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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

更新时间:2023-11-19 22:20:10 阅读: 评论:0

小蜜糖-家童

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
2023年11月19日发(作者:什么奔什么走)

关于《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实施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沪

民规〔202016

各区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切实维护困难群

众权益,进一步提升本市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化水平,现就

《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实施中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家庭责任履行的问题

(一)社会救助制度坚持与法定赡养、抚养、扶养相结

合的原则,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对申请家庭成员有法定

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应当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

务。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具备履行义务能力但不履行

的,申请家庭可以通过调解或者诉讼途径要求义务人履行

义务。依法调解或者诉讼过程中,申请家庭生活确实存在

(三)赡养、抚养、扶养费的认定与核算。赡养、抚养

、扶养费按调解书、判决书或者协议书确定的金额认定。

无上述文书或者协议金额明显偏低的,按赡养、抚养、扶

养人收入状况核算。实际支付的赡养、抚养、扶养费高于

核算金额的,按实际支付的数额计算。赡养、抚养、扶养

义务人是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重残无业人

员的,视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不计算赡养、抚养

、扶养费。

赡养费的核算。赡养人(夫妻双方)的收入,先按照本

市最低工资标准扣除赡养人(夫妻双方)的生活费,再按

照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扣除抚养费后,一般将余下金额

二、关于申请救助家庭收入认定的问题

(一)申请救助家庭成员的可支配收入,一般按照调查

、核实后的实际收入认定。下列人员的可支配收入,按照

以下规定认定:

1.协保人员和大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者领取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就业(岗位)补贴的,应当不低于最低生活保

障标准;

2.领取社会保险费补贴的或者同时领取社会保险费补贴

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业(岗位)补贴的,应当不低

于最低工资标准;

1)残疾人阳光职业康复援助基地的援助及服务对象

、重残推保对象以及扶残涉农经济组织的扶持对象、重残

推保对象;

2)因患大重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实际未就业

,经查证属实的;

3)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纳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费年限不足,根据有关规定继续缴费的。

(二)除国家及本市其他政策明确规定免于计入申请家

庭可支配收入的内容外,申请救助家庭成员获得的以下收

入,免于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

1.一户多残困难家庭获得的一户多残生活补助金;

2.重残无业人员等本市民政定期定量补助对象获得的定

期定量生活补助;

3.劳动者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获得的具有劳动保护

性质的津贴,如高温补贴等;

4.在校学生实习或者勤工俭学获得的收入;

5.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烈士褒

扬金、伤残抚恤金、伤残护理费、定期抚恤金、定期定量

补助、烈属抚慰金、差额补助、生活补助、优待金、临时

补助、医疗补助和丧葬补助费以及军队发放的转业费,军

队复员干部和退役士兵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的复

员费、路费、伙食费及津贴、易地安置的安家费、一次性

退役金、自主就业(灵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及其他补

助费;

6.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的老年综合津贴、困难残疾人

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交通补贴;

停电通知-er拼音

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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