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参与企业环境信用规制的法律责任研究

更新时间:2023-11-18 06:11:12 阅读: 评论:0

忆江南江南好-经营分析报告

商业银行参与企业环境信用规制的法律责任研究
2023年11月18日发(作者:我和我的好朋友)

2020

南方金融·总521

1

商业银行参与企业环境信用规制的

*

法律责任研究

丁国民,龙圣锦

(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建 福州 350116)

摘 要企业环境信用规制是环境管控从单中心治理模式向多中心(多元)治理模式转变

的产物,是环境多中心治理模式的具体形式之一。企业环境信用规制的一个主要特点在于

参与主体的多元性,商业银行是参与企业环境信用规制不可或缺的重要核心主体。然而,

在环境治理模式转型的背景下,我国企业环境信用规制立法上存在滞后性,缺乏对于商业

银行参与企业环境信用规制法律责任的明文规定,且法律责任追究机制也尚未建立,相关

法律条款和规定不够明晰,这就制约了企业环境信用规制的实施和推广。为推进环境保护

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必要在法律上明确商业银行参与企业环境信用规制的

法律责任,建立完善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构建完备的法律责任体系,形成促进企业环境

信用规制机制有效运行的坚实保障。

关键词绿色发展企业环境信用规制多中心治理理论法律责任第二性义务

中图分类号F830.33,D91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041-2020(01)-0093-07

一、引言

近年来,强化环境治理、推进企业环境信用规制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2014年,国务

院发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以下简称为《社会信用纲要》提出“建

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强化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地位。2015年,

环保部、发改委等部门发布《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加快

建立企业环保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2017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健全环保信

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严惩重罚等制度”

环境保护属于公共事务治理的范畴,而公共事务的治理容易产生市场与政府双失灵问

题。为解决这一问题,奥斯特罗姆提出公共事务的多中心治理理论,构造了一个以政府为

主导、市场与社会多主体主动参与的“政府-市场-社会”的公共事务多中心治理框架(奥

斯特罗姆,2010)。多中心治理理论认为,环境治理的单中心治理模式存在诸多弊端,如治

收稿日期2019-05-22

作者简介丁国民,男,教授、博士生导师,供职于福州大学法学院

龙圣锦,男,福州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本文受2018年河南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河南省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制度研究》(项目编号2018BFX004)的资助。

感谢匿名审稿人的宝贵意见。文责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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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有荷花的诗句-梅策尔德

商业银行参与企业环境信用规制的法律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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