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公司的电子档案工作,增强对电子档案的认识和管理,有效
地保护和利用电子档案,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集团档案管理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电子档案管理工作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基础工作,坚持集中统一管理
的原则,档案的所有权归公司,公司档案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公司行政人事部。本
制度适用于集团各职能部门及子(分)公司。
第二章 档案范围
第三条 电子档案的范围是公司在筹备、成立、投资、经营、管理及产权变
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企业的相关证书的电子版文件。包括:荣誉证书、行政人事部证书、质
量认证证书等。
二、企业行政人事部文书档案。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文件;红头
文件、会议纪要等公司的重要资料与通知;制度建设、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资料。
三、企业管理档案。包括企业生产经营计划等管理方面的档案;目标责任书
等各种指标类定额类文件;人力资源管理档案;固定资产及办公用品名册等。
四、企业技术档案。包括技术研究档案;技术引进、转让方面的档案资料;
产品档案以及产品质量控制资料;生产技术管理方面的文件资料等。
五、企业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档案、会计账簿档案、会计报表档案等。
六、企业业务档案。包括与客户的往来函件(含传真、电子邮件等)、合同
档案;客户档案等。
七、企业基础建设档案。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概预算文件、审批文件;
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维修方面的文件资料等。
八、企业声像档案。包括重要会议和活动的照片、录音、录像档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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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电子文件是公司的一种独立的档案门类和载体,它和其他档案一样,
应加强安全意识和科学管理。电子文件从形式到归档的管理过程中,由各行政人
事部和档案部门负责。
第五条 电子文件应按制度严格要求,妥善管理,确保其不散失、不损毁、
不失真,从而保证电子文件的完整、真实和有效利用。
第六条 电子文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公司档案室要配备与业务部门兼容的
计算机系统,使归档的电子文件能有效机读。档案人员应忠于职守,熟练地掌握
计算机系统的使用技能,积极主动提供服务,充分发挥归档电子文件的作用。
第四章 电子文件的归档方式
第七条 电子文件的归档方式主要包括逻辑归档和物理归档,根据公司工作
实际,使用刻录光盘和使用文件服务器进行存档。
第八条 各部门根据归档要求,在应归档电子文件产生时打上相应的标记;
把经办过程中的情况随时记录在相应的文件中;办理完毕的电子文件应在规定期
限内进行物理归档,把带有归档标识的电子文件进行分类组盘。填写必要著录项
目,编制机读记录和存放载体的编号。
第九条 归档的电子文件要编制简要检索工具,其基本著录项目为:序号、
题名、责任者、文号、每份文件机读时间及位置、密级、保管期限、硬件和软件
环境等著录内容,归档电子文件的著录应符合档案著录规则要求。
第五章 电子文件的移交与保管
第十条 电子文件在每年三月份前将上年度的应归档的电子文件向档案部
门归档,移交时做到数据完整、内容准确、利用安全、编目规范、账实一致、手
续清楚、移交清单一式三份,交接双方签字后各执一份,监交单位一份。
第十一条 行政人事部负责电子文件归档前的监督、指导工作,以及归档检
查验收和接收后的统一编目、保管、开发利用。做到感观完好、整洁无损、记录
的字节数、检索条目等著录项目与登记一致,确保上机测试无病毒和百分之百的
准确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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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入库的电子档案,管理部门要每个月例行抽查一次,发现问题及
时补救。
第十三条 随着计算机技术和设备的更新、发展,对库存电子档案进行同步
更新复制、复制或补救新版本,旧版或有问题的载体仍需保存三年。
第十四条 保管电子档案的装具要求有防光、防尘、防磁、防有害气体的设
备,温度控制在14℃—24℃,相对湿度控制在45℃—60℃。
第六章 电子档案利用及保密
第十五条 电子档案作为特殊载体形式的档案,除应遵守档案管理制度、保
密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外,还应注意:
一、凡需使用电子档案者,均须填写文件调阅单,永久保管的电子档案需经
过集团总裁签批后方能调阅;其他档案需经行政人事部签批后方能调阅。
二、档案一般仅供在档案室或指定机器上阅看,由管理员操作电脑调阅。无
特殊情况,电子档案原则上一律不能外借,不能复制。如有特殊情况需复制,须
办理登记手续,并经相关领导审批。
三、电子文件归档后留存于形成部门的副本,由形成部门负责管理,原则上
限于形成部门内部使用。查阅、借阅档案及归还档案,均应进行登记。
四、封存的电子档案不外借,利用时使用复制件,联网利用要有安全保密防
范措施和可靠的监管保障。
五、销毁电子档案,需经本单位校档案鉴定小组、分管领导批准,编制销毁
清册,监销人、销毁人签名盖章。销毁时,必须对其信息进行逻辑删除,对其物
理载体进行物理销毁。
六、电子档案信息(目录信息除外)未经批准同意,不得在任何计算机网络
上传播,也不能使用其他存储设备传播。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监督权归集团行政人事部。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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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11-14 23:58:2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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