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上海劳动关系协调员案例分析题A

更新时间:2023-11-19 21:28:46 阅读: 评论:0

孟冬-和解协议

201611上海劳动关系协调员案例分析题A
2023年11月19日发(作者:放荡的青春)

1.1案例:劳动争议的处理

1、背景资料:

黄某为李家饭店聘用的一名厨师,有一手好厨艺,其独立秘制的“小

龙虾”在食客中颇有口碑。老板为了留住他,不仅许以高薪,还签订了无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面张家饭店生意却一直惨淡,也没有叫得响的菜品。

为了扭转经营不利局面,张家老板张某找到黄某许诺给其双倍报酬,并且

承诺黄某不必赔偿因提前解除合同而承担的费用。黄某经不起诱惑就答应

了张某。先是暗中指导张家饭店,一月之后,黄某在未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的情况下就到张家饭店上班,李家饭店的招牌菜“小龙虾”也成了张家的

名菜。李家饭店因一时找不到合适的厨师,宾客锐减,营业额减少70%

2、问题:

1)黄某与张家饭店就李家饭店的损失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答:黄某与张家饭店就李家饭店的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按劳动合同争议,李家饭店应如何提起仲裁?

答:由于张家饭店聘请了尚未与李家饭店解除劳动合同的黄某,李家

饭店与黄某发生劳动争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

请人李家饭店应当将黄某作为被申请人,将张家饭店列为第三人。

3)李家饭店应该准备哪些主要证据?

答:李家饭店应该准备以下主要证据:1、李家饭店和黄某建立劳动关

系的证据。2、黄某和李家饭店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据。3、张

家饭店聘用黄某的证据。4、李家饭店由此造成损失的证据。

1.2案例:劳动关系的认定及保护

1、背景材料:

20031月初,在家待业的钱某通过朋友介绍成为某公司的一名司机。

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口头约定月薪为1000元。20037月起公

司开始拖欠钱某工资,钱某找到公司经理问其原因,经理称公司暂时有困

难,以后一旦有钱一定补上。这样到了2003年底公司已经拖欠钱某6个月

工资,钱某又找到公司经理要求其立即补齐工资,公司经理称公司没有与

钱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钱某为公司提供

劳务应按劳取酬,从20037月起,钱某的工作量减少了一半,其劳务报

酬也应减半。钱某不同意,于2004年初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补发拖欠

他的半年工资并赔偿被拖欠工资1倍的损失。

2、问题:

1)钱某与某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理由是什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应如何处理这种关系?

答:1、钱某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因为他们双方虽未签订书面

的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已经提供了有偿劳动,用人单位也对劳动

者实施了管理,双方已按口头约定实际履行了劳动合同的内容,

因此双方之间属于事实劳动关系。3、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处理这种

关系时,应当首先确定双方事实劳动关系的存续,并按照实际履

行的内容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据此支持申诉人半年工资的合

法请求。钱某关于公司赔偿拖欠工资一倍的损失请求没有法律依

据,不予支持。

2)钱某的申诉请求是否能得到全部支持?为什么?

答:不能得到全部支持。如果损失达到拖欠劳动报酬的1倍,劳动者

应当举证证明。

1.3案例:延长工时制度的应用1

l、背景资料:

石家庄某企业为扩大生产,经董事会决定实行“自愿加班”计划。企

业在原来每天8小时的生产时间基础上再增加2小时,不愿加班的当月奖

金减半。加班费用按每小时10元计算。这一计划实行后,很多厂里职工都

踊跃报名。但是,区劳动监察大队却开出了整改通知要求企业停止这种做

法。对此,企业认为:加班是职工自愿参加的,能够帮助职工增加收入,

而且每天多工作2小时并不会伤害职工健康。职工也认为:下了班业余时

间也会找兼职做,增加收入,多拿奖金,现在就在厂里加班,一举两得。

2、问题:

1)该企业的“自愿加班计划”内容违反了哪些规定?企业劳动报酬的

支付是否合法?企业制定“自愿加班计划”是否违反法律规定?说

明理由。

答:“自愿加班计划”不合法。理由:1、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个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

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作制度。因此,该单位每日加班2小时超过

法定时间限制。2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

营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

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因

此每日加班2小时的做法与《劳动法》的基准相违背。3《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

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延

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每

小时10元的工作报酬,明显没有达到150%的标准。因此,从工作

报酬来说也违反了法律。4、加班是职工自愿的,但是《劳动法》的

规定是劳动标准的基准线,是具有强制力的,《劳动法》的强制力体

现了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标准都

应该与基准线持平或者高于基准水平,否则就是违法。而且,企业

奖金减半的做法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2)如果企业临时需要增加生产,可以怎样做?

答: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加班。

1.4案例:延长工时制度的应用2

1、背景资料:

许先生原为某公司销售经理,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人民币1万元,另外

公司还将按销售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销售佣金。许先生还享受每年10

天的带薪休假。但公司未对许先生的工作岗位办理过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审

批手续。20013月许先生辞职。经结算,许先生工资70000元,销售提

204000元。但许先生离开时,公司仅支付了工资,未支付其他项目费用。

许先生遂诉至仲裁委。

许先生在仲裁庭上要求公司支付销售提成和经济补偿金,并要求公司

支付用于工作的10天带薪假期和每周40小时以外的104天加班日的加班

工资,带薪假期和加班工资共计140608元。

公司认为:许先生作为高级管理人员享有销售提成和出差补贴,不按

小时考核工作,应当作为不定时工作制度来确定,故不应算加班工资;销

售提成,公司承认没有支付过,并愿意支付。

2、问题:

1)许先生的仲裁申请是否有法律依据?

答:1、双方对于销售提成已达成一致,应当履行。许先生的主张有法

律依据。2许先生的岗位实行的是标准工时制,且公司已规定了带

薪假期,因此许先生主张的带薪假期和104天的加班工资应当依法

支付。3、许先生在2001年辞职应当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公司不具有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许先生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金没有法律依据。

2)公司关于不支付加班工资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公司关于许先生属于不定时工作制度的主张不能成立。1、不定时

工时必须要经过劳动保障部门的批准。2未经劳动部门批准的不定

时工时不成立,许先生执行的应当是标准工时制度。3按照我国劳

动法律的规定,工资的高低和是否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没有因果关

系。

1.5案例:工资制度的管理

1、背景资料

成师傅200311日进入A公司工作,从事企业的安保工作,每月

工资1100元。成师傅因病在20083月份休病假10天,4月份休病假8

天。公司支付工资时按其病假时间发放工资。成师傅认为公司发给其的工

资低于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要求企业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工资。公司认为,成师傅在3月份、4月份分别休病假10天、8天,按其

病假工资计算,成师傅的工资收入实际低于最低工资,但是公司的做法并

没有违反政府的最低工资标准。双方意见不一,遂发生争议。

2、问题:

1)按照成师傅的情况,是否应当执行最低工资规定?为什么?

答:按照成师傅的实际情况,应当适用最低工资规定理由:1、最低工

资规定是强制性适用的,不论是否请病假,都应当执行。2、但是最

低工资的标准对成师傅不适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最低工资规定,

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适用最低工资标准。由于成师傅在2008

3月份、4月份分别休病假10天、8天,没有提供完整的正常劳

动,按照病假工资发放,符合法律规定。

2)如果本争议由你协调,你会做怎样的判断?请从合法合情的角度考

虑。

答:如果本争议由我协调,我会按照合法、合理原则处理:1、向成师

傅宣讲国家和本市有关最低工资规定的相关内容。2如果由于成师

34月的病假造成生活有困难,建议公司工会给予一定的困难

补助。

1.6案例:最低工资的保障与监督

1、背景资料:

小凡进入某企业工作已有十几年时间,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是自2008

底至2015年底。企业加班非常频繁,每月累计达到四十个小时,按照小凡

2014年至20153月的出勤表和工资单,她全年没有缺勤,并且有相当数

量的延时工作情况,月工资标准是1800元,但加班工资为每小时10元。

小凡认为,公司发给她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且加班工资的计发标准

也低于国家规定的计发标准。经与公司交涉未果,于是小凡向劳动争议仲

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企业补足2014年至20153月的最低工资和加

班工资。

2、问题:

1)该企业确定的小凡的工资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部分合法。20141月至3月,合法。20144月至20153

月,不合法。

2)该企业以每小时10元的标准计发加班工资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不合法。20141月至3月:1620/21.75/8*1.5=13.79元,故

10元标准不合法;20144月至2015年:1820/21.75/8*1.5=15.7

元,故10元标准不合法。

背景资料:

A公司对公司的某些工作岗位向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了以季度为计算周

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度,郭某的工作岗位属于A公司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

的岗位。A公司和郭某终止劳动关系后,郭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认为

A公司向郭某发放加班工资的时候均以工资的150%作为计发标准发放加班

工资,但其出勤时间中包含双休日的出勤,而双休日应当以200%作为计发

标准,因此该公司少支付了其加班工资,要求按照 200%的计发标准补足加

班工资的差额。

试题要求:

1)郭某的理由是否成立?

答:郭某的理由不成立。

2)简述法律依据。

答:1A公司已经向劳动部门申请了综合计算工时的审批手续,并获

批准;郭某从事的工作岗位又属于A公司的综合计算工时岗位,因

此郭某的加班工资应当按照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相关标准计发。2

按照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的相关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公式制度的加班工资的计发标准只有两

种:节假日加班的,按照300%计发;其他时间加班的一概按照150%

计发。

云集的近义词-其实你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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