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业务员实为代理商,拖欠货款是否构成犯罪
【以法说案:中国平民法制网】
案情:
曹某一位亲戚投资开办了一农牧化工厂,生产经营农牧化工产品。曹
某无业,便被其亲戚聘为业务员,负责湖北等地农牧化工产品销售。该农
牧化工厂给曹某发了一张业务员工作证,授权其代理湖北等地销售业务,
但该厂没有为曹某办理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也不发给工资。
曹某及其家人从农牧化工厂以出厂价进货到指定区域销售赚取中间价差,
且风险由曹某承担,盈亏自行负责,农牧化工厂只管收回货款。2005年,
因销路不畅,且遇其他原因导致曹某生意亏损,曹某将收回部分货款挪作
他用,并以亏损为由迟迟不与农牧化工厂结算,所收款项亦未及时交到农
牧化工厂。
此后,农牧化工厂找到曹某,曹某按要求出具了借款依据。近两年,
曹某不再经营农牧化工产品,亦无钱偿还所欠货款,曹某亲戚便向公安机
关报案,公安机关以曹某涉嫌侵占罪对曹某实施了刑事拘留。
分歧:
对曹某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产生了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
为曹某是农牧化工厂业务员,代理销售农牧化工产品,收回货款应为农牧
化工厂所有,他是代为保管农牧化工厂款项,其将货款收回不及时交回农
牧化工厂构成侵占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曹某是农牧化工厂业务员其行为构
成职务侵占罪;第三种意见认为曹某作为农牧化工厂业务员,将货款挪作
他用,应构成挪用资金罪;第四种意见认为,曹某与农牧化工厂实质上仅
仅是一种经济合同关系,曹某行为不构成犯罪。
笔者赞同第四种意见,认为曹某行为不构成犯罪。其理由如下:
一、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将数额较大自己代为保管他人财物
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行为。
该罪主要特征:1,犯罪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行为人代
为保管他人财物。代为保管是指受他人委托暂代其保管。2、客观方面表
现为行为人将自己代为保管数额较大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拒不退还行
为。行为人必须是有保管他人财物行为,这是侵占罪成立前提条件。如果
行为人虽有非法侵占行为,但最终交出侵占财物,则不构成犯罪。本案中,
曹某虽以农牧化工厂业务员名义代销农牧化工产品,但实际上是他自己在
做生意,他是从化工厂把货物买出来又卖出去,他收回货款是自己钱,而
不是化工厂钱,他并不具有保管他人财物前提条件。故,曹某不构成侵占
罪。
二、职务侵占罪和挪用单位资金罪都是特殊主体才能构成犯罪。犯罪
人员必须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
从本案来看,曹某虽是以农牧化工厂业务员名义在经销农牧化工产
品,但事实上他并不是农牧化工厂工作人员。他与农牧化工厂关系是一种
买卖关系,而不具有劳动关系。要成为某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其前提是双
方必须具有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当事人是特定,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
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社会关系。所谓实现劳动过
程,就是劳动者参加到某一用人单位中去劳动,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提供
生产资料、工作条件相结合。劳动关系具有人身财产关系属性,用人单位
有权依法管理和使用劳动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使用、管理,直接关系到
劳动者人身,关系到其健康和生命,关系到劳动能力、劳动人格、尊严维
护,关系到其工资等物资权利保护。劳动关系还具有从属性,劳动关系一
经确立,劳动者成为单位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身份、组织和经济上从属
关系,用人单位按照其劳动规章制度管理和使用劳动者,双方形成管理与
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关系。否则,不能构成劳动关系,劳动者不能成为
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
曹某除了农牧化工厂发业务员证件之外,没有任何与农牧化工厂建立
了劳动关系法律特征,他事实上并没有加入到用人单位成为农牧化工厂一
员,也没有被农牧化工厂按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管理和使用,二者不具有人
身关系属性和财产关系属性,也不具有从属性。他从农牧化工厂以厂价购
进农牧化工产品,再批发出去,风险自己承担,自负盈亏,与农牧化工厂
实质上就是一种买卖关系,他不具备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犯罪主体要
件,不应构成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曹某与农牧化工厂纠纷仅仅是一
种经济纠纷,他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本文发布于:2023-11-15 04:56:5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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