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的通知的格式与
规范的通知的格式与范文
不少朋友对通知的格式还是不怎么了解的,那么,下面是小编给
大家介绍的规范的通知的格式与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 通知的适用范围及特点
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
的公文,发布文件;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
的事项;任免人员。
通知是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在公务活动中最常
用的一种公文,使用范围相当广泛。
通知具有三个特点:
1.使用范围具有广泛性。通知不受发文机关级别高低的限制;对通
知的行文路线限制不严,主要作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组织对所属成
员的下行文,但平行机关之间、不相隶属的机关之间,有时也可使用
通知知照有关事项;通知写作灵活自由,使用比较方便。
2.文种功用多具有指导性。上级机关和组织向下级机关、组织用
通知行文,都明显体现出指导性。特别是部署和布置工作、批转和转
发文件等,都需明确阐述处理某些问题的原则和方法,说明需要做什
么,怎样做,达到什么要求等。一部分通知对下级或有关人员有约束
力,起指挥、指导作用;另一部分通知则主要起知照作用。
3.有明显的时效性。通知事项一般是要求立即办理、执行或知晓
的,不容拖延。有的通知如会议通知,只在指定的一段时间内有效。
二 通知的主要类型
根据内容与作用,通知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指示性通知。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办法、措施,不宜用命令
(令)发布的,可使用这种通知行文。指示性通知往往带有强制性、指挥
性和决策性的特点。
2.批示性通知(批转、转发性通知)。用于发布某些行政法规,转发
上级、同级或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以及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这类通
知包括批转性和转发性两种。批转性通知,适用于上级机关对下级部
门的文件加批语下发,需在标题中加“批转”两字;转发性通知是“转
发”有关文件的通知,同样需在标题中注明“转发”字样。
3.事项性通知(工作通知)。要求下级机关办理某些事项,除交待任
务外,通常还提出工作原则和要求,让受文单位贯彻执行,具有强制
性和行政约束力,这种通知,便属事项性通知。有些工作任务,不宜
采用命令和意见行文的,可使用这种通知。
4.知照性通知。用于告知某一事项或某些信息的通知,诸如庆祝
节日,成立、调整、合并、撤销机构,人事任免,启用新印章,更改
电话,更正文件差错等,都可用这种通知行文。
5会议通知。即告诉有关单位或个人参加会议的通知。
三 通知的结构和写法
各种类型的通知各有不同的写法。以下介绍各类通知标题和正文
的一般写法:
1.标题。写在第一行正中。通知的标题有完全式和省略式两种。
完全式标题是发文机关、事由、文种齐全的标题,省略式标题则根据
需要省去其中的一项或两项。省略式标题有如下三种情况:
(1)省略发文机关。如果标题太长,可省略发文机关。如“关于县
级市经济管理权限的通知”,这个标题便省略了发文机关。省略发文
机关的标题很常见。如果是两个单位以上联合发文,不能省略发文机
关。
(2)省略多余的“关于”和“通知”字样。发布性和批转性通知的
标题由“发文机关+发布(批转、转发)+被发布文件标题+通知”构成。
被发布、批转、转发公文为法规、规章时,一般应加上书名号,有时
由于被批转、转发公文标题中已有“关于”和“通知”字样,或者被
批转、转发的公文标题比较长,这时,通知的标题一般可保留末次发
布(批转、转发)文件机关和始发文件机关,省略去多余的“关于”和
“通知”字样。否则,就会出现一个标题中有多个“关于”和“通知”
的现象,显得很长,读起来也拗口。如:“××县人民政府关于转发
《××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
恢复名誉后享受××级待遇的通知〉的通知》”。这个标题有四个
层次,用了三个“关于转发”,两个“的通知”,很不顺口。可把这
个标题简化为“××县人民政府转发人事部关于×××恢复名誉后享
受××级待遇的通知”。至于被省、地区等转发过的内容,可在转发意
见中交待清楚。
(3)省略发文机关和事由。如果通知发文范围很小,内容简单,甚
至张贴都可以,这样的通知标题可以省略发文机关和事由,只写文种
“通知”二字。
2.称呼。写被通知者的姓名或职称或单位名称。在第二行顶格写。
(有时,因通知事项简短 ,内容单一,书写时略去称呼,直起正文。)?
3.正文。另起一行,空两格写正文。通知的正文主要包括原由、
事项、要求三部分。主体在事项部分。下面分别介绍几种通知正文的
写法:
(1)指示性通知的写法。指示性通知的正文,一般先写发文的原由、
背景、依据;在事项部分,或写发布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办法、措施
等,或写带有强制性、指挥性、决策性的原则(或指示性意见)、具体工
作要求等。
指示性通知的事项,一般具有影响面较大、比较紧急和有一定的
政策性的特点。
(2)批示性通知(批转、转发性通知)的写法。批转与转发性通知正
文写法大体相同。可以把这两种通知称为“批语”,把被批转、转发
的文件看做是通知的主体内容。批语的内容主要有如下三个方面:
1)说明批转的目的或陈述转发的理由;
2)对受文单位提出贯彻执行的具体要求;
3)根据具体情况做出补充性的规定。
用通知批转或转发下级机关、不相隶属机关和上级机关的公文时,
对被批转和转发的文件已起到了一种公布、认可或推荐的作用。从构
成上看,这种通知由批语部分和批转或转发文件组成,批语和被批转
或转发文件都不能单独作为一份文件。如果批语脱离被批转或转发文
则不能纳入通知的内容,不能体现发文单位的意图,没有批语予以的
权威性和合法地位。
(3)事项性通知的写法。事项性通知正文的写作,要使受文单位了
解通知的内容(即事项),以及做什么,怎样做,有什么要求。正文一般
分三部分。
第一部分是开头,一般是说明为什么要发此通知,目的是什么。
第二部分是主体,即事项部分,将通知的具体内容一项一项列出,
把布置的工作或需周知的事项,阐述清楚,并讲清要求、措施、办法
等。这类通知多数用于布置工作,因此也有人称之为“工作通知”。
第三部分是结尾,多提出贯彻执行要求,如“请遵照执行”,最
后写落款:分两行写在正文右下方,一行署名,一行写日期。
范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
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xxx1〕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宁
夏、西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
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各证券公司: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
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xxx9〕167号)和《财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
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xxx0〕70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
完善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办法,现就有关问
题通知如下:
一、自xxx2年3月1日起,网上发行资金申购日在xxx2年3月
1日(含)之后的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以下简称新上市公司)按照证券
登记结算公司业务规定做好各项资料准备工作,在向证券登记结算公
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一并申报由个人限售股股东提供的有关限
售股成本原值详细资料,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该资料
出具的鉴证报告。
限售股成本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
有关税费。
二、新上市公司提供的成本原值资料和鉴证报告中应包括但不限
于以下内容:证券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照号码、证券账户号码、
新上市公司全称、持有新上市公司限售股数量、持有新上市公司限售
股每股成本原值等。
新上市公司每位持有限售股的个人股东应仅申报一个成本原值。
个人取得的限售股有不同成本的,应对所持限售股以每次取得股份数
量为权重进行成本加权平均以计算出每股的成本原值,即:
分次取得限售股的加权平均成本=(第一次取得限售股的每股成本
原值×第一次取得限售股的股份数量+„„+第n次取得限售股的每股成
本原值×第n次取得限售股的股份数量)÷累计取得限售股的股份数量
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收到新上市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后,应及
时将有关成本原值数据植入证券结算系统。个人转让新上市公司限售
股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实际转让收入和植入证券
结算系统的标的限售股成本原值,以实际转让收入减去成本原值
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直接计算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
额。
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
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四、新上市公司在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确实无法提供有关
成本原值资料和鉴证报告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完成股份初始登记
后,将不再接受新上市公司申报有关成本原值资料和鉴证报告,并按
六、对采取自行纳税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其个人转让限售股不需
要纳税或应纳税额为零的,纳税人应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并加
盖受理印章的《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原件,到证
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限售股过户手续。未提供原件的,证券登记结算
公司不予办理过户手续。
七、对于个人持有的新上市公司未解禁限售股被司法扣划至其他
个人证券账户,如国家有权机关要求强制执行但未能提供完税凭证等
材料,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履行告知义务后予以协助执行,并在受让
方转让该限售股时,以其实际转让收入的15%核定其转让限售股的成
本原值和合理税费。
八、证券公司应将每月所扣个人所得税款,于次月15日内缴入国
库,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
告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九、对个人转让新上市公司限售股,按财税〔xxx0〕70号文件规
定,需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继续按照原规定以及本通知第六、七
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xxx年十二月三十日
本文发布于:2023-11-19 11:39:1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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