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题】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年发布)
2004
【发布部门】上海市劳动保障
【发文字号】【适用区域】上海市
局
【发布时间】【生效时间】【关键词】工资与福利
2004-11-012004-11-01
【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
20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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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
一、病假待遇
疾病休假工资标准: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6
1260
、连续工龄不满年的,按本人工资的%计发;
22470
、连续工龄满年不满年的,按本人工资%计发;
34680
、连续工龄满年不满年的,按本人工资的%计发;
46890
、连续工龄满年不满年的,按本人工资的%计发;
58100
、连续工龄满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计发。
疾病救济费标准: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6
1140
、连续工龄不满年的,按本人工资的%计发;
21350
、连续工龄满年不满年的,按本人工资的%计发;
3360
、连续工龄满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计发。
注: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
的应予剔除。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
发。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
40%
的,但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资水平、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40%
企业月平均工资的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应补足到当年本市企业
40%80%
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
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病假工资基数的确定
在制度工作日内请病假的日工资计算:按以下原则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发生当月的计薪日。
1
、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
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
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
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
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确定。
70%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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