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合同法规
第一条 为了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 ___市场经济的劳动
合同制度,根据《 ___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
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 ___,以及国家机
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
立或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
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但本条例有特别规定的除
外。
第六条 工会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方面的指导、帮助,对用
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
益的,工会应当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交涉,依法维护劳动者在订
立和履行劳动合同中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负有指导和监
督检查的职责。
第八条 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
第十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生效
的期限或者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
个月的,不得设试用期;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
月;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满三年的,试用期
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
动合同期限。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
议中作出约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
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第十六条 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
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
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的范
围仅限于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劳动合同当事人
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竞业限制的,不得再约定解除劳动合同
的提前通知期。
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
___合同的规定;低于 ___合同规定的,适用 ___合同的规定。
___合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
第 ___条 劳动合同期满,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
同。续订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 ___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
无效的劳动合同,自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
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
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 ___确认。
第 ___一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应当向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指定的经办机构 ___用工登记手续。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 ___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履行劳
动合同。
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与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不一致的,按实
际履行的起始时间确认。
第 ___三条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采用
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但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 ___四条 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的,劳动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的
的单位未按照约定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对劳
动者的义务。
第 ___六条 劳动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中止
履行:
(一)劳动者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
(二)劳动者暂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
和可能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 ___七条 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但劳动者按照用人
(二)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低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___合同或者
法定劳动标准的,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确认。
第 ___八条 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不符合法定劳动标准的,用人单
位应当按照法定劳动标准承担义务,并依法对劳动合同中不符合法
定劳动标准部分予以修改。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 ___九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
用人单位。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
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 ___、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
件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
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
任工作的;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条例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确需依法裁减人员的,应当向工会或者全体
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用人单位的裁员方案应当在与工会或者
职工代表协商采取补救措施的基础上确定,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报告。
用人单位实施裁员方案,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工会和劳动者本
人。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
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
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
重新研究处理时,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 ___,并将处理结果书面
通知工会。
(三)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四劳动者退休、退职、死
亡的。
劳动合同当事人实际已不履行劳动合同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可
以终止。
劳动者患职业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用人
单位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完全或者大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但经劳动合同
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且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
劳动合同也可以终止。
第三 ___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
现,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时不属于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
动关系。
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应
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但劳动者具有第三 ___条规定情形之一
的,劳动关系应当顺延至该情形消失。
第四十一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出具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有效证明。
劳动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 ___失业登记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
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劳动者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
偿:
(一)用人单位依据本条例第 ___九条规定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
合同的;
(二)劳动者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解除劳动
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解除劳动合同
的;
(四)用人单位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
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用人单位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当给予不低于劳
动者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中的工资收入按劳动
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计算,劳动者
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职工最低工
第四十七条 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
用其他形式。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提出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
第四十八条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当事人未约定用工期限的,任何一
方均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关系。
第四 ___条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劳动时间、工作内
容、劳动报酬及支付形式、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等内容进行约
定。
第五十条 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小时计算。
劳动报酬包括小时工资收入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的社会保
险费等。
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使用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造成劳
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办法,由市人民 ___另行
制订。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中的规定,不适用于
非全日制的劳动合同,但第八条、第 ___条和第 ___一条除外。
第五十四条 由于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
者部分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违反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
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都违反劳动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
任。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不按照本条例规定 ___用工登记
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办的,按每人五
百元处以罚款。
第五十八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依照劳动争议处理规
定处理。
第五 ___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
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 ___行政复议法》或者《 ___行政诉讼
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适用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有特别规定
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履行的劳动合同,当时的地方性法
规、市人民 ___的规章对劳动合同当事人的义务有明确规定的,本
条例实施后,劳动合同当事人应当继续执行;当时的地方性法规、市
人民 ___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本条例实施后,外商投资企业与劳动者新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再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xx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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