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泽军与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5
【案件字号】(2020)京02民终743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管元梓王晓云张洁
【审理法官】管元梓王晓云张洁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泽军;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王泽军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王泽军
【当事人-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段海燕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曾静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段海燕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曾静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段海燕曾静
【代理律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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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泽军
【被告】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中,王泽军要求华融证券公司撤销处罚决定,根据王泽军的主张,该处罚
决定实际系指中共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会议纪要中“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如下具
体处理……投资经理王泽军,负有重要责任,扣发3个月绩效工资”的部分,该会议纪
要系中共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作出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的建议,故王泽军的该
项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诚实信用原则回避新证据诉讼请求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经询,王泽军要求华融证券公司撤销中共华融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于2018年7月4日召开会议所作出的会议纪要(2018年第8期)
涉及其个人的部分。另,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王泽军要求华融证券公司撤销处罚决定,根据王泽军的主
张,该处罚决定实际系指中共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会议纪要中“建议对相关责任人
给予如下具体处理……投资经理王泽军,负有重要责任,扣发3个月绩效工资”的部
分,该会议纪要系中共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作出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的建议,
故王泽军的该项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据此,对王泽军的起诉,应
予驳回。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2民初28714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王泽军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王泽军;上诉人王泽军预交的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0 18:4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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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泽军2008年4月22日入职华融证券公司,双方签
订期限为2008年4月22日至2010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到期后续签,2012年7月1日
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8年9月18日王泽军以“个人方面的一些问题”为由提
出辞职。 2018年6月26日王泽军负责的上交所账户×××,10:34:21至10:36:49期间
在交易华鑫股票的过程中发生交易事故。引起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关注并收
到《市场监察警示函》(上证监察警示字2018-2133号),该警示函指出华融证券公司自营
账户×××在6月26日10时34分21秒至10时36分49秒交易华鑫股份(600621)的股票
过程中,累计申报卖出6笔,共240万股,主动成交70.13万股,主动成交量占时间段内该
股总成交量的91.45%,导致该股时间段内跌幅达8.60%,认为此种行为属大额申报/连续申报
/密集申报影响交易价格的异常行为,决定对该账户采取书面警示的监管措施,要求华融证券
公司于3个交易日内就该交易目的、决策依据等提交情况说明。后华融证券公司由审计部、
风险管理部、合规审查部、人力资源部组成联合调查组展开调查,于2018年6月27日作出
《关于华鑫股份异常交易事件的调查报告》,报告中事件概述:2018年6月26日9时34分
58秒,投资经理王泽军下达交易指令,卖出华鑫股份400万股,指定价格为9元(投资经理
与交易员进行口头沟通,明确9元为最低限价,要求交易员在执行指令过程中拆分下单),
交易员从9时36分36秒开始执行交易指令,至10时33分34秒均按正常程序进行交易指令
的拆单、定价和下单,卖出了160万股,成交金额1566.15万元,成交均价为9.78元。10
时34分20秒至10时34分44秒期间,交易员又以每单5万股下了三单,交易价格分别为
9.85元、9.86元和9.8元,成交了10万股,成交金额98.33万元,成交均价为9.83元。但
在同一时间段,其他账户的投资经理连续下达了17笔不需做拆单处理的交易指令,交易员在
为两位投资经理同时进行下单操作的过程中,没有看清交易指令,未对剩余225万股华鑫股
份的交易价格及交易数量进行拆单、定价就在10时36分47秒直接进行了下单操作,由于交
易数量较大,系统自动拆分为3笔,在17秒内迅速成交完毕,成交金额为2060.95万元,成
交均价为9.15元,导致该时间段内股票跌幅达8.6%。交易员在发现错单后,快速撤单,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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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时已晚。此次事件,除了引起上交所关注并收到上交所市场监察警示函外,根据当天正常
交易均价9.64元测算,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110.25万元。事件反映出的问题:1.下单复核
机制缺失:根据《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交易指令执行前应当经过审核,并强制留
痕。《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营权益类投资风险管理办法》中规定,在交易过程中,投资
经理和交易员实行下单复核机制。调查中发现证券投资二部并未落实相关要求,没有建立下
单复核机制,交易员在接到投资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后,直接进行下单操作,无需经过投资
经理或其他人员对指令中的交易价格、交易数量等重要信息进行复核。正是下单复核机制的
缺失,直接导致了此次事件的发生。2.投资经理下达的卖出指令过于简单粗暴:此次华鑫股
份异常交易事件中,投资经理未及时准确、合理地下达交易指令,输入的交易指令过于简单
粗暴,未对交易数量进行拆分,交易价格仅为最低限价9元,较前日收盘价9.89元低了
8%,客观上造成交易员下单的操作空间过大,在交易员没有看清交易指令、发生错误操作的
情况下,直接导致下单价格过低、股价跌幅高达8.6%的交易后果。3.投资经理权限过大:调
查中未见相关授权文件以及投资决策的书面记录,投资经理在账户资产规模内,从股票池选
择股票进行投资,无需进行其他授权,也无需对做出的投资决策进行书面记录,正是由于投
资经理的权限过大,账户资产规模内做出的投资决策无需经过审批,间接导致此次事件的发
生。4.业务能力不足、风险责任意识淡薄:交易员无相关工作经验,对交易业务不熟悉,业
务能力不足。相关人员在处理此次突发事件时,风险意识淡薄、责任意识欠缺,未及时向公
司领导报告相关情况,导致公司收到上交所的市场监管警示函时比较突然,未能及时采取应
对措施。关于责任追究和处理的建议:1.交易员祁宇,负有直接责任,给通报批评,同时扣
发6个月绩效工资;2.投资经理王泽军,负有重要责任,给予通报批评,同时扣发6个月绩
效工资;3.部门负责人肖波,负有管理责任,给予通报批评,同时扣发3个月绩效工资。
2018年7月4日,中共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召开会议并作出会议纪要(2018
年第8期),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如下具体处理:交易员祁宇负有直接责任,扣发1个月
绩效工资;投资经理王泽军,负有重要责任,扣发3个月绩效工资;部门负责人肖波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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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负有管理责任,扣发2个月绩效工资,同时在条线内予以通报。 对于处罚依据,
华融证券公司提交了《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营权益类
投资风险管理办法》、《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罚办法》及《关于第二
届第三次职工代表大会表决结果的通知》、《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罚办法》在公司内网公示
页面。其中《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第三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自营业务责
任追究制度。自营业务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时,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六条规定,建
立健全自营业务授权制度,明确授权权限、时效和责任,对授权过程作书面记录,保证授权
制度的有效执行。第十三条规定,建立严密的自营业务流程,投资品种的研究、投资组合的
制订和决策以及交易指令的执行应当相互分离并由不同人员负责;交易指令执行前应当经过
审核,并强制留痕。同时,应建立健全自营业务数据资料备份制度,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自营权益类投资管理办法》第六条投资经理的职责包括:1.通过市场分析与调查选择投资
目标,起草项目投资建议报告和投资计划,建立投资组合,为项目投资决策提供依据和参
考;2.撰写分析报告,检讨所管理投资组合和项目的营运及风险情况,为部门投资决策和投
资策略调整提供依据和参考;3.根据市场和项目基本面实施项目投资,在授权范围内运用资
金,下达交易指令,以实现投资资金的收益最大化;4.负责复核交易员执行的交易指令;5.
媒体公开批评后造成对业务不利影响(如机构审批、市场准入、监管评级等)。第七条:处
罚包括内部纪律处分、通报批评、经济处罚三种。经济处罚包括扣发薪酬(含绩效、奖金、
工资等)、经济赔偿等。 王泽军称其对处罚不知情,但在仲裁申请书中其表述:“2018年
7月,用人单位党委会决议针对交易事故做出扣发本人3月绩效工资的处罚决定,但未列明
金额。”王泽军与同事的聊天记录和录音亦显示其知悉处罚内容,其实际发放的工资中亦被
实际扣除2018年7月至9月的考核工资。 2019年5月29日,王泽军向仲裁委申请仲
裁,请求华融证券公司撤销处罚决定。当日,仲裁委以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
议受案范围为由,作出京西劳人仲字[2019]第29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王泽军不服诉至法
院。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在华鑫股份异常交易事件中华融证券公司受到经济损失及
声誉损失,王泽军作为投资经理,在负责华鑫股份的交易的过程中存在调整报告中所述复核
缺失等情形,故华融证券公司党委会依据相关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规定,有权对王泽军作出
责任认定及处罚决定。对处罚结果王泽军本人知悉且未提出申诉。该处罚不存在违法违规行
为,同时亦属于公司行使内部自主管理权的行为,人民法院不宜过度干涉。综上,法院对王
泽军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王泽军的诉讼请求。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
据。经询,王泽军要求华融证券公司撤销中共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于2018年7月4
日召开会议所作出的会议纪要(2018年第8期)涉及其个人的部分。另,本院对一审查明的
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上诉人诉称】王泽军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华融证券公司撤销对王泽军
的处罚决定;诉讼费由华融证券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书认为复核缺失系投资
经理责任,与事实不符,以用人单位不提供劳动条件来指控投资经理不提供相应劳动,不合
逻辑。自营业务系统没有复核节点(劳动条件),投资经理无法复核(提供相应劳动),该
问题应由自营业务条线和自营业务管理总部负责,证券投资二部及其下属投资经理包括王泽
军仅负责权限内的具体操作,不应对交易系统内复核节点缺失负责。2.一审判决书认为对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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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结果王泽军知悉且未提出申诉,事实认定错误,混淆了处罚结果和处罚依据,混淆了王泽
军确认处罚结果、知晓处罚依据的时间和用人单位传达处罚结果的时间。事实是,用人单位
执行处罚程序违法,不告知王泽军处罚的事实依据,剥夺其知情权,进而剥夺申诉权。3.一
审判决书认为该处罚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事实认定不清,用人单位处罚程序违反回避制
度。列席人员、作为利益相关人的杜向杰应当回避。4.用人单位内部调查报告,违背诚实信
用原则,对王泽军的处罚依据和指控严重歪曲事实。调查报告颠倒黑白、交易流程描述错
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王泽军交易指令合理及时准确,并明确得到用人单位给上交所回函
的认可,调查报告的指控子虚乌有;王泽军交易指令不是引起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原因,与
华鑫事件无因果关系,如果没有持续外力干扰,事故不会发生;牟某自杀式交易方式是事故
真正原因,其行为不合常理,存在恶意。王泽军曾试图申诉但被拒绝。综上,王泽军在华鑫
股份的交易中,不存在调查报告中所述复核缺失等情形,华融证券公司未执行回避制度,处
罚依据未告知王泽军,变相剥夺王泽军申诉权,该处罚违法违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应予纠正。
王泽军与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2民终743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泽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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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海燕,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静,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泽军因与被上诉人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证券
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2民初28714号民事判
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王泽军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华融证券公司撤销对
王泽军的处罚决定;诉讼费由华融证券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书认为复核
缺失系投资经理责任,与事实不符,以用人单位不提供劳动条件来指控投资经理不提供
相应劳动,不合逻辑。自营业务系统没有复核节点(劳动条件),投资经理无法复核
(提供相应劳动),该问题应由自营业务条线和自营业务管理总部负责,证券投资二部
及其下属投资经理包括王泽军仅负责权限内的具体操作,不应对交易系统内复核节点缺
失负责。2.一审判决书认为对处罚结果王泽军知悉且未提出申诉,事实认定错误,混淆
了处罚结果和处罚依据,混淆了王泽军确认处罚结果、知晓处罚依据的时间和用人单位
传达处罚结果的时间。事实是,用人单位执行处罚程序违法,不告知王泽军处罚的事实
依据,剥夺其知情权,进而剥夺申诉权。3.一审判决书认为该处罚不存在违法违规行
为,事实认定不清,用人单位处罚程序违反回避制度。列席人员、作为利益相关人的杜
向杰应当回避。4.用人单位内部调查报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对王泽军的处罚依据和
指控严重歪曲事实。调查报告颠倒黑白、交易流程描述错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王泽
军交易指令合理及时准确,并明确得到用人单位给上交所回函的认可,调查报告的指控
子虚乌有;王泽军交易指令不是引起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原因,与华鑫事件无因果关
系,如果没有持续外力干扰,事故不会发生;牟某自杀式交易方式是事故真正原因,其
行为不合常理,存在恶意。王泽军曾试图申诉但被拒绝。综上,王泽军在华鑫股份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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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中,不存在调查报告中所述复核缺失等情形,华融证券公司未执行回避制度,处罚依
据未告知王泽军,变相剥夺王泽军申诉权,该处罚违法违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应予纠正。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华融证券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王泽军的上诉请
求。王泽军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审理范围。
原告诉称 王泽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华融证券公司撤销对王泽军的处罚决
定;2.诉讼费由华融证券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泽军2008年4月22日入职华融证券公司,
双方签订期限为2008年4月22日至2010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到期后续签,2012
年7月1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8年9月18日王泽军以“个人方面的一些
问题”为由提出辞职。
2018年6月26日王泽军负责的上交所账户×××,10:34:21至10:36:49期间
在交易华鑫股票的过程中发生交易事故。引起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关注
并收到《市场监察警示函》(上证监察警示字2018-2133号),该警示函指出华融证券
公司自营账户×××在6月26日10时34分21秒至10时36分49秒交易华鑫股份
(600621)的股票过程中,累计申报卖出6笔,共240万股,主动成交70.13万股,主
动成交量占时间段内该股总成交量的91.45%,导致该股时间段内跌幅达8.60%,认为此
种行为属大额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影响交易价格的异常行为,决定对该账户采取书
面警示的监管措施,要求华融证券公司于3个交易日内就该交易目的、决策依据等提交
情况说明。后华融证券公司由审计部、风险管理部、合规审查部、人力资源部组成联合
调查组展开调查,于2018年6月27日作出《关于华鑫股份异常交易事件的调查报
告》,报告中事件概述:2018年6月26日9时34分58秒,投资经理王泽军下达交易指
令,卖出华鑫股份400万股,指定价格为9元(投资经理与交易员进行口头沟通,明确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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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为最低限价,要求交易员在执行指令过程中拆分下单),交易员从9时36分36秒开
始执行交易指令,至10时33分34秒均按正常程序进行交易指令的拆单、定价和下单,
卖出了160万股,成交金额1566.15万元,成交均价为9.78元。10时34分20秒至10
时34分44秒期间,交易员又以每单5万股下了三单,交易价格分别为9.85元、9.86元
和9.8元,成交了10万股,成交金额98.33万元,成交均价为9.83元。但在同一时间
段,其他账户的投资经理连续下达了17笔不需做拆单处理的交易指令,交易员在为两位
投资经理同时进行下单操作的过程中,没有看清交易指令,未对剩余225万股华鑫股份
的交易价格及交易数量进行拆单、定价就在10时36分47秒直接进行了下单操作,由于
交易数量较大,系统自动拆分为3笔,在17秒内迅速成交完毕,成交金额为2060.95万
元,成交均价为9.15元,导致该时间段内股票跌幅达8.6%。交易员在发现错单后,快速
撤单,但为时已晚。此次事件,除了引起上交所关注并收到上交所市场监察警示函外,
根据当天正常交易均价9.64元测算,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110.25万元。事件反映出的
问题:1.下单复核机制缺失:根据《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交易指令执行前应
当经过审核,并强制留痕。《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营权益类投资风险管理办法》中
规定,在交易过程中,投资经理和交易员实行下单复核机制。调查中发现证券投资二部
并未落实相关要求,没有建立下单复核机制,交易员在接到投资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
后,直接进行下单操作,无需经过投资经理或其他人员对指令中的交易价格、交易数量
等重要信息进行复核。正是下单复核机制的缺失,直接导致了此次事件的发生。2.投资
经理下达的卖出指令过于简单粗暴:此次华鑫股份异常交易事件中,投资经理未及时准
确、合理地下达交易指令,输入的交易指令过于简单粗暴,未对交易数量进行拆分,交
易价格仅为最低限价9元,较前日收盘价9.89元低了8%,客观上造成交易员下单的操作
空间过大,在交易员没有看清交易指令、发生错误操作的情况下,直接导致下单价格过
低、股价跌幅高达8.6%的交易后果。3.投资经理权限过大:调查中未见相关授权文件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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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投资决策的书面记录,投资经理在账户资产规模内,从股票池选择股票进行投资,无
需进行其他授权,也无需对做出的投资决策进行书面记录,正是由于投资经理的权限过
大,账户资产规模内做出的投资决策无需经过审批,间接导致此次事件的发生。4.业务
能力不足、风险责任意识淡薄:交易员无相关工作经验,对交易业务不熟悉,业务能力
不足。相关人员在处理此次突发事件时,风险意识淡薄、责任意识欠缺,未及时向公司
领导报告相关情况,导致公司收到上交所的市场监管警示函时比较突然,未能及时采取
应对措施。关于责任追究和处理的建议:1.交易员祁宇,负有直接责任,给通报批评,
同时扣发6个月绩效工资;2.投资经理王泽军,负有重要责任,给予通报批评,同时扣
发6个月绩效工资;3.部门负责人肖波,负有管理责任,给予通报批评,同时扣发3个
月绩效工资。
2018年7月4日,中共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召开会议并作出会议纪要
(2018年第8期),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如下具体处理:交易员祁宇负有直接责任,
扣发1个月绩效工资;投资经理王泽军,负有重要责任,扣发3个月绩效工资;部
门负责人肖波,负有管理责任,扣发2个月绩效工资,同时在条线内予以通报。
对于处罚依据,华融证券公司提交了《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华融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自营权益类投资风险管理办法》、《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违
纪行为处罚办法》及《关于第二届第三次职工代表大会表决结果的通知》、《员工违规
违纪行为处罚办法》在公司内网公示页面。其中《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第三条
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自营业务责任追究制度。自营业务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时,
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六条规定,建立健全自营业务授权制度,明确授权权
限、时效和责任,对授权过程作书面记录,保证授权制度的有效执行。第十三条规定,
建立严密的自营业务流程,投资品种的研究、投资组合的制订和决策以及交易指令的执
行应当相互分离并由不同人员负责;交易指令执行前应当经过审核,并强制留痕。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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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应建立健全自营业务数据资料备份制度,并由专人负责管理。《自营权益类投资管
理办法》第六条投资经理的职责包括:1.通过市场分析与调查选择投资目标,起草项目
投资建议报告和投资计划,建立投资组合,为项目投资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2.撰写分
析报告,检讨所管理投资组合和项目的营运及风险情况,为部门投资决策和投资策略调
整提供依据和参考;3.根据市场和项目基本面实施项目投资,在授权范围内运用资金,
下达交易指令,以实现投资资金的收益最大化;4.负责复核交易员执行的交易指令;5.
完成投资项目及投资组合后的投资总结报告,提交上级审查。第十四条规定,公司自营
业务决策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最高的自营投资授权机构,负责确定或调整自营权益类投
资负责人以及投资经理的授权。第十六条规定,自营权益类投资授权额度及方式要严格
按照公司相关授权管理方案执行,并保留可核实的记录。权益投资决策应有充分的依
据,有书面记录,有关责任人在记录上签字,重要投资决策应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并确
保研究报告的客观独立和准确。《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罚办法》第二章处罚种类和适用
标准第六条:违规违纪情节恶劣、严重、轻微,主要是从责任人主观意愿、履职情况、
行为性质、个人获利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严重不良后果(重大经济损失)系指造成经
济损失10万元或以上。对公司声誉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系指引发重大声誉事件,导致政府
部门、监管机构处罚、通报批评等,及舆论媒体公开批评后造成对业务不利影响(如机
构审批、市场准入、监管评级等)。第七条:处罚包括内部纪律处分、通报批评、经济
处罚三种。经济处罚包括扣发薪酬(含绩效、奖金、工资等)、经济赔偿等。
王泽军称其对处罚不知情,但在仲裁申请书中其表述:“2018年7月,用人单位
党委会决议针对交易事故做出扣发本人3月绩效工资的处罚决定,但未列明金额。”王
泽军与同事的聊天记录和录音亦显示其知悉处罚内容,其实际发放的工资中亦被实际扣
除2018年7月至9月的考核工资。
2019年5月29日,王泽军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华融证券公司撤销处罚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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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当日,仲裁委以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案范围为由,作出京西劳
人仲字[2019]第29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王泽军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在华鑫股份异常交易事件中华融证券公司受到经济
损失及声誉损失,王泽军作为投资经理,在负责华鑫股份的交易的过程中存在调整报告
中所述复核缺失等情形,故华融证券公司党委会依据相关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规定,有
权对王泽军作出责任认定及处罚决定。对处罚结果王泽军本人知悉且未提出申诉。该处
罚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同时亦属于公司行使内部自主管理权的行为,人民法院不宜过
度干涉。综上,法院对王泽军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王泽军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经询,王泽军要求华融证券公司撤销中
共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于2018年7月4日召开会议所作出的会议纪要(2018年
第8期)涉及其个人的部分。另,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王泽军要求华融证券公司撤销处罚决定,根据王泽
军的主张,该处罚决定实际系指中共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会议纪要中“建议对
相关责任人给予如下具体处理……投资经理王泽军,负有重要责任,扣发3个月绩
效工资”的部分,该会议纪要系中共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作出的对相关责任人
予以处理的建议,故王泽军的该项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据
此,对王泽军的起诉,应予驳回。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2民初28714号民事判
决;
二、驳回王泽军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王泽军;上诉人王泽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
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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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管元梓
审 判 员 王晓云
审 判 员 张 洁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王琳琳
书 记 员 王铎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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