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上海市劳动合同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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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上海市劳动合同法规
2023年11月19日发(作者:互通有无)

上海市劳动合同法规

第一条 为了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 ___市场经济的劳动

合同制度,根据《 ___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

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 ___,以及国家机

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

立或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

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但本条例有特别规定的除

外。

第六条 工会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方面的指导、帮助,对用

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

益的,工会应当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交涉,依法维护劳动者在订

立和履行劳动合同中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负有指导和监

督检查的职责。

第八条 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

第十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劳动报酬;

()劳动纪律;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生效

的期限或者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

个月的,不得设试用期;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

;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满三年的,试用期

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

动合同期限。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

议中作出约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

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第十六条 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

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

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的范

围仅限于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劳动合同当事人

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竞业限制的,不得再约定解除劳动合同

的提前通知期。

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

___合同的规定;低于 ___合同规定的,适用 ___合同的规定。

___合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

___ 劳动合同期满,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

同。续订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___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

无效的劳动合同,自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

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

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 ___确认。

___一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应当向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指定的经办机构 ___用工登记手续。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___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履行劳

动合同。

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与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不一致的,按实

际履行的起始时间确认。

___三条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采用

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但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___四条 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的,劳动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的

的单位未按照约定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对劳

动者的义务。

___六条 劳动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中止

履行:

()劳动者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

()劳动者暂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

和可能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

___七条 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但劳动者按照用人

()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低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___合同或者

法定劳动标准的,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确认。

___八条 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不符合法定劳动标准的,用人单

位应当按照法定劳动标准承担义务,并依法对劳动合同中不符合法

定劳动标准部分予以修改。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___九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

用人单位。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

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内的;

()用人单位以 ___、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

件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

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

任工作的;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条例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确需依法裁减人员的,应当向工会或者全体

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用人单位的裁员方案应当在与工会或者

职工代表协商采取补救措施的基础上确定,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报告。

用人单位实施裁员方案,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工会和劳动者本

人。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

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

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

重新研究处理时,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 ___,并将处理结果书面

通知工会。

()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四劳动者退休、退职、死

亡的。

劳动合同当事人实际已不履行劳动合同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可

以终止。

劳动者患职业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用人

单位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完全或者大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但经劳动合同

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且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

劳动合同也可以终止。

第三 ___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

现,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时不属于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

动关系。

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应

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但劳动者具有第三 ___条规定情形之一

的,劳动关系应当顺延至该情形消失。

第四十一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出具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有效证明。

劳动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 ___失业登记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

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劳动者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

偿: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例第 ___九条规定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

合同的;

()劳动者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解除劳动

合同的;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解除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

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当给予不低于劳

动者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中的工资收入按劳动

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计算,劳动者

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职工最低工

第四十七条 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

用其他形式。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提出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

第四十八条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当事人未约定用工期限的,任何一

方均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关系。

第四 ___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劳动时间、工作内

容、劳动报酬及支付形式、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等内容进行约

定。

第五十条 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小时计算。

劳动报酬包括小时工资收入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的社会保

险费等。

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使用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造成劳

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办法,由市人民 ___另行

制订。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中的规定,不适用于

非全日制的劳动合同,但第八条、第 ___条和第 ___一条除外。

第五十四条 由于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

者部分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违反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

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都违反劳动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

任。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不按照本条例规定 ___用工登记

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办的,按每人五

百元处以罚款。

第五十八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依照劳动争议处理规

定处理。

第五 ___ 劳动合同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

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 ___行政复议法》或者《 ___行政诉讼

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适用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有特别规定

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履行的劳动合同,当时的地方性法

规、市人民 ___的规章对劳动合同当事人的义务有明确规定的,本

条例实施后,劳动合同当事人应当继续执行;当时的地方性法规、市

人民 ___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本条例实施后,外商投资企业与劳动者新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再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xx5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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