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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从2012年4月1日起实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
经市政府同意,从2012年4月1日起,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将从1280元调
整到1450元,增加170元,增加额高于去年的16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1
元调整到12.5元。
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市各类用人单位。对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在
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的月工资不能低于月最低工资
标准。需要说明的是,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
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如果加上个人最低缴纳的社会保
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同口径比较,本市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仍为全国最高。同时,
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中班、夜班、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
环境、条件下的津贴等也不作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对于非全日制就业
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能低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个人和单位
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最低工资制度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党和政府对此高度重视。
为保障低收入职工基本生活,本市自1993年建立最低工资制度以来,除2009年
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未作调整外,每年都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今年是第19次调整。
根据国家《最低工资规定》,在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主要考虑城镇居民生活
费用支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这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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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总工会、市企业联合
会/企业家协会、市工商业联合会共同研究提出方案,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部审核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在方案拟订过程中,充分听取了企业和劳
动者等方方面面的意见,既关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也考虑企业的经营状况和
承受能力,力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科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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