220

全日制二级托儿所、幼小班(3~4周岁)

180

儿园 幼中、幼大班(4~6周岁)

150

视力、听力、智能、肢体等

加收70

残障儿童

托大班(2~3周岁) 400

寄宿制二级托儿所、

幼小班(3~4周岁) 350

儿园

幼中、幼大班(4~6周岁) 300

全日制一级托儿所、在全日制二级园所得基础

每月加收50

儿园

寄宿制一级托儿所、在全日制二级园所得基础100

儿园

周一至周五1700~1900 25

周一至周五1900~2100 35

晚托班延长服务时间 一个月晚托不足半月 按半月收费

一个月晚托超过半月 安全月计算

双休日 每天10

1. 各年龄阶段儿童入托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中,父母单位各报销50元。

残障儿童的父母单位各报销70元。

2. 20XX9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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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出境定居离职费

文号 标题 容摘要 执行时间

关于出境定时,支付一次性离职费应根据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统筹情

劳动和社会居的归侨侨况区别对待。

保障部办公眷职工享受●职工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由社

厅劳社厅函一次性离职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2005]126 费问题的复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一次性结清其医疗保险个

人账户,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国务院侨务连续工龄满一年至十年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

办公室[83]标准工资;

侨政会字第连续工龄在十年以上的,从第十一年起,每满一年发给

007 一个半月的本人标准工资。满一年的尾数,不足6月的,

关于归侨、侨

眷职工因私

事出境的假1983.1.25

期、工资等问

题的规定

●一次性离职费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前,

归侨、侨眷职工因出境定居终止劳动关系不再享受退休

待遇而由企业支付的一次性补助金。社会保险制度建立

后,对不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归侨、侨眷职工获准

出境定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

2005.4.19

职工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之前本企业的实际

工作年限,仍由用人单位比照国务院侨办、劳动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

等问题的规定》[1983]侨政会字第007号)支付职工

一次性离职费。

获准出境定居的在职职工,可以发给一次性离职

费,其标准如下:

按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的,按一年计算。离职费的总

额,最高一本人二十四个月的标准工资为限。

市劳动和社关于实施《市仍由用人单位比照国务院侨办、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

会保障局沪劳动合同条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

劳保关发例》若干问题定》[83]侨政会字第007号)支付职工一次性离职费。

[2005]36 的通知(三) 一次性离职费的标准按1992年职工实际工资月收入确

对职工199311日之前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

2005.10.17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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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文号 标题 容摘要 执行时间

适用对象:

关于印发市

市人民政府城镇居民基

沪府发本医疗保险2008.1.1

[2007]44 试行办法的

通知

凡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小城镇医疗保险

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参

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

1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年龄超过18周岁的人员;

2 具有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

3 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的其他人员。

登记和缴费

居民医保的登记缴费期为每年101日至1220日,

参保人员按照年度缴费,次年11日至1231日享受相

应居民医保待遇。登记缴费期,在校学生、在园(所)幼儿

的登记、缴费手续由所在学校和托幼机构统一办理。其他人

员持本人、户口簿等相关证件,到户籍所在地的经办机构办

理登记缴费手续。

基金筹集

筹资标准以及个人缴费标准:

170周岁以上人员,筹资标准每人每年1500元,其

中个人缴费240元;

2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人员,筹资标准每人每

1200元,其中个人缴费360元;

3、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筹资标准每人每

700元,其中个人缴费480元;

4、中小学生和婴幼儿,筹资标准每人每年260元,其

中个人缴费60元。

参保人员中属于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

庭成员等,个人缴费部分可以适当减免。

医保待遇

参保人员门诊急诊(含家庭病床)、住院(含急诊观察

室留院观察)发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

保基金按照以下比例支付,其余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自负:

170周岁以上的人员,住院支付70%,门诊急诊支付

50%

2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人员,住院支付60%,门

诊急诊支付50%

3、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住院支付50%

门诊急诊医疗费年度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分支付50%

4、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支付50%,门诊急诊支付

50%

参保人员门诊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

构)就医,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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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和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待遇

项目 丧葬补助费 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职工死亡后一次性发给)

条件 人或三人以

职工因

病或非供养亲属一供养亲属

因工负人者 二人者

伤死亡

2个月 1/2个月 1/3个月 6个月 9个月 12个月 3个月 4个半月 6个月 待遇

供养直系亲属死亡

十周岁以不满十周岁

上的

供养亲属三

上者

加发

供养亲属一人者 供养亲属二人者

死者生前领取的副食品价格补贴 本企业月平均工资 死者在职时原工资

不发 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死者本人月基本养老金

供养亲属三人或三人

以上者

在职职

离退休

职工

备注

1. 凡领有“独身子女证”的子女,劳保关系在一方名下,另一方发生因病或因工死亡后,也可以享受救济和抚恤待遇。

上一年度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

2.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 ÷12

上一年度全部职工的平均人数

1. 劳动保险条例及实施细则修订草案;

2. 市劳动局沪劳(1986)资创字第225号;

3. 市劳动局沪劳险发(8989号;

4. 沪劳保养发(200436号。

规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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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非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文号 标题 容摘要 执行时间

劳动和社

保障局沪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孤

身一人的,增加30%

[2008]30

通知

2008.4.1

(十一)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文号 标题 容摘要 执行时间

民政局沪

2008.4.1

[2008]37

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00

元。

(十二)企业年金

文号 标题 容摘要 执行时间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职工个人

缴费可以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

●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

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2004.5.1

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令第20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

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行办法

(十三)独生子女费

文号 标题 容摘要 执行时间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在其子女

年满16周岁之前,领取每月2.5元的德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2006]13●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无用人单位的,由其户

籍所在地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

2006.7.1

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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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非全日制劳动用工

(一)每月工作时间、最低工资标准

文号 标题 容摘要 执行时间

中华人民国

主席令第652008.1.1

中华人民国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劳动合同法 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市劳动和社关于调整本

会保障局沪市小时最低

劳保总综发工资标准的

[2008]24 通知

本市非全日制小时最低标准调整为8元。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2008.3.24

保障费用,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招退工、劳动报酬

文号 标题 容摘要 执行时间

●用工登记及退工

1.用人单位招用非全日制劳动者应在其《劳动手

册》做好用工记载。《劳动手册》由劳动者保管,

劳动者的个人档案由原保管部门保管,不随本人

流转。

2.用人单位在30日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找

工登记备案手续可以通过填写《录用名册》用、

邮寄等各种方式,送达所属的区、县职业介绍所。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终止后,应出具

退工证明。由劳动者持退工证明和《劳动手册》保障局、市医疗关于本市非全

到街道、乡镇劳动服务所办理退工备案手续,并日制就业的若2003.6.20

可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2003]29干问题的通知

●劳动报酬

1.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小时计算。2.

动报酬薄或非全日制劳动者工资收入和应当缴

纳的社会保险费等。

3.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水平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协商确定,但每小时不低于小时最低工资收入标

准。

4.用人单位以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收入为基

数,按照本市统一规定的比例支付社会保险费。

55 / 69

(三)社会保险费缴纳和待遇

文号 标题 容摘要 执行时间

劳动和社关于本市非个月。

会保障局、全日制就业 社会保险待遇

疗保险局的若干问题 1.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养老保险待遇按本市养老保险有2003.6.20

劳保就发的通知 关规定执行。

[2003]29 2.非全日制劳动者累计缴费满三个月,且继续缴纳社

●社会保险费缴纳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凭《劳动手册》到

本人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理机构记载。非全日制劳动

者在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就业,只需办理一次。

2. 社会保险经办经机构应在指定的银行,为非全日制

劳动者开设个人社会保险缴费账户,制作相应的“社会保险

缴费卡”,并建立个人账户。

3. 社会保险缴费账户中当月存储额达到或超过本市规

定的月最低缴费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在账户如数扣

缴,并按本市统一规定计入个人账户;不满月最低缴费额的,

不扣费,已经注入缴费卡的款项作为下月缴费额。

4. 社会保险缴费年月按期缴费额折算。当月存额达到

或超过月最低缴费额的,缴费年月可折算为一个月;不满月

最低缴费额的,不计缴费年月;折算后的缴费年月不得超过

实际缴费月;在当年度缴费期,折算缴费年月不得超过十二

会保险费的,可自缴满三个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三

个月。之后必须按规定连续缴费,方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

险待遇。缴费额及交费月数不足的,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

遇,个人医保账户封存。

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全日制劳动者转为非全日

制劳动者的,可视作缴费满三个月,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三个月,之后必须按上述规定连续缴费,方可继续享受基本

医疗保险待遇。

3.非全日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符合

申请失业保险条件的,可凭《劳动手册》、本人到区、县职

业介绍所申领失业保险金。

4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

病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5非全日制劳动者也可以按照本市自由职业人员的有

关规定办理养老、医疗保险登记,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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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文号 标题 容摘要 执行时间

●外国人在本市就业(包括劳动报酬来源于境外,受派遣

在本市工作三个月以上的),应当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国外国

人就业许可证》和《外国人就业证》

●外国人在本市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1.身体健康,不患有精神病和麻风病、艾滋病、性病、

开放性肺结核病等传染病,以及所从事的工作不能患有的疾

病;

2.有确定的工作单位;

关于印发关3.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和相适应的学历以市劳动和

于贯彻《外及从事相应的工作两年以上的经历; 社会保障

国人在中国4.无犯罪记录; 局沪劳外

1998.4.14

就业管理规5。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它国际旅游证件;

定》的若干6.男性一般在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女性一般[1998]25

意见的通知 在十八周岁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

●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即持FLCG字签证者)

在中国留学、实习的外国人即持职业签证外国人的随行家属不

得在中国就业。特殊情况,应由用人单位按本规定的审批程序

申领许可证书,被聘用的外国人凭许可证书到公安机关改变身

份,办理就业证、居留证后方可就业。

●用人单位与获准聘雇的外国人之间有关聘雇期限、岗

位、报酬、保险、工作时间、解除聘雇关系条件、违约责任等

双方的权利义务,通过劳动合同约定。

十九、台、港、澳居民在地就业管理规定

文号 标题 容摘要 执行时间

●本规定所称在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是指:

(一)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在地从事个体经营的、澳门人员;

(三)与境外或台、港、澳地区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

受其派遣到地一年(公历年11日起至1231日止)在同

一用人单位累计工作三个月以上的人员。

●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的台、港、澳人员,

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1860周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者和地急

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超过60周岁)

(二)身体健康;

(三)持有有效旅行证件(包括地主管机关签发的居民来

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地通行证等有效证件)

(四)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持就业证到颁发该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办理聘雇台、港、澳人员登记备案手续。

●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并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终止或者解除劳动

合同,或者被派遣的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的,用人单位应

当自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

2005.10.1

部令第26管理规定

57 / 69

二十、定居国外人员在沪就业管理办法

文号 标题 容摘要 执行时间

●本办法所称定居国外人员在沪就业,是指持有中国护

照定居国外,取得前往国定居许可的人员依法受聘于本市各

类用人单位获取劳动报酬或者由境外单位派遣在本市用人

单位任职的行为。

●定居国外人员在沪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效的中国护照及有效的前往国定居证明;

2、有确定的工作单位;

3、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定居国外人员在沪就业核准证》

核准期限按照用人单位与被聘雇的定居国外人员订立

的劳动合同或者工作任务期限确定,核准证一次签发有效期

不超过一年。

经核准在乎就业的定居国外人员应当持核准证到公安[2001]3办法

部门办理《港澳居民华侨暂住证》,也可以按规定申请恢复

户口。

用人单位对于持核准证并在公安部门办理了暂住证的

定居国外人员,核准证期限届满需要继续聘雇,应当在核准

证期满前三十日,携带文件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办核准

证延期手续。

●用人单位与被聘雇的定居国外人员之间有关聘雇期

限、岗位、报酬、保险、工作时间、解除聘雇关系条件、违

约责任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通过订立劳动合同约定。

2001.1.31

58 / 69

二十一、 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20XX度本市社会保险缴费标准表

缴费基数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1975~9876 22% 8% 12% 2% 0.5% 0.5% 2% 1%

社会团体等单位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个人(包

括业主自个体业主

己)缴付缴付22%

8%

7% 1%

12% 2%

0.5% 0.5% 非正规劳动组织人员 960~9876 30% 14% 3%

0.5% 0.5% 非全日制劳动者 按其实际收入 22% 8% 12% 2% 2% 1%

自由职业者 1975~9876 30% 8%14%

0.5% 0.5% 个体工商户业主及职工 1975~9876 主缴付业主自

外来从业人员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1975元)×12.5%

小城镇社会保险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1975元)×25%

个人

个体业(包括

2% 己)缴

1%

注:(1)工伤保险缴费0.5%为基础费率。

2 )个体工商户业主及职工、自由职业者缴纳医疗保险可按8%缴纳,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也可按14%缴纳,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59 / 69

二十二、劳动仲裁

(一)劳动仲裁时效

文号 标题 容摘要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

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

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提出。

下列劳动争议,除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

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1、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

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 席令第

2、因执行国家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时间、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80

的争议。

劳动者对上述12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

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上述12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

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

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

时间

中华人民国

劳动争议调2008.5.1

解仲裁法

(二)劳动仲裁管辖

文号 标题 容摘要

执行

时间

市劳动和

社会保障

局沪劳保

[2008]44

和定居国外人员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3。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

2008.9.1

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以外的劳动争议案件。

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同时负责管辖本行政区域属于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劳动争议案件:

1.注册资金壹千万美元以上(或者相当于壹千万美元以上)

的本市外商独资企业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2.本市企业与其取得合法就业资格的外籍人员、台港澳人员

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行政区域除由市劳动争

本通知第一条中第1类的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履行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

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60 / 69

二十三、法律责任

文号 标题 容摘要

执行

时间

65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

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

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

政部门责令改正;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

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

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

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2008.1.1

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

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

付赔偿金;

1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

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

偿金。

文号 标题 容摘要

执行

时间

(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

间的; 2004.12.1

条例 (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423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

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

准计算,处以罚款:

(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

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

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

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

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

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

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

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期限改正,

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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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计算,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

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

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

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

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2、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3、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

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

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

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

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

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四、其他

(一)个人所得税

①工资薪金收入

文号 标题 容摘要 执行时间

纳税人就其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2000/

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 5 0

超过500元至2000

2 10 25

的部分

超过2000元至5000

3 15 125

的部分

超过5000元至20000

4 20 375

元的部分 2008.3.1

超过20000元至40000

5 25 1375

元的部分

超过40000元至60000

6 30 3375

元的部分

超过60000元至80000

7 35 6375

元的部分

80000

8 40 10375

100000元的部分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15375

[2008]20

题的通知

62 / 69

②年收入12万元以上纳税申报

文号 标题 容摘要

第三十六条: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

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于修改《中

2、从中国境二处或者二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 2008.3.1

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令第519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条例》的决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

月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执行

时间

③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文号 标题 容摘要

执行

时间

关于基本

养老保险

财政部、

费基本医

国家税务

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

总局财税

费住房公

[2006]10

积金有关

个人所得

税政策的

通知

(一)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

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

的,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

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应将超过部分病入个人当期的工资、

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单位和个人分

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平均工资12%的幅度,其实际缴存2006.6.27

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

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地

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

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

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

医疗保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④经济补偿金收入

文号 标题 容摘要

执行

时间

关于个人

与单位解

财政部、除劳动关

国家税务系取得的 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

总局财税 一次性补均工资3倍数额以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2001.10.1

[2001] 偿收入征税发[1999]17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157 免个人所

得税问题

的通知

关于个人

因解除劳 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工

国家税务动合同取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

总局国税得经济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

[1999] 偿金征收限,以其商数作为个人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

178 个人所得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

税问题的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通知

1999.10.1

63 / 69

⑤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

文号 标题 容摘要

执行

时间

国税发 2005.1.1

[2005]

9

通知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

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

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

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

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1、先将雇员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

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

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

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

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将雇员个人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

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 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

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

除数

2. 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

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

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

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四、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

工资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执行。

五、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

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

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文号 标题 容摘要

执行

时间

个人所得税。根据不同情况,具体计算公式为:

(一)如果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规定费用扣除额

的,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

所二 1. 奖金包括个人所得税的:

[2005]3应纳税额=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 奖金不包括个人所得税的:

2005.1.1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了个人(包括外籍个人 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

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可先将个人当月取得的

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

数,对奖金不含个人所得税的,其商数应换算成含税收入(下同)

然后再将全年一次性奖金按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

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12-速算扣

除数)÷(1-税率)] ×12

应纳税额=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如果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规定费用扣除额的,其适用

公式如下:

64 / 69

1. 奖金包含个人所得税的:

应纳税额=(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

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 奖金不包含个人所得税的:

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当月工资

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12-速算扣除数] ÷1-税率)]}

×12

应纳税额=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企业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标准

文号 标题 容摘要

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者会保

障部门或其他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

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缴纳

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

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

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

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84

保险,不得扣除。

[2001]

39

通知

企业根据国家规定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为本企业职工缴

纳的住房公积金,可在税前扣除。

企业按国家统一规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按省级

人民政府批准的办法发放的住房补贴、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2001.4.

困难补贴,可在税前据实扣除,暂不计入企业的工资薪金支6

出;企业超过规定标准缴纳或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或各种名目

的住房补贴,一律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超过计税工资

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执行

时间

[2000]

《企业

2000.1.

1

除办法》

的通知

(三)企业欠薪保障金

文号 标题 容摘要

本市围的企业在市劳动保障局规定的缴费期限缴纳欠薪保障

费。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分支机构,应当单独缴纳欠薪保障费。

企业、企业分支机构每年缴纳一次欠薪保障费。缴费的具

饿体数额为本市公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数额。

执行

时间

府令 2007.10.1

72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文号 标题 容摘要

市实施《中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镇集体经济组织,均须1993.5.16

按本单位在职职工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1999.7.30

执行

时间

65 / 69

修正

公告第19法》办法

本市各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平均人数和残疾职工平均人数所

占比例的年度审核同意在每年的第一季度进行。

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6%比例的单位,吸纳残疾人就业暂时

有困难的,应当按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6%的比例缴2000.6.22

沪残联 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但单位上年度平均工资超过全市上年度

[2000]职工平均工资一定比例以上的,超过比例以上部分不计入缴纳

35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基数。

实施细则

(五)培训见习补贴

文号 标题 容摘要

见习期间,见习学员与见习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

凡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年龄在1625岁(特殊需要可延

伸至30岁),持有见习补贴相应职业书,自愿提出申请,并由

担保资格者提供见习担保的失业青年。

见习补贴包括三个部分:

1、见习学院生活费补贴,每人每月按职工最低工资标准2002.1.8

70% 予以补贴;

2、见习单位实训费补贴;

3、见习期综合保险费。

见习期限一般为3~6个月,有特殊需要的经批准可适当延

长,最长不超过12个月。

执行

时间

[2002]

1 通知

(六)勤工助学

文号 标题 容摘要

府沪府发

[2007]

35

执行

时间

资助政策体系所涉及的对象围是本市行政区域全

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等职业学校

(以上均含民办学校)的学生。 2007.11.16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劳动的报酬原则上不低于8

/小时。

(七)被拆迁居民的公假

文号 标题 容摘要

府令第1112001.11.1

在职职工因房屋拆迁办假,凭区、县房地局的证明,所

在单位可给公假两天。

执行

时间

(八)无偿献血规定

文号 标题 容摘要

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

献血。

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

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单位或者本居93

执行

时间

1998.10.1

国献血法

66 / 69

住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

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血站队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

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1998.10.1

公告(第6

号)

出限期完成献血计划通知书;逾期仍未完成献血计划的,可

以按照未完成计划献血量等量用血费的5倍,对其征收献血

卫生行政部门对未能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单位,可以发

补偿金。

(九)协保人员特殊待遇

1) 重新就业的社会保险费处理

标题 文号 容摘要 执行时间

市人民政府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保人员,其失业保险待遇仍按现

办公厅沪府有的政策规定执行。协保人员解除劳动关系后重新就业的,可2006.7.1

[2006]22 不再缴纳社会保险费。

意见

2) 大龄协保人员就业补贴

文号 标题 容摘要 执行时间

似乎劳动和实现市场化就业,并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的,在就

业期间可按月给予就业补贴。

局、市财政

局沪劳保就休年龄之月或按月领取养老金之月,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008]33

事项,按照《关于对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开展特殊援

意见 助的实施意见》(沪劳保就发[2006]19号)执行。

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含5年)的大龄协保人员,凡

大龄协保人员就业补贴的期限从申请之月至其到达法定退

大龄协保人员就业补贴标准,申请、审核、发放和管理等

2008.6.1

(十)退(离)休人员的聘用

文号 标题 容摘要 执行时间

关于聘用退(离)休职工的围和条件:

1. 企业因生产、业务需要,为解决技术难题、传授技

艺、培训专门人才等,可聘用退(离)休职工。严禁聘用退

(离)休职工从事高空、有毒、有害岗位工作和繁重的体力

劳动。

2. 退(离)休职工的原单位、原系统需要聘用是,应市劳动局沪退

准许优先聘用。原单位、原系统不聘用的,其他单位需要聘(离)休制1992.12.1

用,原单位应予积极支持。 [1992]84

3. 被聘用的退(离)休职工,在受聘单位从事生产业

务过程中,不得损害原单位的生产经营业务,受聘后,应服规定

从聘用单位的领导,遵守单位规章制度。

4. 地区组织退(离)休职工参加社会公益劳动和其他

医务劳动的,不作聘用对待。

容摘要 标题 文号 执行时间

被聘用的退休职工,应该是身体健康,能胜任所从事的生产、

业务工作,在一般情况下,男性年龄不超过65岁,女性不超退

60岁。对退休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和少数传授技艺,从

事技术、专业指导的,聘用年龄可适当放宽,但最高男性年龄充意见

市劳动局沪

1996.9.25

[1996]85

67 / 69

不超过70岁,女性不超过65岁。

(十一)居住证申办户口

文号 标题 容摘要 执行时间

吃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持有《市居住证》满7年;

2.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3.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

4.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有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

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公众对

应;

5.无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

处罚以上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发《持有<

符合规定的持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应当提交

下列材料:

1.有效明和《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2.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证明;

3.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所得税或企业纳办法》通知

税完税证明;

4.专业技术职务、职业明及相关聘用(劳动)合同证明;

5.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

6.本人的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亲属的房屋所有权

证或者租用公房凭证;

7.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市人民政府

2009.2.12

[2009]7

市居住证>

(十二)劳务派遣

文号 标题 容摘要 执行时间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

不得少于50万元。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中华人民

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国劳动合

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同法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

遣劳动者。

2008.1.1

65

68 / 69

二十五、发文单位说明

国发 国务院

劳社部发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总薪字 国家劳动总局

国税发 国家税务总局

沪府发 市人民政府

沪府办发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沪劳外发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际合作处

沪劳关发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

沪劳保综发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综合计划于工资处

沪劳保养发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

沪再就办 市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

沪劳保福发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福利保险处

沪劳保就发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处

沪劳保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开发处

沪劳保基发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基金监督处

沪医保 市医疗保险局

沪教委财 市教育委员会财务处

沪卫妇儿 市卫生局妇儿处

沪计生委办 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沪残联 市残疾人联合会

沪人社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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