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纠纷若干程序问题
的意见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公布日期】2008.07.08
• 【字 号】沪高法[2008]181号
• 【施行日期】2008.05.01
•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
正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纠纷若干程序问题的意见
(沪高法[2008]181号)
上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做好劳动争议
纠纷处理的衔接工作,现就两法适用中涉及的有关程序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供审理
案件时参考。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00八年七月八日
关于劳动争议纠纷若干程序问题的意见
1、涉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劳动争议纠纷的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
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
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因此,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
的劳动争议纠纷,应当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2、一裁终局标的额标准的把握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追索劳动
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
额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此,一般应当以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各项请求的
总金额为标准确定该申请是否属于一裁终局的事项。
最低工资标准发生调整时,据以确定仲裁程序的申请仲裁标的额自最低工资标
准公布之日起进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新受理的案件应当以新标准确定裁决
效力。
3、一裁终局事项标准的把握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因执行国
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
局裁决。因此,执行国家劳动标准产生的纠纷属于一裁终局的事项。
4、争议内容既有一裁终局又有非一裁终局事项时的处理
当事人双方在同一起仲裁案件中的争议内容涉及多个方面,其中既包含属于法
定一裁终局的争议,又有非法定一裁终局劳动争议事项的,该裁决一般不适用《劳
6、一裁终局裁决后劳动者申请执行,而用人单位申请撤销时的处理
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裁决,劳动者已申请执行,而用人单位申请撤销该裁决
的,法院应当对被执行财产停止处分。如该裁决被撤销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
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法院应当继续处分。
7、一裁终局裁决被法院撤销后如何处理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
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因此,一裁终局裁决被撤销后,当事人双方均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无需再经过前置仲裁程序。
8、一裁终局裁决的审查
一方当事人不服一裁终局裁决提起诉讼时,法院一般应根据裁决文书中程序性
权利告知事项对该裁决进行审查,以判明该裁决是否属一裁终局裁决。
9、先予执行裁决的申请执行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
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
移送人民法院执行。据此,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的,应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委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进行了调整,由原来
的六十天调整为一年。因此,对于2008年5月1日起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应当
适用一年的申请时效;对于2008年5月1日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仍适用当时
的时效规定。
1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因此,2008年5月1日
后受理的劳动争议纠纷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程序性规定。
本文发布于:2023-11-19 22:59:3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zhishi/a/1700405977220372.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本文word下载地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纠纷若干程序问题的意见.doc
本文 PDF 下载地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纠纷若干程序问题的意见.pdf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