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劳动保障局《静安
区贯彻落实稳定和扩大就业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
• 【公布日期】2009.02.10
• 【字 号】
• 【施行日期】2009.02.10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劳动保障局《静安区贯彻
落实稳定和扩大就业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区劳动保障局《静安区贯彻落实稳定和扩大就业政策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
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日
静安区贯彻落实稳定和扩大就业政策的实施意见
当前,全球金融危机逐步波及实体经济,静安区也面临较为严峻的就业形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上海市委市政府一系列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
的文件精神以及上海市推进“四个确保”的8项举措,特制定《静安区贯彻落实稳
定和扩大就业政策的实施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一、加强以政府为主导的稳定和促进就业社会责任体系
第1条 区政府各相关部门与区就业促进中心、街道,依托区工商联、区企
业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和企业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整合就业岗位资源,互通招聘信
息,形成岗位开发联动机制。
第2条 区财政出资的项目、兴办的各类事业所形成的就业岗位,在基本符
合招录用条件时,向本区的各类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倾斜,录用比例应在
50%以上。
第3条 区劳动保障、工商、税务、防火监督、质监等部门,对静安失业人
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青年创业、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转制小企业的申办、年
检,进一步简化手续、降低门槛,提供便捷服务。
第4条 建立静安区失业预警预报工作机制(见附件1)。以区就业促进中心
劳动力资源管理平台、劳动监察网格为基础,通过各职能部门和街道与企业、楼
宇、园区的联系渠道,形成全区失业预警预报机制。建立就业统计月报制度,及时
准确上报企业动向及就业情况。每月编发《静安企业用工情况动态分析》,次月6
日前上报区政府,特殊情况及时上报。对可能发生的大规模裁员,及时沟通、化
解、处置。
第5条 区劳动保障部门和各街道进一步深入开展就业援助。根据我区就业
困难人员的实际,用好社区公益性劳动岗位政策,重点吸纳“零就业家庭”、低收
入家庭、“两劳”人员等就业困难人员。
二、实施稳定就业的特殊政策
第6条 综合运用政策,大力支持各类企业发展。稳定就业的关键在于稳定
企业发展。综合运用市、区两级现有促进就业、促进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用
足、延伸、嫁接”市统一政策,制定区级补充政策,形成叠加效应。当前的重点是
贴。
第9条 鼓励企业实行更加灵活的工时制度。在审批“综合计算工时工作
制”的行业岗位时,应当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统一,努力减轻企业用工成本。
第10条 支持困难企业实行岗位共享制度,留住人员、技术,保持企业发展
基础。
第11条 实施临时性停工补贴。对符合区产业发展方向,受金融危机影响而
临时性停工的困难企业,与市出台政策配套,给予为期6个月的企业补贴。
第12条 制定静安区企业欠薪保障金垫付的实施办法(见附件2)。在保障
员工权益的同时,为经营暂时发生困难,短期内无力支付员工工资的企业垫付工
资,缓解企业流动资金困难。
第13条 实施职业培训的特别计划,减轻企业裁员压力。对调整经营方向和
产品结构,需要对员工转岗培训的困难企业,可不受政府培训补贴项目的限制,参
照定向培训标准,适当给予培训补贴。
第14条 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青年实训见习,适当提高参
加培训的补贴标准。
第15条 对企业员工,希望自主创业的,提供免费创业培训和开业指导。
第16条 做好对困难企业的认定,落实国家人保部关于缓交社保费(四
金),保留参保交费年限的过渡性政策。
三、进一步健全劳动关系调处机制
第17条 充分利用行政备案制度,争取时机妥善处置裁员事件。一次性裁员
20人以上或占员工10%以上的企业在申请劳动行政备案时,严格备案条件和程序
(如企业经职代会讨论是否通过等),同时争取时机,宣传政策,帮助企业解决困
难,稳定劳动关系。
第18条 更多地立足调解、化解劳动争议和劳资纠纷。加强对企业劳动关系
的指导和服务,加大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受理前后的调解力度。劳动监察坚持说服引
导在先,依法处置在后,力争将小额、简单、涉及人数较少的劳动纠纷和矛盾化解
在萌芽状态。
第19条 本意见自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暂定期限一年。
附件1:《静安区失业预警预报工作机制》
附件2:《静安区企业欠薪保障金垫付的实施办法》
附件1
静安区失业预警预报工作机制
在当前全球金融危机逐步波及实体经济的特殊时期,为落实国家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部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文件精神,适时了解区域内企业单位用工、
退工、裁员、解聘等方面的动向和信息,为区领导决策部署、各部门开展工作提供
参考,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作为全区预防和处置因劳资性纠纷引发群体性
事件整体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建立静安区失业预警预报工作机制。
一、部门联手,形成全区失业预警预报机制
以区就业促进中心劳动力资源管理平台,区劳动监察网络为基础,通过区政府
相关职能部门、街道、社会组织现有的与企业、楼宇、园区的联系渠道,形成全区
失业预警预报机制。区劳动保障局为牵头单位。
二、每月编发《静安企业用工情况动态分析》专报
次月6日前上报区政府,即时掌握企业用工动向,对可能发生的大规模裁员,
及时沟通,化解处置。
三、区别不同类型企业,归口负责信息报送
区科委--负责区内科技企业,科技园区用工情况报送。
区建交委--负责辖区内建筑企业、工地、房地产企业(含中介)用工情况报
送。
区经委--负责区管商业企业用工情况调查,园区用工情况的报送。
区外经委--负责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资企业的招工、用工情况调查,信息报
送。
区旅游局--负责区内各星级宾馆、旅行社的招工、退工情况报送。
工商静安分局--负责全区每月开业、歇业企业数及其用工人数的报送。
税务静安分局--负责每月新增、注销税务登记企业及其用工人数报送。
各街道办事处--充分发挥就业援助员和劳动监察协管员两支队伍的作用,做好
辖区内各类企业用工情况报送。
区工商联--负责区内民营中小企业用工情况报送。
区企业联合会--负责企业联合会理事单位企业的用工情况的报送。
区政府信访办--负责信访接待中反映出的企业用工各类信息报送。
区劳动保障局(区就业促进中心)--负责全区登记失业人员情况,新增劳动力
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全区按行业分类的当月招、退工情况,重点楼宇租借
情况,每月窗口接待信息调查,劳动监察对企业用工异常情况调查,劳动仲裁对立
案情况的跟踪调查。
四、全区失业预警预报机制的工作要求
1、及时准确。各责任部门在核实上报情况后,最迟次月3日前,按统一印制
的表格,将情况报至区就业促进中心劳动力资源管理科。
2、责任落实。各责任部门应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和联系人。各部门报送信息应
具体到企业。区劳动保障局负责各渠道信息的整合、汇总、分析以及专报编辑工
作。
3、报送程序:各部门报送信息后,区劳动保障局经过汇总分析,报分管区长
审阅后,报区预防和处置劳资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区信访办、维
五、有效期限
静安区失业预警预报工作机制自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暂定期限一
年。
附件2
静安区企业欠薪保障金垫付的实施办法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推进“四个确保”的8项举措,大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及时维护企业员工权益和社会稳定,依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相关政策规
定,结合静安当前形势和需要,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在本区劳动监察受理范围内企业已缴纳欠薪保障费,因企业欠薪而申请先行垫
付的劳动者。
二、申请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无力或暂时无力支付欠薪,被欠薪的劳动者本人可以
申请垫付欠薪:
1、企业因宣告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进入清算程序,且欠薪事实已由企业、
企业清算组织确认,或者已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查实的。
2、企业因经营者隐匿、出走等原因已停止经营,且欠薪事实已由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或者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查实的。
3、因企业欠薪可能引发重大冲突,负责处理纠纷的行政机关已将纠纷情况和
欠薪事实查清的。
三、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
劳动者个人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劳动关系证明,填写垫付欠薪申请书,并
提供能够证明欠薪事实的相关材料。个人还需要提供处理纠纷的行政机关出具的证
企业应提供有效的工商注册、纳税凭据,涉及欠薪员工名册、需垫付欠薪总额
以及员工确认的材料。
四、垫付标准
1、欠薪月数不超过6个月的,垫付欠薪按照实际欠薪月计算;超过6个月
的,按照6个月计算。
2、拖欠的月工资或者月经济补偿金高于本市当年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垫
付欠薪的款项按照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低于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实际欠薪数
额计算。
五、申请程序
劳动者个人应当携必需材料,直接向静安区劳动监察大队申请初审,报区劳动
保障局审核后,在3个工作日内转区欠薪保障垫付专项资金管理部门,由专项资金
帐户据实直接划入劳动者个人帐户。
六、欠薪垫付的追偿
企业逾期不归还已垫付欠薪款项,区劳动保障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提起诉
讼,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参加债权人会议等方式,督促企业及时偿还欠薪保障金垫
付的欠薪款项,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法律机构代为追偿。相关处理欠薪纠纷的行政机
关应予以协助。
七、欠薪垫付后续事项处理
欠薪按规定垫付完毕后,垫付部分的追偿权转移至区劳动保障或相关处理欠薪
部门。垫付部分不足实际欠薪额的部分,劳动者仍有追偿权。区劳动保障和相关处
理欠薪部门应协助、引导劳动者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或司法途径向欠薪企业法人继续
追讨。
八、有效期限
本办法自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暂定期限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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