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劳动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
文件依据
沪劳保发
(1995)83号
沪劳保保发
(2000)14号
沪劳保综发
(2003)2号
一、病假待遇
疾病休假工资标准: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
疾病休假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疾病救济费标准: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40%计发;1、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
2、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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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注: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
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
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
职工月平均工资。
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应补
足到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但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资水平、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
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缴交的养
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病假工资基数的确定
在制度工作日内请病假的日工资计算:
按以下原则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发生当月的计薪日。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
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
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
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
xx劳动保障局2004年11月1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
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的通知
沪劳保保发
(2000)14号
各有关委办、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局:
为了保障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
研究决定自
2000年4月1日起:
一、企业支付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年本
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二、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个人缴
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特此通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
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
沪劳保发
(95)83号
各主管局(集团公司)、国资公司,各区、县劳动局:
企业应根据《上海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暂行办法》,建立、健全劳动
能力鉴定委员会(小组)定期对长休假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实事求是地安
排职工休息、治疗、复工或适当调整工种。对职工疾病中的疑难、争议的案件
应及时呈报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二、坚持和完善企业职工的疾病、非因工负伤休假和复工办法。职工疾病
六、企业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企业职工疾病和非
因工负伤管理办法。企业现行的职工疾病、非因工负伤休假期间的待遇计发办
法高于本通知规定的,可继续保留。
七、本通知自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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