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紫金山天文台信息公开工作
管理办法
宁天字〔2016〕12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台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管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党和国家相关法规、文
件以及《中国科学院科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中国科学院紫金山天文台(以
下简称紫台)或台属各部门、各野外台站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
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是:依法依规保障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对我台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切实提升工
作透明度、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有利于
科技创新的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四条 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类
型。
第五条 应主动公开信息包括:
(一)紫台信息公开规章制度、组织机构、年度报告等工作
信息;
(二)紫台机构设置、规章制度、发展规划、财政经费、科
技研究、人事人才、国际合作、科学普及、年度统计与出版物等
信息;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上述信息中如包含按第六条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则对除此
之外的其他信息进行部分公开。
第六条 台属各部门、野外台站不予公开信息包括: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科研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
本条第(二)项所称涉及科研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的
信息,如经权利人书面同意公开或相关部门、单位认为不公开可
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可以予以公开。
本条第(三)项所称信息在处理完毕后,如不属于本条第
(一)、(二)、(四)项范围,将被列为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信
息范围。
第七条 主动公开信息、不予公开信息之外的信息,为依申
请公开信息。
第三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台综合办公室是全台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和信
息公开的工作机构,负责全台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
和监督,以及全台信息公开的日常协调和组织实施。
第九条 台各部门及各野外台站负责本部门范围内信息公
开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 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职责是:
(一)拟订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并推进落实;
(二)拟订信息公开的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编制并及时更新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
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协调台属各部门、各野外台站、对相关信息的审
查、报送与公开;
(五)督促、检查信息公开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推动信息
公开工作规范运行;
(六)接受并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信息公开申
请;
(七)完成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台属各部门、各野外台站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信
息,所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
稳定。
第十二条 台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总体指导台属各部门、各
野外台站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督促检查信息公开工作中的
保密责任落实情况。
台属各部门、各野外台站在公开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信息
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
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台属各部门、各野外台站对业务范围内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因
涉及国家秘密不能公开时,应当报台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确定。
第四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台属各部门、各野外台站应主动公开的信息,由台
属各部门、各野外台站并对拟公开的信息内容依据台信息发布相
关规定进行审查、核实后,根据信息内容和受众特点,采取以下
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紫台网站或子站及相关网站;
(二)紫台官方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
(三)新闻发布会和其他相关会议;
(四)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
(五)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设施;
(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本条第(一)项为紫台信息公开的主要平台,台属各部门、
各野外台站要在台网站、子站设置并维护好“信息公开”频道。
第十四条 台属各部门、各野外台站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并应
当在该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发现影响或者可能
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相
关责任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已公开
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相关责任部门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更新有关信息。
相关部门公开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应提前商台综合办
公室统一处理;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或做出变更的,应报台
综合办公室公室备案。法律、法规对该类信息公开与变更期限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台综合办公室应当编制、公布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
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信息公开指南包括信息的分类、获取方式,信息公开工作机
构、联系方式,投诉途径等内容。
信息公开目录包括信息的类别、名称、内容概述等内容。
第十六条 除主动公开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
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
文形式)向台综合办公室申请获取有关信息。采用书面形式确有
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台综合办公室代
为填写信息公开申请。
信息公开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第十七条 台综合办公室对信息公开申请,应当依下列情况予
以处理:
(一)所申请信息属于应公开且已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
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所申请信息属于应公开信息,但相关部门尚未公开的,
转请该部门向申请人提供相应信息,并督促该部门及时公开有关
信息;
(三)所申请信息不属于紫台业务范围或者该信息不存在
的,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
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
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六)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
要无关的信息,可以不予提供;所申请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
第十八条 对于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
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将申请转有关部门,该部门一般应在
1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由台综合办公室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如有关部门需延长答复期限,该部门应当
作出说明并经台综合办公室同意,由台综合办公室告知申请人,
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
应当以书面形式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以公
开;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要求期限内未作答复的,
视为不同意公开。但是,有关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
成重大影响的,应当商台综合办公室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
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一条所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我单位提供的
相关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
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紫台或台属部门、各野外台站信息公开工作机
构对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不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它
处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
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尽量通过安排申请人查
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紫台或台属各部门、各野外台站处理信息公开
申请所需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原则上在信息公开工
作机构日常办公经费中安排;因数额较大无法安排而确需收费
的,执行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标准和程序,不得
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
息。申请公开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减免其相
关费用。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三条 台综合办公室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公布上
一年度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三)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台综合办公室负责对全台信息公开的实施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监察审计办公室负责对信息公开工作中涉及违
法违纪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紫台或台属各部
门、各野外台站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台监察审计
办公室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台属各部门、各野外台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未履行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手续的,
由台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
据相关规定对部门或单位相关负责人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 紫台各部门及台属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综合办公室责令改正。涉及违纪违法的,由监
察审计办公室对部门或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台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发布于:2023-11-15 13:08:4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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