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3号-------股票及股票型基金
发文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发布日期:2015.12.07
生效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第一节 总则
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3号-------股票及股票型基金
第六条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权益投资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建立资产托管、集中交
易和防火墙机制,严格分离投资前、中、后台岗位责任,确保股票投资业务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股票及股票型基金投资的不相容岗位至少应当包括:
(一)投资指令下达与交易执行;
(二)投资前台与中台风控、组合管理以及后台清算、核算。
第四节 投资执行控制
第十五条保险机构应当对投资指令进行审核,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股票及股票型基金投资的执
行,应当建立全面的集中交易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
(一)实行集中交易制度,严格隔离投资决策与交易执行;
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员应当及时整理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各类交易单据,并按公司制度规定及时进行归
档,以便完整保存投资指令、新股申购资料、投资签报、询价单、银行划款指令及其他交易文档。对于申购数量与交
易结果不一致的情况,相关岗位人员应及时采取措施与内外部沟通,避免对后续交易产生影响。
第五节 投资后管理
第二十一条保险机构应当持续跟踪持仓股票行情及上市公司行为数据,上市公司发生可能导致股价变动的重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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