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南方金融·总521期
1
商业银行参与企业环境信用规制的
*
法律责任研究
丁国民,龙圣锦
(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建 福州 350116)
摘 要:企业环境信用规制是环境管控从单中心治理模式向多中心(多元)治理模式转变
的产物,是环境多中心治理模式的具体形式之一。企业环境信用规制的一个主要特点在于
参与主体的多元性,商业银行是参与企业环境信用规制不可或缺的重要核心主体。然而,
在环境治理模式转型的背景下,我国企业环境信用规制立法上存在滞后性,缺乏对于商业
银行参与企业环境信用规制法律责任的明文规定,且法律责任追究机制也尚未建立,相关
法律条款和规定不够明晰,这就制约了企业环境信用规制的实施和推广。为推进环境保护
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必要在法律上明确商业银行参与企业环境信用规制的
法律责任,建立完善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构建完备的法律责任体系,形成促进企业环境
信用规制机制有效运行的坚实保障。
关键词:绿色发展;企业环境信用规制;多中心治理理论;法律责任;第二性义务
中图分类号:F830.33,D91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041-2020(01)-0093-07
一、引言
近年来,强化环境治理、推进企业环境信用规制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2014年,国务
院发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以下简称为《社会信用纲要》),提出“建
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强化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地位。”2015年,
环保部、发改委等部门发布《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加快
建立企业环保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健全环保信
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严惩重罚等制度”。
环境保护属于公共事务治理的范畴,而公共事务的治理容易产生市场与政府双失灵问
题。为解决这一问题,奥斯特罗姆提出公共事务的多中心治理理论,构造了一个以政府为
主导、市场与社会多主体主动参与的“政府-市场-社会”的公共事务多中心治理框架(奥
斯特罗姆,2010)。多中心治理理论认为,环境治理的单中心治理模式存在诸多弊端,如治
收稿日期:2019-05-22
作者简介:丁国民,男,教授、博士生导师,供职于福州大学法学院;
龙圣锦,男,福州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本文受2018年河南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河南省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制度研究》(项目编号:2018BFX004)的资助。
感谢匿名审稿人的宝贵意见。文责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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